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鎮安縣人民檢察院訴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4閱讀量:(2862)
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鎮刑初字第00018號
公訴機關:鎮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小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鎮安縣,漢族,中專文化,農民。因本案于2011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鎮安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康林,陜西安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鎮安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刑訴字(201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原告人齊某某、毛某某以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齊某某申請傷殘鑒定,經本院院長批準,本案延長審限兩個月。在本院主持調解下,原、被告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刑事部分。鎮安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小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劉康林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08年經人介紹與他人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被告人張某某及其母親多次找到女方或媒人商談婚姻之事無果。2011年12月26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張某某和其母親魯某某從家來到大坪鎮巖屋街道“某某服裝店”,找媒人齊某某商談婚姻問題,期間發生爭吵,張某某遂產生了殺死齊某某的惡念,便離開門市部乘摩的到米糧鎮七里峽街道購買了兩把尖刀,又返回到齊某某門市部,向齊某某腰背部連捅兩刀,齊轉身用手抓刀時手指被割傷,齊向門外逃離,被告人張某某持刀追趕至街道,又向齊娥后背部、手臂捅了兩刀。齊的丈夫毛某某趕來阻擋,張某某又向毛某某捅了一刀。經鑒定,齊某某外傷致腰背部、左前臂多發性皮膚軟組織挫裂傷,右中指肌腱斷裂,右食指、大魚際挫裂傷,肢體創口累計長度為21.7cm,屬輕傷,毛某某外傷致左髖部軟組織裂傷屬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家屬分三次支付了被害人醫療費7000元。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家屬又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2.7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物證作案工具尖刀兩把、被害人齊某某案發時所穿羽絨服一件,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商)公(證)鑒(技)字(2012)018號法醫物證檢驗報告,被害人齊某某、毛某某診斷證明、齊某某住院病歷、齊某某身體檢查筆錄及照片、(商)公(鎮)鑒(刑技)字(2011)113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人丁某某、賈某某、齊某某、張某某、魯某某、韋某某證言及韋某波辨認筆錄,被害人某某、毛某某陳述,收條、領條,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證據相互關聯,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不能正確處理婚姻問題,持刀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及辯護人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親屬能盡其所有賠償被害人一定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本案系婚姻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對被告人可從輕處罰。故辯護人建議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觀點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了確保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楊正健
審 判 員 張 玲
代理審判員 姚雙平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亓曉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