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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黃石港勝民初字第00234號
原告:黃石市某某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住所地黃石市下**街廣州**號*-*。
法定代表人:程文春,主任。
委托代理人:朱國棟,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石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石港區**大道**號。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執行董事。
原告黃石市某某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某某檢測中心)與被告黃石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拍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鑌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杜惠英、熊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檢測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朱國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檢測中心訴稱,2009年12月8日,被告某某公司通過競拍取得原告位于黃石市黃石港區**路***號綜合樓所有權,并同時與原告簽訂了《成交協議書》。2010年1月8日,原、被告雙方就房屋移交和成交款支付事實多次協商后達成《關于**路**號綜合樓出售的補充協議》,該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被告在2012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500000元。但時至今日,被告未能按時支付余款。根據《成交協議書》第五條約定,該款扣除原告應交納的2013年租金80000元和2014年度租金160000元后,被告還需向原告支付260000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迅速支付拖欠的房屋拍賣價款2600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
證據一、原告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二、被告某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打印件。證明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三、原、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簽訂的《拍賣成交確認書》、2010年1月8日簽訂的《關于**路**號綜合樓出售的補充協議》、2010年10月1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1500000元的記賬憑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于2009年12月8日參加競拍取得黃石市黃石港區**路***號綜合樓的所有權。2010年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被告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但仍有500000元未能按時支付。根據《成交確認書》第5條的約定,2013年及2014年原告應向被告支付租金240000元。
被告某某公司經本院依法公告傳喚未到庭,放棄了答辯及舉證、質證的權利。
原告提交的證據因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因辦公需要,經上級部門批準,原告黃石市某某藥品檢驗檢測中心(原告前單位名稱為黃石市某某檢驗所)委托湖某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對其所有的辦公場所進行拍賣,其中包括黃石市黃石港區**路***號綜合樓。2009年12月8日經拍賣程序,被告某某公司競買取得該綜合樓。同日,原、被告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后又于2010年1月8日簽訂《關于**路**號綜合樓出售的補充協議》,雙方在兩份合同中約定:1、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購房款3150000元,其中于合同簽訂之日支付1150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2012年11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原告承諾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退出拍賣房屋,逾期未能退出的,2013年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租金80000元,2014年需向被告支付租金160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依約支付了2650000元購房款后一直未能支付剩余款項500000,而原告至今也未能退出黃石市黃石港區**路**號樓,雙方因此成訴。
另查明,2011年10月,經黃石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原告的名稱由黃石市某某檢驗所變更為黃石市食品藥品檢驗所,2015年4月1日,其名稱又變更為黃石市某某藥品檢驗檢測中心。
本院認為,被告某某公司經拍賣程序依法取得黃石市黃石港區**路**綜合樓的所有權,則應按照《拍賣成交確認書》及《關于**路**號綜合樓出售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數額及方式支付拍賣價款。但被告在支付2650000元價款后拒絕支付剩余價款500000元,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由于原告未能于2012年12月31日前退出其拍賣的房屋,則應按照雙方約定向被告支付2013年、2014年租金共計240000元。現原告行使抵銷權,在將被告未能支付的500000元價款與租金240000元抵銷后,被告仍應向原告支付購房價款260000元,故本院對原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原告目前尚未退出被告所購房屋,如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4年12月31日后的租金可以另行主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石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黃石市某某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支付購房余款260000元。
如果被告黃石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200元及公告費用600元由被告黃石市某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2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黃 鑌
人民陪審員 熊 豐
人民陪審員 杜惠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陳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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