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691)
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巨刑初字第63號
公訴機關:巨鹿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工人,因本案于2014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左玉廣,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巨鹿縣人民檢察院以巨檢公訴刑訴(201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韓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左玉廣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31日14時許在巨鹿縣塔口村東楊官線第一個交叉路口,劉某駕駛冀E*****小型轎車沿楊官線由東向西行駛,與高某駕駛冀E*****小型普通客車沿巨鹿縣塔口村東第一條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之后劉某駕駛冀E*****小型轎車又與擺攤賣杏的吳某和停靠在路邊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吳某死亡,三車損壞。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高某、劉某甲、夏某、李某的證言、書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劉某到案經過、破案經過、劉某和高某的駕駛證、冀E*****號小型轎車和冀E*****號小型普通客車的行駛證、涉案駕駛人和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巨鹿縣公安局巨鹿鎮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信、當事人(吳某、高某、劉某)血樣提取登記表、勘驗、檢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痕跡檢驗意見書、鑒定意見邢縣司醫鑒(2014)酒鑒字第541、542、543號邢臺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血液酒精濃度檢驗報告書、冀巨法醫鑒定中心(2014)病理字第6號河北省巨鹿縣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巨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巨公交認字(2014)第5017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視聽資料公安機關對劉某案現場勘查、對當事人抽血、對被告人訊問、對證人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告人可以從寬處罰,其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告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員 馬林立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李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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