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09閱讀量:(1714)
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00號
原告: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黃江輝,廣東尚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薛亞錦,廣東自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陳偉雄,廣東民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訴被告李某甲,及第三人李某乙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江輝,被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薛亞錦,第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陳偉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公司訴稱,2014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繳交了購房定金10萬元的前提下,通過其胞姐第三人李某乙與原告訂立了購買位于湛江市霞山區xx路xx號,總房價為68.4995萬元的澳華花園xxxx號商品房(以下簡稱xxxx房)的《澳華花園商品房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認購書》中明確約定:乙方(即被告)于2014年5月11日前交付購房款384995元(含定金)并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余款30萬元于2014年6月11日前付清或辦理銀行按揭。但除購房定金外,被告至今仍未履行簽訂涉案商品房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而且,被告通過第三人李某乙對原告另案提起訴訟,要求退還購房定金,已以其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認購書》的合同義務。因被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并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4月11日訂立的《認購書》;2、確認原告收取被告的10萬元購房定金不予退還;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甲辯稱,原告提出的事實和理由不正確,首先,第三人與原告簽訂《認購書》,我并不知情,我在收到法院起訴狀后,才知道此事;其次,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法律行為與我無關;最后,我也沒有委托第三人購房,第三人與原告簽訂的《認購書》是無效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李某乙述稱,原告將我列為第三人沒有理由,也不客觀。原告稱購房定金是李某甲繳交沒有證據證明。《收款收據》是原告開具給李某乙的。原告的起訴沒有依據,應予駁回。
原告A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材料復印件及證明的事實為: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張;
2、《組織機構代碼證》1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1張;
上述3組證據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適格;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張,證明涉案商品房依法可以進行預售;
5、建設銀行存款憑條1張;
6、《認購書》1份;
上述2組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傳真了其繳交了購房定金10萬元的憑證,并與原告簽訂《認購書》;
7、《澳華花園交款通知書》1張;
8、《收款收據》1張;
上述2組證據證明被告向原告繳交了購房定金10萬元。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A公司上述證據材料,被告李某甲有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與被告無關;對證據5-8的真實性有異議。
經庭審質證,對原告A公司上述證據材料,第三人李某乙有如下質證意見:對所有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關聯性均無異議,對其所要證明的事實有異議。
被告李某甲沒有提供證據材料。
第三人李某乙沒有提供證據材料。
本院對原告好創上述證據材料審核認定如下:因被告及第三人對證據1-4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證據1-4均由權力機關(單位)作出,且與原告及xxxx房有關聯,本院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被告雖對證據5-8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有其經手人即第三人李某乙的認可,本院確認其真實性及關聯性。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李某乙用李某甲的名義與A公司簽訂《認購書》,約定:乙方認購甲方開發的xxxx房,xxxx房建筑面積93.07㎡,套內建筑面積75.56㎡,銷售單價9065.58元/㎡,總房款684995元。乙方在簽訂《認購書》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萬元,第一期乙方于2014年5月11日前支付38.499萬元(含定金)并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余款30萬元于2014年6月11日前付清或辦理銀行按揭。若乙方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與甲方簽訂《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甲方有權沒收乙方的購房定金。A公司在《認購書》中的甲方處簽名蓋章,李某乙在《認購書》中的乙方處簽上“李某甲”的名字。簽訂《認購書》的同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黃壯強的在建設銀行的賬戶收到購xxxx房定金10萬元。對該10萬元購房定金,李某乙稱是其支付,A公司則辯稱是李某甲通過他人作為李某甲的購房定金存入。A公司在收到10萬元定金后,同日開出《收款收據》,寫明收到李某甲交來澳華花園xxxx房定金10萬元,并將該《收款收據》交給李某乙收執。2014年6月30日,李某甲作出《聲明書》,內容為“近日,我發現我家姐李某乙利用我的名字與澳華花園發展商簽訂虛假商品房認購書,以我的名字支付定金,嚴重侵犯我的合法權益。對此,我嚴重聲明如下:李某乙雖以我的名字與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與我沒有任何關系,我沒有授權,也沒有追認。由此,造成的民事、經濟等任何糾紛,與我無關。特此聲明!”同日,李某乙以A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117號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還購房定金10萬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用。此后,A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明,xxxx房所在的澳華花園于2014年4月3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第三人李某乙系被告李某甲的胞姐。
本院認為,本案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簽訂《認購書》時,李某乙及李某甲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沒有李某甲授權的情況下,李某乙擅自借用李某甲的名字與A公司簽訂《認購書》。在簽訂《認購書》后,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壯強在建設銀行的賬戶收到《認購書》約定的購房定金10萬元。因該10萬元是通過現金存入,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存入黃壯強在建設銀行的賬戶10萬元是李某甲本人或李某甲授權他人所為。A公司在庭審中也確認該10萬元不是李某甲本人存入。且A公司在收到10萬元定金后,開出的《收款收據》并不是交由李某甲,而是交由李某乙收執。事后,李某甲作出《聲明書》,明確表示對李某乙借用其名字與A公司簽訂《聲明書》的行為不予追認。由此可見,李某甲對李某乙與A公司簽訂《認購書》的整個過程沒有參與的行為及意思表示,在簽訂《認購書》后,李某甲也沒有履行《認購書》義務的行為及追認的意思表示,故李某乙與A公司簽訂《認購書》的行為為無權代理,《認購書》屬效力待定的合同。庭審中,李某甲已明確表示,對李某乙的無權代理行為不予認可,故《認購書》為無效合同。解除合同的前提在于合同為有效合同,因《認購書》無效,A公司請求解除《認購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購房定金10萬元不是李某甲支付,A公司請求確認不向李某甲退還10萬元購房定金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李某乙為了其他目的,擅自借用胞弟的名義與A公司簽訂《認購書》,簽訂《認購書》后又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對造成《認購書》無效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收取的10萬元購房定金不予退還給被告李某甲。
二、駁回原告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150元,第三人李某乙負擔1150元。第三人李某乙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給原告湛江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壯,并提出副本一式六份,上訴于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王金
審 判 員 黃細曼
人民陪審員 梁鐘和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冉曉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