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文某與被告汪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1475)
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鎮民初字第00513號
原告:文某。
被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康林,陜西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文某與被告汪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其與被告汪某某于2011年6月在商州相識,于2011年9月25日在商洛市商州區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發現二人性格差異大,經常為生活瑣事爭吵。2012年11月29日生下一女孩,夫妻關系絲毫沒有改善,致使夫妻感情日趨淡漠,2013年4月回娘家,被告到其娘家吵鬧,造成不良影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1、判令其二人離婚;2、婚生女由其撫養,被告每月付4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18周歲。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婚姻登記證明,證明二人是夫妻關系。
被告汪某某辯稱,其與原告于2011年相識相戀,戀愛時間達2年之久,且他們是先生子后結婚的,足以說明他們的婚姻是有感情基礎的,婚后他對原告很好,感情很好,且其家境貧寒,為了給原告家5萬元彩禮,借有外債3.3萬元,現原告婚后幾個月就要離婚,離婚理由是不充分的,其認為他們是完全有和好可能的,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第一組證據是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第二組證據:曹某某、程某某、祝某某、葉某某的調查筆錄,均證明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沒有破裂、被告家境困難及被告給了原告家5萬元彩禮的事實;第三組證據:葉某山、葉某才、張某、東洞村委會出示的證明,前三份證據均證明原、被告有共同債務3.3萬元的事實,東洞村委會出示的證明證實被告家境困難的事實。
本案所有證據均進行了當庭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質證后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第一組、第二組證據無異議;對第三組證據有異議,認為被告的外債其不清楚,但承認收了5萬元彩禮。
合議庭對本案所有證據分析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及被告提交的第一、二組證據,因原、被告雙方對對方提交的證據均不持異議,予以認定。被告提交的第三組證據的前三份自書證言,因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且被告提出異議,故不予認定。對東洞村委會出示的證明能夠證實被告家庭困難情況的,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文某與被告汪某某于2011年3月通過網絡認識,自由戀愛。同年11月份開始同居,2012年農歷9月按照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2012年11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汪小璽。2013年1月28日在商州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由于雙方結婚時間短,加之雙方家庭環境的差異,原告認為被告對自己不關心,導致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原告文某于2013年4月回娘家至今,被告汪某某到其娘家接其回家未果,發生矛盾。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原告有嫁妝六床被子、一床毛毯。被告給原告一條金項鏈、一個戒指及5萬元彩禮。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愿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結婚時間短,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共同生活,相互諒解。且原、被告在婚前就生育一女兒,婚后雖為家庭瑣事發生過爭吵,但尚不能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相互關心體貼,加強溝通,其夫妻關系有望和好。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婚姻家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文某要求與被告汪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文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項力奎
審 判 員 董謙禮
人民陪審員 張忠海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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