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史某某訴被告許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9閱讀量:(1763)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渭濱民初字第00672號
原告:史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金某甲,男,漢族,系原告之丈夫。
委托代理人:周勇,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魏明,陜西際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某訴被告許某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甲、周勇,被告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某某訴稱,2014年12月5日上午11時左右,被告許某與常某、曹某某三人共同前往其所在的某某家具城解決所購貨款的退款事宜,后被告等人與家具城財務負責人祝小峰因退款手續(xù)問題發(fā)生爭吵,并發(fā)生撕扯、推搡的行為。為了避免事態(tài)擴大,其就過去勸,這時被告許某猛的轉過身來,用雙手推其三、四下,導致其臀部先著地摔倒,當時其感覺疼痛難忍無法起身。之后同事把其送往寶雞市高新人民醫(yī)院治療,經診斷為骶5椎體骨折,后經陜西寶雞科達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F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合計90173.7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許某辯稱,請求駁回原告訴請,原告訴請的事實不真實,原告受傷自己沒有過錯,其受傷的原因是,原告自己沒有在沙發(fā)扶手上坐穩(wěn),滑到了地上,導致臀部受傷。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上午11時左右,被告許某與朋友在寶雞市某某家具城財務室因退貨款問題與財務室負責人祝小峰發(fā)生爭吵,原告欲上前勸架,被告轉身用手推原告,致原告碰到沙發(fā)后倒地受傷。原告被送往寶雞市高新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5天,經診斷為骶5椎體骨折。經陜西科達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受鈍性外力致骶5椎體骨折,屬輕傷二級,構成十級傷殘,建議誤工期限90天、營養(yǎng)期限60天、護理期限60天。原告支出鑒定費2400元。被告對該份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陜西正義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原告骶5椎體骨折屬于十級傷殘。
另查,原告系城鎮(zhèn)居民,在寶雞市某某國際家具廣場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工資2750元。原告婚生女金某于20**年*月*日出生。2014年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366元;2014年陜西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7546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寶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馬營派出所詢問筆錄、住院病案、出院證、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及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為憑,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和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原告的實際損失大小,2、責任的承擔。對此,分述如下:
一、對原告損失的認定
1、醫(yī)療費
原告主張醫(yī)療費6826.58元,有原告住院病歷、出院證、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
2、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30元/天×25天),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3、營養(yǎng)費
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2550元(30元/天×85天)。陜西科達司法鑒定所評定營養(yǎng)期限60天中包含有住院天數,營養(yǎng)費本院酌定每日20元,故營養(yǎng)費應為1200元(20元/天×60天),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4、護理費
原告主張護理費8155元。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護理期限為60天,其主張住院25天由其丈夫金某甲護理,經本院查證核實后,金某甲照顧原告期間并未扣薪,故該期間護理費3476元不予支持。剩余35天護理期,其并未提供護理人員因誤工實際減少收入的相關證據,參照寶雞地區(qū)護理人員收入情況,本院酌定每日60元,故本院認定護理費為21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6、誤工費
原告主張誤工費6233元(2750元÷30天×68天),其每月工資收入2750元,雖然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原告可休息90天,但是其實際誤工68天,故其訴請的6233元誤工費計算得當,本院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鑒定費
原告所主張的殘疾賠償金48732元(24366元×20年×10%),因原告?zhèn)闃嫵墒墏麣?,且其系城?zhèn)居民,故其訴請的殘疾賠償金48732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張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282.2元(17546元/年×14÷2×10%),其女金某出生于2010年3月8日,故本院認定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11404.9元(17546元/年×13÷2×1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4條的規(guī)定:《侵權責任法》中的殘疾賠償金,應依照《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之和計算。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確定為60136.9元。原告主張鑒定費2400元,有鑒定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請重新鑒定,陜西正義司法鑒定所鑒定認為原告骶5椎體骨折屬于十級傷殘,故該次鑒定費用由被告承擔。
9、精神損害撫慰金
原告主張精神損失費2000元,原告構成十級傷殘,精神受到一定傷害,其訴請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10、交通費
原告主張交通費245元,但根據其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故本院根據其就醫(yī)情況酌情認定200元,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損失醫(yī)療費6826.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護理費2100元、誤工費6233元、殘疾賠償金60136.9元、鑒定費2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81846.48元。
二、關于責任承擔
對于被告辯稱其無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應該駁回原告訴請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被告許某主觀上應該預見到在狹小的空間推人可能致被推人員受傷的情形存在,故其主觀上屬于間接故意;客觀上其實施了將原告推倒的行為,且原告受傷與被告實施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原告勸架不存在任何過錯,故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史某某損失81846.48元。
二、駁回原告史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00元(760+60+80)由被告許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白 麗
人民陪審員 侯清華
人民陪審員 代維恭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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