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12閱讀量:(1623)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東知民初字第44號
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某某動力傳動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樹進,山東東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
被告(反訴原告):西安某動力研究所。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XX街XX號。
委托代理人:范洪濤,山東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雅娟,山東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某某動力傳動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西安某動力研究所(以下簡稱B公司)技術開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根據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的申請,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樹進參加了兩次庭審,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參加了第一次庭審、楊某某參加了第二次庭審,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洪濤、王雅娟參加了兩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訴稱,2011年4月1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5AT自動變速器用電磁閥技術開發協議》。2011年8月24日,雙方簽訂《技術開發合同》,約定B公司為A公司開發5AT變速箱電磁閥項目,并在收到原告預付模具費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告交付5套AT自動變速箱電磁閥樣件,在2012年6月底前具備3000只電磁閥/月的生產制造能力,原告將于2012年7月開始每月采購被告3000只電磁閥產品。合同簽訂后,A公司向B公司預付模具費63300元。但直到2012年4月26日,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僅向原告交付了開關電磁閥樣件。2013年3月29日,被告發函至原告,表示不再履行協議。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既定的生產計劃無法進行,給原告造成損失。故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預付模具費63300元、差旅費12137.30元、其他損失380000元)共計455437.3元;2、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答辯稱,原告無視技術開發合同的技術風險,對雙方合同約定斷章取義,其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支付模具費63300元是原告依據合同約定應當先行履行的義務,該費用已在研發中實際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沒有事實依據。2、被告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研制出開關閥和比例電磁閥樣件,并形成大量技術成果。比例電磁閥樣件經反復性能試驗整改始終無法達到國外樣件的性能標準,系因存在各種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所造成,不應認定被告違約。3、雙方在合同中確定被告電磁閥產品經原告試驗合格后才規模生產。雙方明確認識到研發存在不確定性風險,在合同第十七條作出明確約定。原告主張因被告的違約造成原定生產計劃無法進行不能成立。原告主張差旅費和其他損失與技術開發合同的履行沒有關聯性,不能成立。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訴原告(被告)B公司反訴稱,雙方于2011年4月19日和2011年8月,先后簽訂了《5AT自動變速器用電磁閥技術開發協議》和《技術開發合同》,就A公司委托B公司開發電磁閥的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B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最終完成了全部電磁閥的樣件,并已采購生產設備達到了量產要求。B公司將開關電磁閥樣件交付給A公司后,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也未就批量采購事宜安排后續試驗,給B公司造成損失。A公司也未按合同約定在模具試模并將零件試組裝后支付105500元模具費。故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支付反訴原告模具費用105500元,違約金167982.15元,賠償損失185000元,共計458482.15元;2、反訴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及因訴訟發生的其他費用。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答辯稱,1、B公司請求A公司支付模具費105500元及違約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雙方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約定,“…2、全部模具正常試模后,經雙方確認零件可以進行試組裝后,甲方再支付模具費用的50%,即人民幣105500元。”自合同簽訂后,B公司僅交付了3套開關電磁閥樣件,而合同約定應當交付的5套30個電磁閥樣件至今未交付。在B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情況下,A公司不支付105500元模具費合法合理,更談不上支付違約金。2、B公司主張經濟損失1850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合同約定在完成5套樣件試制并交付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再支付2199元,整個合同3期付款共計211000元。在B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的情況下,A公司的付款總額為211000元,不會有B公司所主張的損失。3、B公司陳述前后矛盾。其在2013年3月29日向A公司發來的傳真內容及其提供的證據中包含大量其無法進行研發的材料,與其反訴狀中表述“完成了全部電磁閥的樣件,并已采購生產設備達到量產要求”完全相反。4、B公司認為該項目存在風險,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與事實不符。5AT自動電磁閥項目的研究,A公司非研發專業人員,無法知曉其中風險,根據與B公司多年合作及其網頁宣傳,A公司有理由相信B公司的研發能力。B公司作為研發人,在與A公司的多次溝通中,一直未做出明確的風險提示,造成了A公司的更大損失。綜上,B公司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駁回其反訴請求。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技術開發協議、技術開發合同、開發借條各1份,以證明雙方就電磁閥(開關電磁閥、比例電磁閥)的研制開發有關事項進行了約定。
證據二、被告(反訴原告)提供給原告(反訴被告)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武器裝備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各1份,以證明被告(反訴原告)的主體資格及其具有研發能力,涉案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并非遇到不能克服的客觀原因,而是由被告(反訴原告)的自身原因造成,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證據三、原告(反訴被告)從網上下載的被告(反訴原告)網站上的產品介紹,以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具有履行涉案合同的能力。
證據四、電子銀行交易回單、農業銀行對賬單各1份,以證明原告(反訴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被告(反訴原告)開發費用63300元,履行了合同的約定付款義務。
證據五、雙方往來的傳真函一組2份,以證明被告(反訴原告)的行為構成違約。
證據六、差旅費單據一宗,共計12137.30元;
證據七、發票及采購合同各1份,以上證據六、七證明原告(反訴被告)主張的損失共計392137.3元。
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二的真實性不能確認,該證據是復印件,不能確認是被告(反訴原告)提供給原告(反訴被告)的,不認可原告(反訴被告)的證明目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最多反映被告(反訴原告)的主體登記情況及質量管理的認證情況,與本案是否能把電磁閥研發成功沒有關系。對證據三的真實性不能確認,與原告(反訴被告)的證明目的沒有關聯性。對證據四的真實性不能確認,被告(反訴原告)收到了該筆款項,但是付款時間不能確定。對證據五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認可原告(反訴被告)的證明目的,原告(反訴被告)在傳真中陳述的內容是其單方的認識,與事實不符。對證據六的真實性無異議,其中2013年4月份的部分票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另外部分票據的關聯性無法確定,因為雙方還有其他項目的合作。關于差旅費的承擔,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原告(反訴被告)的主張沒有合同依據。對證據七的真實性不確定,原告(反訴被告)一直從事變速箱的生產,原告(反訴被告)提供的20000元的開發費用與采購合同,不能認定與本案合同履行有關。
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技術開發合同》、泰恩斯項目技術交流會議紀要、《泰恩斯5AT變速箱電磁閥技術協議》各1份,以證明:1、技術開發合同明確約定了研發不能的風險責任承擔;2、會議紀要顯示原告(反訴被告)變更了開發要求,從而增加了研發風險與不確定性。3、所有技術要求和參數都需要被告(反訴原告)提供,國內電磁閥沒有技術標準,沒有可參照借鑒標準,增加了被告(反訴原告)研發難度和風險。
證據二、被告(反訴原告)為實施研發調研篩選外協廠家,對外簽訂11份合同與支出相應費用的付款憑證,以證明被告(反訴原告)為積極履行合同做了大量的工作,僅現有的合同支付費用就達到545328.3元。
證據三、被告(反訴原告)對比例電磁閥的研發機要資料記錄及研發成果13份,以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嚴格按照汽車行業零部件開發管理體系成立研發小組,做了大量的工作,通過反復的實驗已經累計形成了大量具有開創性的研究成果,并有相應的資料記錄。
證據四、電磁閥設計圖紙及工藝資料、比例閥《技術條件》三套、實驗工裝圖紙、《零件制造工藝規程》(包含開關閥KDF-18、KDF-19)、兩類電磁閥產品配套表及產品裝配跟蹤卡、模具照片、自制件照片、自制件樣品、產品零件三維圖,以證明被告(反訴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就擬開發設計的產品進行反復研制,開發了模具,完成了所有的零部件及工裝,開關電磁閥經過性能測試已經達到了國外樣件的水平,比例電磁閥在組裝完成后經過多次性能測試,依然與國外樣件的性能水平有著較大差距,導致至今仍然無法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證據五、《檢測報告》2份、部分儀器證書,三型比例閥《零件質量檢查記錄》、《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反饋通知單》、《技術問題處理單》,比例電磁閥產品性能試驗曲線對比報告、電磁鐵吸力試驗曲線對比報告、部分試驗數據圖片,論文《自動變速箱被外資殘酷壟斷》、《中日冷鍛工業現狀的比較》、《工程機械閥體中孔加工工藝難點的分析》、《電液伺服閥閥體光整加工方法及工藝》、《自動變速器電磁閥之痛何時消》、《泰恩斯三型比例電磁閥未解決的技術問題》,以證明涉案技術研發存在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
證據六、載有涉案技術開發過程中的對比數據的技術文檔,以證明涉案技術存在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一的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反訴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二的真實性不確定,不能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實際履行合同。對證據三APQP組織研發資料記錄及成果的真實性不認可,該證據系被告(反訴原告)內部單方制作,不能證明被告(反訴原告)是否進行了研發及完全履行合同。對證據四的真實性有異議,被告(反訴原告)沒有向原告(反訴被告)方交付比例閥研發成果,該證據與雙方簽訂的合同無關,無法證明被告(反訴原告)履行了合同。對證據五的真實性不確定,不能證明存在現有的技術水平難以克服的困難致使被告不能履行合同的主張。對證據六的關聯性不能確認,也不能證明出現現有技術無法克服的困難。綜上,被告(反訴原告)是在對標的物進行了充分了解后簽訂的合同,履行合同的復雜性,并不會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存在合同約定的現有水平和條件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被告(反訴原告)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由于該合同利潤低而不愿繼續履行。
本院根據被告(反訴原告)的申請,通知證人黃XX出庭作證。黃XX證實:其系被告(反訴原告)的高級工程師,在涉案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發項目中任技術主管。2012年的5、6月份,比例電磁閥的零部件和產品已經組裝起來,但實驗沒有成功,有待改進。在向原告(反訴被告)交付開關電磁閥時,告知了比例電磁閥樣件已經完成,但是性能還達不到雙方簽訂的技術協議要求,A公司要求繼續改進。合同約定的技術條件和技術參數是由被告(反訴原告)提出,原告(反訴被告)認可的。產品研發過程的工序是:1、首先與對方進行技術溝通,形成技術協議;2、內部形成一個項目可行性研發報告;3、內部專家要立項;4、拿到對方提供的樣件進行破壞分解進行產品設計,再做工藝準備;5、下到車間開始生產;6、檢驗零部件,合格后進行裝配,裝配完備后再進行實驗;7、實驗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成功,比如開關電磁閥,另外一種不成功,就相當于合同沒有完成,要做大量的工作進行改進,要重新設計,重新做圖紙,重新買原材料。2012年6月份以后,一直在反復做這方面的工作。比例電磁閥不能實現設計性能的原因,這是整個行業中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自動變速箱沒有解決的一個通病。第一,產品的設計問題,國外的自動變速箱技術已經過去了半個多世紀,我國剛開始不到十年。目前國內能夠設計制作的只有被告(反訴原告)和貴州XX公司,但還不能投入生產。關于這項技術國內很多廠家都想做,但是都失敗了,原因就是設計難度太大,該產品又是多學科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機械、電子、電磁、流體、檢測、自動控制、材料等學科,特別是自動控制學科,因為目前在國內民營企業沒有這個能力匯集這么多學科,只有軍工企業才有資格能力做,到目前為止我們設計還是不成熟的。第二,材料和熱處理,我們國家的電磁材料達不到日本的水平,有些材料比較接近,但是我們國內的熱處理水平達不到國外的水平,就導致我們目前研制出來的產品與日本的原件有差異。第三,產品機械加工,要把圖紙轉換成零件制作過程的難點,電磁閥的磁路零件,所有國內生產電磁閥的全部是用切片或沖壓的方法,然后國外基本上是采用了冷擠壓的方法,這樣就導致了國內成本較高,只要采用了普通的機床加工的零件,產品的一致性就保證不了,冷擠壓是采用了模具,就保證了產品的一致性。當時之所以沒有采用冷擠壓的模具是因為國內技術不成熟。閥體的內孔加工,目前國內沒有很好的辦法,汽車產業的特點要求對加工的精度和內孔的同心度要求很高,目前就泰恩斯項目已經作了四輪,這個內孔加工技術還是沒有解決。內孔加工技術與瓷質陽極化技術密切相關,是目前為止還沒有解決的。第四,產品的毛刺問題,目前還沒有解決,在航天行業關于毛刺問題基本是用手工解決的,但是在汽車行業去毛刺工藝還沒有掌握,在2012年1月份至6月份,我們就國內外現有的找到的有關去毛刺的方法都已經嘗試過了,但是這種毛刺問題還是沒有徹底解決,只能解決一部分。
本院根據被告(反訴原告)的申請,通知證人鄭XX出庭作證。鄭XX證實:其系被告(反訴原告)的職工,參與涉案技術開發項目的工藝和設計。圖紙的設計形成幾易其稿,比例電磁閥完成的時間是2012年4、5月份,性能不理想,性能曲線達不到國外樣件的要求。大約有兩三百次電磁閥的測試和改進,最終技術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沒有解決的原因是分辨不出曲線不好產生的具體原因。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質證認為,對兩位證人所述研發工作的復雜性沒有異議,但其證言不能證明被告(反訴原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能克服的技術困難,恰好印證了原告(反訴被告)所主張的是因為被告(反訴原告)發現工作復雜、費時費力、利潤達不到預想,才停止繼續履行合同。
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認為,兩位證人作為研發項目的技術負責人和技術專家,其陳述揭示了研發工作的艱辛,巨大工作量的投入,以及目前存在的技術困難的客觀現實性,在窮盡了各種手段無法克服的情況下,被告(反訴原告)不存在任何的違約行為。
根據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委托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就涉案合同開發項目研發及工業化生產在國內現有技術水平下經過努力是否仍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進行鑒定。2015年8月16日,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雙方對該司法鑒定意見均無異議。
對上述證據,本院認證如下:
對原告(反訴被告)提交的證據一、四、五,本院經審查確認為有效證據。證據二、三系復印件,被告(反訴原告)對其真實性不認可,且與本案事實不具有關聯性,故對證據二、三不予采信。對證據六、七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對被告(反訴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確認為有效證據。對證據二、三、四、五、六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其中部分證據雖系被告(反訴原告)單方制作形成,但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能夠認定系被告(反訴原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客觀真實形成。
證人黃XX、鄭XX的證言客觀真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
2011年4月19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5AT自動變速器用電磁閥技術開發協議》,約定A公司委托B公司開發5AT自動變速器用兩型9只電磁閥,A公司提供給B公司樣品及技術資料,電磁閥主要技術參數待測試完樣件后確定,有關電磁閥試制的進度、價格、包括模具費在內的研發費用待B公司技術消化后盡快另行簽訂。協議簽訂當天,B公司收到A公司提供的9個電磁閥6個0型圈。2011年9月6日,雙方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泰恩斯5AT變速箱電磁閥技術協議》和《泰恩斯項目技術交流會議紀要》三份文件。雙方約定,甲方A公司委托乙方B公司研究開發5AT變速箱電磁閥項目,并支付模具及樣件費用。合同總額213199元,其中模具費用211000元,分三次支付:1、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甲方預付模具費用的30%,即63300元;2、全部模具正常試模后,經雙方確認零件可以進行試組裝后,甲方再支付模具費用的50%,即105500元;3、產品在小批量量產后,經甲方使用可以滿足使用要求時再支付模具費用的20%,即42200元。乙方完成5套樣件(每套樣件包括3只比例電磁閥、3只開關電磁閥,5套樣件共計30只電磁閥)試制并交付甲方驗收。樣件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甲方支付乙方2199元樣件費。全部模具和樣件費用到賬30日內乙方提供全額增值稅發票。乙方應當自收到甲方預付模具款之日起6個月內,向甲方交付電磁閥樣件產品5套。依照《泰恩斯5AT變速箱電磁閥技術協議》中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進行驗收。乙方電磁閥產品經甲方變速箱總成、道路試驗驗證合格后,乙方應在2012年6月底前,具備3000只電磁閥/月的生產制造能力。甲方將于2012年7月開始,每月采購乙方3000只電磁閥產品。合同第十七條約定了風險責任的承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雙方各自承擔。合同簽訂后,2011年10月24日,A公司向B公司預付模具費63300元。2012年4月,B公司向A公司交付開關電磁閥樣件。比例電磁閥樣件至今未向A公司交付。
對于比例電磁閥樣件未能交付這一問題,A公司主張系B公司主觀上不想繼續履行合同所致,B公司構成違約。B公司則認為,其雖經努力,但由于關鍵加工工藝未得到有效突破,導致比例電磁閥樣件未能交付。這種情形屬于合同約定的“因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不構成違約。2014年10月13日,本院根據B公司的申請,委托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就涉案合同開發項目研發及工業化生產在國內現有技術水平下經過努力是否仍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進行鑒定。2015年8月16日,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技術協議》關于死區“壓力-占空比0~30%及80%~100%”的技術參數只在圖5和圖6中有所體現,沒有明確的文字表述。若不考慮死區“壓力-占空比”技術參數,則送鑒材料所提到的江陰產品已基本達到《技術協議》中提出的主要技術要求;若考慮該協議圖5、6中的“占空比0~30%及80%~100%”為技術協議所要求達到的死區技術參數,則送鑒材料所提到的**產品和B公司的產品樣件均未達到該協議要求。同時,參考上??茖W技術情報研究所《查新報告》的結果,目前我國國內各廠家生產的比例閥樣品均未能同時達到《技術協議》中要求的全部技術參數。因此如果研究單位不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進行長期的研究,而僅以國內現有相應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條件,難以生產出同時滿足這些技術參數的產品,即以合同現有研發投入情況下,無法按合同規定的產品加工價格進行批量生產。
庭審中,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主張解除合同,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則主張合同履行不能,應當終止履行。
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涉案技術開發合同未能繼續履行是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還是B公司違約所致;2、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涉案技術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確認。從B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能夠證實B公司收到A公司預付模具費63300元后,為履行合同所作出的種種研發努力。B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向A公司交付了開關電磁閥樣件,但比例電磁閥樣件因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技術條件,一直未能交付。涉案5AT變速箱電磁閥技術開發項目,是參照國外電磁閥樣件的技術參數和要求進行研發,研發難度大,本身就存在著研發失敗的風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此也有清醒的認識和明確的約定,在合同第十七條約定了研發失敗的風險責任承擔。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認為在國內現有的技術水平和生產條件下,B公司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難以生產出符合合同要求全部技術參數的產品并進行批量生產。A公司所提供的江陰產品,也不能達到涉案合同約定的全部技術參數要求。A公司在庭審中主張,其對涉案技術的要求并不高,無必要達到合同約定的全部技術要求。本院認為,雙方在《技術開發合同》明確約定,B公司研發出的電磁閥樣件,要按照《泰恩斯5AT變速箱電磁閥技術協議》中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進行驗收。對該驗收標準,雙方后來并未簽訂新的合同或達成新的協議予以變更。B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標準進行研究開發并無不當,A公司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根據B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作的研發工作,及某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能夠認定涉案技術開發合同未能繼續履行,系出現了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所致,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不構成違約?;谏姘负贤聦嵣蠠o繼續履行的可能,原告(反訴被告)主張解除合同,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亦主張合同履行不能,涉案技術開發合同依法應予解除。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雙方當事人因本合同履行造成的損失應當如何承擔,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主張,基于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其既定的生產計劃無法進行,要求B公司賠償預付模具費63300元、差旅費12137.30元、其他損失380000元,共計455437.3元。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主張,其將開關電磁閥樣件交付后,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進行驗收,也未就批量采購事宜安排后續試驗,給其造成損失,要求A公司支付模具費用105500元,違約金167982.15元,賠償損失185000元,共計458482.15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在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第十七條約定了風險責任的承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確因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責任由雙方各自承擔。”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于當事人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
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因本合同預付的模具費,已用于合同項目研發過程,該損失系A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損失。其所主張的差旅費損失,其中部分票據明顯與本案無關,部分票據顯示其工作人員在涉案合同簽訂前和履行期間到過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所在地西安,從常理分析,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派出工作人員到被告(反訴原告)處進行合同洽談及履行事宜而支出差旅費亦屬正常。其主張的其他損失380000元,其中360000元費用系根據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的內容計算得出,不能證明已實際發生。其中20000元既使已實際發生,也是其在經營中正常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履行涉案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本院認為,因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涉案合同研發項目失敗,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為履行合同預付的模具費和差旅費損失,根據雙方在合同中對風險責任的約定,該損失由原告(反訴被告)A公司自己承擔,其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反訴要求A公司支付模具費用105500元、違約金167982.15元、賠償損失185000元,共計458482.15元,亦不能得到支持。根據合同約定,全部模具正常試模后,經雙方確認零件可以進行試組裝后,A公司再支付模具費用的50%,即105500元。而B公司收到預付模具款6個月內僅向A公司交付了開關電磁閥樣件,其他合同義務并未履行,合同約定的模具費用105500元的付款條件并未成就,其所主張的A公司支付模具費用105500元、違約金167982.15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其所主張的損失185000元,是否完全為履行涉案合同而發生的費用,所提供證據并不充分。本院認為,涉案合同研發項目雖然失敗,被告(反訴原告)B公司為履行合同而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有一定的經濟損失是客觀事實。對于其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實際損失,依照前述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該損失亦應由其自行承擔。
關于本案因鑒定而發生的費用承擔問題,本院認為,對涉案“技術開發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機構,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未作約定,本院依法委托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由此產生的鑒定費用,本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予以合理分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七條、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某某動力傳動設備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反訴原告(被告)西安某動力研究所的反訴請求。
案件受理費8132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某某動力傳動設備有限公司承擔;反訴費4088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西安某動力研究所承擔;鑒定費8485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東營市某某動力傳動設備有限公司承擔42428元,被告(反訴原告)西安某動力研究所承擔4242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梅雪芳
審判員 李 敏
審判員 孫國臻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盧桂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