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1343)
河北省隆堯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隆民初字第71號
原告:李某,邢臺某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左玉廣,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粘某某。
原告李某與被告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左玉廣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粘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訴稱,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被告從原告處借款71357元,約定分十二個月還清,每月還本息6658元,應還本息共計79896元,并約定到期不還按日息0.1%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當日,原告將約定的款項交付給被告,被告收款后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償還了前三個月的款項19974元,自2014年8月15日至今被告不再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還款,原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59922元,并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日息0.1%支付違約金直至本息還清之日。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1、2014年4月16日借據一份;2、2014年4月16日借款協議一份。
被告粘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在法定期間內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簽訂了借款協議一份,被告從原告處借款71357元,約定分十二個月還清,每月還本息6658元,應還本息共計79896元,并約定了到期不還按日息0.1%支付違約金。后被告按照借款協議約定的時間償還了前三個月的款項19974元,自2014年8月15日至今被告不再還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還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起訴、庭審筆錄、2014年4月16日借款協議及收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粘某某從原告李某處借款,且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借款后,被告按合同約定償還了原告前三個月的款項共計19974元(其中本金17841元,利息2133元),剩余本金53516元,至今未還,理應償還。雙方約定的利息數額符合法律規定,亦應予保護。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被告自2014年8月15日至今不再還款,構成違約,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對原告要求被告按日息0.1%支付違約金,數額偏高,根據法律相關規定,約定利率及違約金之和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粘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本金53516元,并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及違約金直至還清本金為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98元,由被告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文堂
代理審判員 姚小麗
人民陪審員 賈婷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劉 寧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