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訴被告曹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9閱讀量:(1394)
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渭濱民初字第02466號
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區(qū)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亞莉,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曹某,男,豫D63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cè)耍『幽鲜∪曛菔?*鎮(zhèn)。
被告:汝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客運站。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總經(jīng)理。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河區(qū)**路與**大道交匯處**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敏,陜西西虢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男,黑BJ4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cè)耍『邶埥↓R齊哈爾市**區(qū)。
被告:齊齊哈爾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縣查**農(nóng)場。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小林,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區(qū)**路。
法定代表人:劉繼元,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一嵐,陜西炎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訴被告曹某、汝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乙公司)、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甲保險公司)、趙某、齊齊哈爾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丙公司)、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代理人楊亞莉、被告某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敏、被告某丙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小林、被告某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一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曹某、某乙公司、趙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甲公司訴稱,2014年9月14日23時許,被告曹某駕駛被告某乙公司所有的豫D633**(豫P8E**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0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241KM+300M處超車時,與原告所有的同向行駛、正在變道的蘇N093**(蘇NH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使原告車輛又與路上停駛的被告趙某駕駛、被告某丙公司所有的黑BJ43**(黑B*148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側(cè)相撞,發(fā)生三輛車均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曹某負主要責任、被告趙某負次要責任,原告車輛駕駛員潘建國負次要責任。事故造成原告拖車費損失3760元、修理費損失45315.85元、停運損失7230.60元。豫D633**(豫P8E**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黑BJ43**(黑B*148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現(xiàn)請求判令六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損失56306.45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曹某、某乙公司、趙某未答辯。
被告某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某乙公司的車輛在其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依據(jù)保險合同,原告主張的停運損失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合理合法的維修費、施救費損失,兩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完之后,可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再承擔40%賠償責任。訴訟費不予承擔。
被告某丙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其所有的車輛已經(jīng)在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無異議,黑BJ43**(黑B*148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確實在其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險,原告主張的修理費應當扣除3000元殘值,對停運損失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原告損失應當先由兩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過交強險的損失愿在商業(yè)險限額內(nèi)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23時許,被告曹某駕駛被告某乙公司所有的豫D633**(豫P8E**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G30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241KM+300M處超車時,與原告所有的同向行駛、正在變道的蘇N093**(蘇NH6**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使原告車輛又與二車道停放的被告趙某駕駛、被告某丙公司所有的黑BJ43**(黑B*148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左側(cè)相撞,發(fā)生三輛車均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jīng)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交警大隊認定,被告曹某在高速公路違法超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趙某在高速公路上違規(guī)停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車輛駕駛員潘建國在高速公路違法變道,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豫D63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甲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1份、限額為10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份;豫P8E**掛號車在被告某甲保險公司投保限額為5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份,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6月24日至2015年6月23日。黑BJ4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1份、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份;黑B*148掛號車在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投保限額為15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1份,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2月11日至2015年2月10日。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湖北力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配件銷售稅票1份、寶雞市立新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維修材料費稅票1份、修理期限證明1份、施救費票據(jù)1份、天安保險公司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1份,被告某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情況說明1份、保險合同1份、被告某丙公司提交的交強險保單1份、商業(yè)險保單2份、被告某乙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合同1份、投保單2份,及當事人陳述在卷為證,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經(jīng)過當庭舉證、質(zhì)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或法人的財產(chǎn)權利受法律保,侵犯財產(chǎn)權的,相關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被告對事故事實、責任劃分、保險投保情況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為:1、原告的損失大小;2、被告的賠償責任。對此分述如下:
原告的損失大小。
原告主張的損失包括施救費3760元、修理費損失45315.85元、停運損失7230.60元,共計56306.45元。被告對施救費、修理費的數(shù)額均無異議,但被告某乙保險公司主張修理費中應當扣除殘值3000元。經(jīng)查明,事故發(fā)生后,承保原告車輛財產(chǎn)險的天安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核定,認定零部件費用40015.0元、修理工時費5100元、輔料費3324元、殘值作價3000元,定損金額(40015.0元+5100元+3324元-3000元)45439.0元。定損金額中已經(jīng)扣除了殘值,且原告主張的修理費少于定損金額,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3760元、修理費45315.85元均予以認定。原告認為停運損失由修理期間司機工資(200元/天×24天)4800元和保險費損失組成。被告某甲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停運,司機可以換駕其它車輛,不存在損失。本院認為原告關于司機工資損失,僅有其公司出具的證明1份,效力等同于當事人陳述,無其他證據(jù)印證,無法認定,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所謂保險費損失屬于一種可期望利益,亦無法認定。但原告車輛屬于大型貨運車輛,因修理停運24天,必然會產(chǎn)生停運損失,考慮原告車輛載重量、停運時間等因素,本院對原告的停運損失酌定為6000元。
2、被告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告可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膿p失為(施救費、修理費)49075.85元。因該起事故造成三車受損,交強險需要相互理賠。故本院酌定兩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內(nèi)各賠償原告財產(chǎn)損失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原告在交強險以外的財產(chǎn)損失為47075.85元。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的責任比例及原、被告駕駛?cè)藛T違法行為的危險程度,本院酌定被告曹某承擔60%的責任、原告駕駛員、被告趙某各承擔20%的責任,由被告某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賠償原告損失(47075.85元×60%)28245.51元,被告某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賠償原告損失(47075.85元×20%)9415.17元。
原告的停運損失6000元屬于間接損失,兩保險公司均認為依據(jù)保險合同不予賠償。被告某乙公司未出庭,未對某甲保險公司的答辯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平安公司的答辯意見符合保險合同約定,應予采信。被告某丙公司認為被告某乙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特別告知義務,屬于無效條款,但被告某乙保險公司在指定舉證期限內(nèi)提交了投保單,證明已經(jīng)向投保人履行了特別告知義務,其該項抗辯意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的停運損失應當按照上述責任比例,由被告某乙公司賠償(6000元×60%)3600元,由被告某丙公司賠償(6000元×20%)1200元。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29245.51元(其中交強險1000元、商業(yè)險28245.51元)。
二、被告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10415.17元(其中交強險1000元、商業(yè)險9415.17元)。
三、被告汝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停運損失3600元。
四、被告齊齊哈爾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停運損失1200元。
五、駁回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210元,由原告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210元、被告汝州市某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承擔790元、被告齊齊哈爾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曉華
代理審判員 姚 嵐
代理審判員 姚勝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卞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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