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劉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383)
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1142號
原告韓某某,女,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韓某某,男,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住址:遼寧省鞍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穎,遼寧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劉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白云獨任審理,并于2015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韓某某、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某訴稱: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存款共70000元,2014年10月6日,被告從原告處借款60000元整養殖君子蘭,借款之初承諾近期還款,但至今未還,現原告與被告之子馬某某已離婚,為此,原告多次找原告要求其還款,被告拒不還款,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還款30000元。
被告劉某某辯稱: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本案中沒有一個證據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萬元沒有任何的事實依據,被告根本沒有向原告借過錢,并且原告沒有完成對自己主張的舉證責任,原告應當向法院出示借款的相應證據。被告的七萬元是原告與被告的兒子于2014年8月30日結婚辦婚禮時接的彩禮錢可以佐證。另被告取回錢后還給了張某某可以佐證。在一審庭審筆錄和本案的訴狀中,原告對取款的經過陳述的不一致。
經審理查明:原告韓某某與馬某某曾系夫妻關系,二人2015年經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離婚,被告劉某某與馬某某系母子關系。
另查,原告韓某某與馬某某婚后共同存款6萬元存在原告韓某某名下,馬某某于2014年10月6日將存款取出,且被告劉某某收到馬某某取出的6萬元。
上述事實,原告韓某某提供的證據有:1、起訴狀及當庭陳述;2、民事判決書復印件兩份。被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有:取款明細一份。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關于被告劉某某提供禮單復印件、庭審筆錄復印件的證據,因其與本案無關聯性,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劉某某提供的證詞一份,因該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無法證實其真實性,故對上述證據,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提供張某某庭審筆錄、收條、借條復印件的證據,因原、被告無法達成一致,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存于原告韓某某名下6萬元存款系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配,該款項馬某某私自取走應該返還于原告韓某某3萬元,但因馬某某將此款項給了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當庭也表示收到了此款項,且其未返還,故對原告的該向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韓某某30000元。
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劉某某負擔,此款項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韓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白 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書 記 員 穆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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