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8-22閱讀量:(1191)
山東省濟寧市兗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兗民初字第1094號
原告:楊某甲。
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山東民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某甲。
被告:商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縣xx路南段xx材市場對面。
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柘城縣xx道xx號。
負責人:王某,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員工。
原告楊某甲與被告宋某甲、商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軍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賈義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宋某甲、商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經本院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甲訴稱,2013年3月8日,原告楊某甲駕駛魯H×××××/魯H×××××半掛車送貨時,在濟寧崇文大道與汶鄒公路交叉口西側路段與被告宋某甲駕駛的豫N×××××/豫N×××××半掛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后兩次住院治療。經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楊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宋某甲無責任。被告宋某甲駕駛的豫N×××××/豫N×××××半掛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購買有兩份交強險。依據交強險條例,三被告仍應承擔交強險10%的無責任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等18000元。
原告楊某甲為其訴稱提交了如下證據:A1、兗州市人民醫院住院病歷2份;A2、提交病員檢查證明書3份;A3、濟寧祥誠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鑒定為兩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A4、鑒定費發票1張;A5、嘉祥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1份;A6、被告宋某甲駕駛的豫N×××××/豫N×××××半掛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交強險抄單2份。
被告宋某甲、商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8日,原告楊某甲駕駛魯H×××××/魯H×××××掛半掛車順兗州崇文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汶鄒公路交叉口西側路段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告宋某甲駕駛的豫N×××××/豫N×××××掛半掛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楊某甲受傷,兩車損壞。原告受傷后在兗州市人民醫院住院19天,診斷為橫結腸系膜挫裂傷、橫結腸部分壞死、腹膜后血腫、頜面外傷、鼻外傷、左眼外傷等。后原告又再次住院,診斷為結腸造瘺術后等。經濟寧祥誠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楊某甲鼻翼畸形、結腸部分切除均構成九級傷殘,眼瞼畸形構成十級傷殘。該事故經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楊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宋某甲不負事故責任。另查明,被告宋某甲駕駛的豫N×××××/豫N×××××掛半掛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商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購買了兩份交強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在期。原告楊某甲曾在山東省嘉祥縣人民法院起訴其雇主劉某乙、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公司和本案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因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未到庭,原告當時撤回了對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的起訴。原告因受傷嚴重,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22000元,庭審時,原告主張因被告宋某甲曾向原告楊某甲墊付了4000元醫療費,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賠償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18000元。
上述事實,主要依原告庭審陳述及庭審舉證、查證認定的,并已記錄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楊某甲與被告宋某甲發生了交通事故,雖然原告楊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原、被告駕駛的均屬于機動車,機動車均應購買交強險,因原告受傷嚴重,構成了兩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對于原告的傷殘賠償金,被告宋某甲應在兩個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22000元,被告宋某甲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投保了兩份交強險,應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兩份交強險責任限額無責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傷殘賠償金等22000元,因被告宋某甲已為原告支付了4000元費用,原告主張18000元,應由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甲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18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楊某甲傷殘賠償金等經濟損失18000元。
二、駁回原告楊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宋某甲、商丘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郭賽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