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董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10閱讀量:(989)
河北省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邢開民初字第70號
原告: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邢臺市。
委托代理人::王義江,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尚繼英,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邢臺市。
原告崔某某與被告董某、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義江、尚繼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崔某某訴稱,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董某為了修理自己的家庭轎車向原告崔某某借款6萬元整,錢是通過梁某某直接拿給被告董某,被告和梁某某是同村,當時沒打欠條。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董某拒不歸還,后于2013年11月13日被告董某給原告打了借條一張,內容為“本人董某借崔某某現金陸萬元整。并承諾于2013年11月21日還清全部借款”。但至今被告董某仍不償還借款,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董某償還欠款60,000元。
被告董某未提交答辯意見。
原告崔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了借條一張,以證明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實及借款數。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董某向原告崔某某借款60,000元,2013年11月13日被告董某給原告寫借條一張,內容為“本人董某借崔某某現金陸萬元整。并承諾于2013年11月21日還清全部借款”。被告董某至今仍未償還借款。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證據、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的合法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原告借給被告董某60,000元,被告董某事后給原告出具借條一張予以確認,故本院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定,被告應當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董某償還所欠借款,理由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崔某某借款60,000元。
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告董某負擔。案件受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在執行階段一并解決。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武涵偉
代理審判員 周石磊
代理審判員 王治華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鄭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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