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單某某、許某某等健康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1585)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魯1191民初170號
原告:趙某,居民。
被告:單某某,居民。
被告:許某某,成年,居民。
被告:王某甲,成年,居民。
委托代理人:牟朔,山東陸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文婧,山東陸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與被告單某某、許某某、王某甲健康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單某某住址不詳為由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審判員 王大鵬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安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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