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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瀘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瀘民一初字第105號
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系死者趙某甲之父)
原告: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系死者趙某甲之母)
原告:騰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系死者趙某甲之妻)
原告:趙某乙,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系死者趙某甲之長女)
法定代理人:騰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系原告趙某乙之母。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其仁,云南鵬賢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市場營銷部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紅,云南入世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玉光,云南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被告: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
原告:趙某某、張某某、騰某某、趙某乙訴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段某某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張某某、騰某某、趙某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其仁,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某某、李紅,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玉光、陳某某,被告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0日下午13時許,原告騰某某與趙某甲等人,在瀘西縣舞街鋪鎮大水塘村老營上街98號王某某家墻上搭架子,在施工過程中,趙某甲被房屋附近的高壓線擊傷掉落地面死亡。昆明某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和《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趙某甲系電流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原告認為:三被告未盡到輸(用)電安全義務,未盡到安全施工、謹慎和管理義務,導致趙某甲死亡,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要求三被告賠償下列各項損失:1、搶救費233.5元。2、火化、殯儀費600+3158+400=4158元。3、檢驗、鑒定費8000+3000=11000元。4、死亡賠償金108340元。5、喪葬費22540.5元。6、辦理喪葬、火化等事宜誤工損失30天×3人×63元/天=5670元。7、辦理喪葬事宜等租車費1400元。8、被撫養人趙某乙(3歲)生活費15年×4561元÷2人=34207.5元。9、精神撫慰金10000元。以上共計197550元。
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發生事故的10KV071線竣工后通過了驗收,符合相關電力規范及要求。2、公司三個月對線路進行一次巡查,2013年9月18日對線路巡查時王某某家未建房,未發現侵害電力設施保護區的行為及安全隱患存在,公司不存在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問題,公司無任何過錯。3、王某某建房發生在線路安全運行數十年后,建房只有土地使用證,欠缺規劃許可證及建房許可手續。在建房過程中違反電力法及建設法規,其南面墻體距線路僅70余公分,遠低于安全距離,為事故的發生埋下了安全隱患。4、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在施工過程中,王某某、段某某、騰某某、趙某甲等人缺乏安全意識,輕信用塑料膜覆蓋高壓線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因而導致受害人趙某甲死亡的后果。建設方、施工方在事故發生前未向公司反映過要求對施工安全用電進行處理。5、高壓觸電人損責任作為無過錯責任,是法律在無過錯情況下要求高壓作業經營者承擔的責任。但在有過錯存在的情況下,責任只能由過錯方承擔,不能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因此請求駁回四原告對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某辯稱:本案的案由是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應由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與段某某是承攬關系,王某某將建好房屋的粉刷等附屬工程以24060元的價款承包給段某某,段某某為方便施工又將搭架子的工程承包給趙某甲、騰某某夫婦。作為定作人的王某某在本案中對承攬人的定作、選任、指示均無過錯。段某某承攬工程后,王某某并沒有要求段某某在高壓線下冒險工作,王某某也沒有對趙某甲觸電身亡的事故做了任何不當的指示。王某某建蓋的房屋是合法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電力公司提出的王某某非法建蓋建筑及侵犯了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抗辯,不能成立。因此請求駁回四原告對被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段某某辯稱:王某某將房屋的粉刷等附屬工程以24060元的價款承包給段某某,段某某將搭架子的活計承包給趙某甲、騰某某夫婦,在搭架子的那天早上就發生了事故,段某某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只愿意承擔10%的責任。
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趙某甲的觸電死亡是否與三被告存在因果關系。
四原告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證人趙某3出庭作證,其證言欲證明趙某甲、騰某某夫婦在搭架子時并不知道該電線為高壓線,電力公司也未作出安全標志。
2.《身份證》、《戶口冊》復印件各一份。欲證明原告具備合格的主體資格;
3.瀘西縣公安局午街鋪派出所對騰某某、趙某3等人所作的《詢問筆錄》。欲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及事發時的高壓線為10千伏;
4.《疾病診斷證明》、《死亡證明》、《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及《司法鑒定意見書》各一份。欲證明受害人趙某甲的死亡系電流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電流損傷為死亡的唯一因素。
5.檢驗和鑒定費《發票》、殯葬《發票》、《彌勒縣殯葬館收費單》、《彌勒縣醫院收據》和租車《收據》各一份。欲證明(1)搶救費233.50元;(2)火化、殯儀等費4158元;(3)檢驗、鑒定費11000元;(4)租車費1400元。
經被告瀘西縣電力公司質證:對證據1證人趙某3當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與在瀘西縣公安局午街鋪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不相符,屬假證據,不應采信。對證據2、3、4無異議,質證認為詢問筆錄剛好證明施工方在此次建筑事故中是有責任的;對證據5認為火化費、殯葬費、租車費已包含在喪葬費中。
經被告王某某質證:對證據1、2、3、4無異議;對證據5勞務費的發票不與認可,對于火化費、殯葬費、租車費等費用計算質證意見與電力公司的相同。
經被告段某某質證:其質證意見與王某某的相同。
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為證明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各一份。欲證明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主體資格。
2.《線路巡視記錄表》一份。欲證明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午街供電所已履行了線路巡查監管職責。
3.《關于午街鎮大水塘村委會老營村12.20觸電事故現場相關距離尺寸的測量說明》一份。欲證明事故現場房屋與線路之間的位置及距離。
4.《事故現場照片》一份。欲證明建設方及施工方侵犯電力設施,同時未與電力公司溝通而導致事故發生。
經原告質證: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不予認可,是電力公司單方面做出的;對證據3認為不客觀,不合法;對證據4認為不客觀、不合法,不能證明電力公司履行了相應的職責。
經被告王某某質證: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恰好證明電力公司沒有監管到位,對該證據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證據3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應考慮農村居民的安全,排除隱患;對證據4不予認可。
經被告段某某質證:其質證意見與王某某的相同。
被告王某某為證明其辯解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欲證明王某某的訴訟主體資格
集體土地建設使用證復印件一份、瀘西縣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拆除重建證明一份、瀘西縣午街鋪鎮大水塘村民委員會證明兩份。欲證明王某某對建房的土地擁有合法使用權,建蓋房屋是‘某某家園’統一規劃。
王某某房屋裝修合同一份。欲證明王某某與段某某形成的是承攬合同。
現場照片四張。欲證明觸電現場用塑料布覆蓋高壓線是承攬人自己采取的措施。
經原告質證: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對真實性無異議,關聯性、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3對關聯性不予認可;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不認可證明目的。
經被告瀘西縣電力公司質證: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真實性認可,但不能說明建筑行為是合法的;對證據3無異議;對證據4剛好證明被告王某某建筑房屋的違章情況。
經被告段某某質證:對證據3合同只是一份草稿,還沒有打印;其余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綜上所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被告王某某建蓋好新房后,將外墻粉刷等附屬工程承包給被告段某某,雙方協商好價款24060元,于2013年12月17日草擬了《王某某房屋裝修合同》一份,但雙方尚未在協議上簽字。被告段某某為方便施工,將外墻搭架子的工程承包給趙某甲、騰某某夫婦。2013年12月20日早晨,趙某甲、騰某某夫婦等人到王某某家開始搭架子,在施工過程中,趙某甲、騰某某發現王某某家南山墻外有高壓電線通過,擔心自身安全,向王某某、段某某反映此情況,王某某、段某某對此并未重視,二人商議后,從王某某家找了一塊塑料布給趙某甲將電線蓋住,并安排繼續施工,下午13時許,趙某甲在施工過程中因觸電從架子上掉落,報120搶救無效后死亡。昆明某某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和《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鑒定人趙某甲系電流損傷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事故發生后,經瀘西縣工信局電力科、午街鋪鎮派出所、大水塘村委會、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等部門對現場進行測量,王某某家南山墻與高壓線的水平距離為760mm,未取下覆蓋的塑料布時水平距離為1200mm。該條高壓線建于上世紀70年代,王某某家新建房屋于2013年,在事故發生前,王某某、段某某、趙某甲、騰某某等人均未向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反映或申請臨時停電施工的問題。
另查明,死者趙某甲屬彌勒縣彌陽鎮大樹村委會必正黑村農業戶口,與騰某某系夫妻關系,并于2011年4月9日生育長女趙某乙。
本院認為,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趙某甲觸電死亡系多方面的原因所導致,應根據原因力確定責任。被告王某某作為工程定作人,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未向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反映或申請臨時停電施工,在段某某、趙某甲、騰某某等人提出施工安全問題時仍未重視,從家中拿塊塑料布給趙某甲蓋在高壓線上,就讓段某某、趙某甲、騰某某等人繼續施工,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責任比例為25%。被告段某某從王某某處承包工程后,未對工作環境的安全進行確認,也未向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反映或申請臨時停電施工,在趙某甲、騰某某等人提出施工安全問題后,僅與王某某簡單的商議,就從王某某處拿塊塑料布給趙某甲蓋在高壓線上,讓趙某甲、騰某某等人繼續施工,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責任比例為25%。原告騰某某及死者趙某甲從段某某處承包到工程后,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有高壓線從王某某家南山墻外通過且距離很近,向王某某、段某某提出安全問題,王某某、段某某商議后找了塊塑料布給趙某甲蓋在高壓線上,此時趙某甲如果覺得有危險可以選擇不繼續施工,但趙某甲缺乏電力常識,以為在高壓線上覆蓋塑料布可以起到保護作用,遂繼續施工,致觸電身亡。趙某甲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結果,卻輕信能夠避免,其自身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院酌定責任比例為25%。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作為高壓線路的產權人和管理人,負有安全管理的責任,對王某某、段某某、趙某甲、騰某某等人在高壓線下施工的行為沒有及時履行監管職責,疏于防范和巡查,未作出任何阻止施工的行為,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院酌定責任比例為25%。
對于原告趙某某等四人主張的各項損失,本院結合其提交的證據予以確認,具體賠償數額如下:1、搶救費233.5元,檢驗、鑒定費8000+3000=11000元,死亡賠償金108340元,喪葬費22540.5元,被撫養人趙某乙(3歲)生活費15年×4561元÷2人=34207.5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2、火化、殯儀費600+3158+400=4158元,辦理喪葬、火化等事宜誤工損失30天×3人×63元/天=5670元,租車費1400元。應包含在喪葬費內,不應重復計算,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確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86321.5元。由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5%,即46580元。被告王某某承擔25%,即46580元。被告段某某承擔25%,即46580元。死者趙某甲承擔25%,即4658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張某某、騰某某、趙某乙因趙某甲死亡的各項損失:搶救費233.5元;檢驗、鑒定費11000元;死亡賠償金108340元;喪葬費22540.5元;被撫養人趙某乙(3歲)生活費34207.5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共計186321.5元。由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5%,即46580元。被告王某某承擔25%,即46580元。被告段某某承擔25%,即46580元。以上款項均于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趙某某、張某某、騰某某、趙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50元,由原告趙某某、張某某、騰某某、趙某乙承擔1100元,被告某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050元,被告王某某承擔1050元,被告段某某承擔1050元。
如果被執行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趙建友
審判員 李旭峰
審判員 謝繞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 馬代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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