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趙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4669)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衡桃彭民二初字第40號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國偉,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衡水市桃城區。
委托代理人:宋遠,河北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國偉,被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作為衡水市XX總廠有限公司福州繞城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的項目經理,于2011年5月28日,同原告簽訂了伸縮縫安裝協議,協議約定了工程數量及單價,并約定5%作為保證金,質保期2年。原告依約完成了被告交付的工程(合同約定4000米工程,但被告實際只交付原告900米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的7月11日至7月25日的14天時間內,雖無工作可作,但被告要求原告人員及設備在工地待命,造成誤工損失70000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誤工費,被告稱正在向福州繞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催要,要原告先等待。在約定的質保期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質保金及誤工損失,但被告拒不支付,判令被告歸還保證金27282元及利息2500元,共計29782元。被告支付原告誤工費70000元。
被告趙某某辯稱: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伸縮縫安裝協議,約定了質保金和質保期,然而原告安裝的福州繞城公路NNN-197號墩橋面出現裂縫,并且該裂縫發生在質保期內,因此被告除預留的質保金已支付給了原告全部的安裝費用,所以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施工保證金以及主張的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是不能成立的。
反訴原告趙某某訴稱:2011年5月28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訂伸縮縫安裝協議,由被反訴人負責安裝福州繞城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伸縮縫安裝工程,被反訴人安裝完畢后,在雙方約定預留的質保金外反訴人支付了其應得的全部安裝費。2011年9月30日福建省交通質監局公路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載明;永豐互通主線橋右幅197#墩橋面伸縮縫發現裂縫32條。于2011年10月1日向承包單位出具了監理工程師通知要求對出現的問題進行排查。反訴人立即通知被反訴人進行修復,經多次催告被反訴人拒不履行修復義務,嚴重影響了工程進度。反訴人與劉某甲簽訂了伸縮縫安裝協議,由劉某甲對被反訴人安裝的上述項目中的伸縮縫進行了修復,為此,反訴人額外向劉某甲支付修復費81000元。此費用,經反訴人多次催要,被反訴人拒不給付。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伸縮縫修復費81000元,并賠償損失12805.08元。
反訴被告張某某辯稱:反訴原告所說的質量問題與原告施工沒有任何關系,被告也未向原告進行過關于維修的通知,其在反訴狀中說的與劉寶山的協議與原告無關。因其承包的工程遠大于原告實際施工的,被告將其工程分包給多人,他人的質量問題與原告無關。
根據當事人的訴稱意見,征得當事人的同意,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施工保證金27282元及利息2500元,并支付停工誤工費70000元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2、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伸縮縫修復費81000元并賠償損失12805.08元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2011年5月28日伸縮縫安裝協議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系建設施工合同關系。
證據二、2011年6月28日收條一張,證明被告收取原告質保金27282元。
證據三、榕繞路NNN項(2011)11號項目經理部文件一份,證明在2011年7月1日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經通車,并證明原告施工人員還在現場進行施工。
證據四、榕繞路NNN項(2011)18號項目經理部文件一份,該文件與11號文件相印證,來證明留守人員的誤工損失。
證據五、NNN合同段的管理人員表一份,證明該項目實際的施工和管理。
圍繞爭議焦點,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提供的證據如下:
證據一、原告張某某證明一份,證明被告已將原告的安裝費45000元全部結清,質保金待期滿后退還,時間是2011年7月28日。與被告書寫的收到質保金系同一天所寫,原告更改了日期。
證據二、福建省交通質監局公路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復印件一份、國道主干線福州繞城公路西北段工程監理工程師通知復印件一份、福州繞城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證明一份,該組證據證明原告施工的永豐互通主線橋右幅197號墩出現裂縫32條的事實。
證據三、衡水市XX總廠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證明NNN-2合同段外業主要問題中永豐互通主線橋右幅197#墩橋面伸縮縫發現裂縫32條,該公司委托劉某甲修復,委托趙某某代為辦理,墊付了費用。
證據五、趙某某與劉某甲簽訂伸縮縫安裝協議一份,證明劉某甲對永豐互通主線橋右幅197#墩橋面伸縮縫進行修補,并支付費用81000元。
證據六、劉某甲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收據兩張,證明劉某甲對該工程進行修復,費用是81000元。
證據七、利息的計算表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利息標準,證明利息是如何計算的。
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對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我不能確定是否為原件,如果是復印件我方不認可。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二、因其中前兩份是復印件沒有證據效力,被告所說的施工內容即使出現問題與原告無關,水泥的保養期為1個月30天,而工程完工是6月28日,通車是7月1日,沒有進行保養。第三份證明應有單位負責人簽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我方不予認可。對被告方以上提交的證據均不予認可。
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對原告(反訴被告)張某某提供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該協議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伸縮縫安裝的合同關系,且合同約定了工程量為”暫定”以及質保金、質保期。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二、僅能證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質保金并且明確約定到期無質量及其他問題退還,但是下面落款時間應是2011年7月28日,而原告提交的收據上面的時間更改為2011年6月28日,修改為了落款時間,是為了達到主張誤工費的目的。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三、有異議,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不能證明已通車的路段為原告施工,也不能證明原告施工人員停留在該路段。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四、有異議,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誤工的情形,因為該證據沒有顯示原告施工的具體路段,其記載的是2011年7月25日撤離相關人員,與原告稱的2011年7月8日-7月28日20天無工作相矛盾,而且也沒有XX總廠的印章,該證據應屬無效證據。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五、有異議,當時我就在現場,該人員表是一個編造的,是給業主看的是一個虛擬的,不存在這些人的誤工。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28日原、被告簽訂伸縮縫安裝協議,原告承包福州繞城高速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伸縮縫安裝工程。工程數量:D-40型、80型767米,D-160型3877米(暫定),梳齒板240型66米、400型63米。安裝單價D-40型、80型每米440元、D-160型每米600元、梳齒板型待定。付款方式,被告根據原告施工進度與計量分批支付安裝費,扣除5%作為質量保證金,質保期為2年。2011年7月28日被告收取原告27282元的保證金。原告進場后按協議的約定,于2011年6月底對福州繞城高速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伸縮縫安裝完成。因該工程原、被告在協議中約定4000米,在施工中被告交付原告930米的工程,原告在2011年6月底完成該工程。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保證金27282元及利息2500元;被告支付原告停工誤工費70000元。反訴原告稱,反訴被告在安裝的福州繞城高速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伸縮縫發現裂縫32條,反訴被告未履行修復義務,反訴原告與劉某甲簽訂了伸縮縫安裝協議,現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伸縮縫維修費81000元,并賠償損失12805.08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相應的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2011年5月2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伸縮縫安裝協議》,原告負責安裝福州繞城高速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伸縮縫安裝工程。原告按協議約定完成該工程的施工。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收取保證金27282元及利息,合情合理,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停工誤工費70000元,其所訴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支付伸縮縫修復費81000元及損失12805.08元,該損失系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安裝的福州繞城高速公路西北段NNN合同段伸縮縫發現裂縫32條,其與他人簽訂伸縮縫安裝協議,所支付的費用,因其不能證明該標段系反訴被告方施工,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標段系反訴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故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某某保證金272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該款付清時至)。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趙某某對反訴被告張某某的反訴。
如果不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295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1670元、被告趙某某承擔625元;反訴費1073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游祥禎
審 判 員 王志堅
人民陪審員 李維謙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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