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陳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664)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4號
原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
委托代理人:梁劍華,廣東余黎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
委托代理人:丁濤、高暢,均是廣東勤思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梁劍華,被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濤、高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3年3月20日結婚,因感情不和于2010年3月19日雙方在端州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第四條約定“乙方同意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房以及車房歸甲方所有,女兒胡某高中畢業考進高等學府后,乙方把該房屋過戶至甲方名下”。現女兒已高中畢業,依照合同的約定被告必須將房屋過戶給原告,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立即將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房及車庫過戶至原告名下(房屋價值約45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訴訟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其依據的事實與理由為:本案立案后,原告發現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未經原告同意將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房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第一支行,抵押期限:2012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被告的行為明顯違反離婚協議的約定,且由于被告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導致該房屋已無法過戶至原告名下。故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房及車庫的折價款45萬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一、原告的訴訟請求錯誤,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提交的離婚協議第四條并沒有約定將房屋折價處理,假如雙方對該離婚協議條款有異議,原告應當要求被告過戶該房屋而非折價處理;二、原告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離婚協議的第四條約定是附條件的約定,該條款的兩個條件需同時滿足,也就是雙方女兒高中畢業并且進入高等學府后,被告才將房屋過戶給原告,從第四條表述也可以看到,當初對這條款的約定也是為了讓女兒健康成長,快樂學習,進入大學后才過戶房屋;現在原告要求被告將房屋折價給被告,那么原告需要舉證證明約定的條件成就,但原告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三、事實上女兒高中畢業,但是她并未進入高等學府,從我方提交的證據可以看出目前女兒正在進行新東方培訓,準備明年美國留學的考試,顯然離婚協議第四條條件不成就;第四、原、被告于2010年離婚,女兒現在跟隨被告,被告的工作地點在惠州,如果該房屋判給了原告,原告極有可能對該房屋轉讓,那么女兒將面臨無房可住的情況,不利于女兒的健康成長。
經審理查明:胡某某與陳某某于2010年3月19日在肇慶市端州區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第四條約定:乙方(陳某某,下同)同意把位于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包括車房一間)以及現有所有公共物品給甲方(胡某某,下同);為保障現有生活環境不受影響,確保雙方獨生女兒(名:胡某)健康成長,雙方商定,在女兒高中畢業,考進高等學府后,乙方把該房子過戶給甲方名下。現胡某某以陳某某沒有履行上述約定為由起訴至本院。
另查明:位于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及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C3)*號車房權屬人均是陳某某,陳某某將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第一支行,權利種類:最高額抵押權,抵押期限:2012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
庭審中,雙方確認女兒胡某于2014年7月被濟南大學管理學院會計學專業錄取。胡玉蘭稱胡某放棄上大學的機會,想出國,現就讀廣州市新東方培訓學校為出國留學作準備。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根據胡某某的申請,本院委托深圳市英聯土地房地產估價顧問有限公司對涉案房產及車房價值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載明估價結果,確定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評估價值為419076元,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C3)*號車房評估價值為24360元,合共443436元。胡某某支付鑒定費2217元。經質證,雙方均對上述房屋及車房的評估價值無異議,但陳某某表示對該《房地產評估報告》的關聯性有異議,提出按照《離婚協議書》其是將涉案的房屋及車房轉讓給胡某某,《離婚協議書》并沒有約定其支付折價款給胡某某,現在其轉讓房屋沒有障礙,本案應該是由其轉讓房屋給胡某某,而不是折價款,所以,這個《房地產評估報告》與本案沒有關系。
訴訟中,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保全的申請,要求對陳某某價值人民幣45萬元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34-1號民事裁定書,凍結陳某某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財產權人民幣45萬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財產。至2014年9月9日,本院查封陳某某名下的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24幢(D2)802房(產權證號C6158003)及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13幢(C3)32號車房(產權證號C0586668)。
本院認為:本案為離婚后財產糾紛。根據《》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胡某某與陳某某自愿登記離婚,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對夫妻共同財產問題達成處理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協議履行義務。該《離婚協議書》第四條明確約定在女兒胡某高中畢業,考進高等學府后,陳某某將位于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及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C3)*號車房過戶給胡某某,這是附條件的約定,只要胡某考上大學,陳某某就應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將上述房屋及車房過戶給胡某某。鑒于胡某已于2014年7月被濟南大學錄取,可視為雙方約定的條件已成就,雖然胡某放棄上濟南大學就讀的機會,而選擇了為出國留學再培訓,這并不影響雙方約定過戶房屋及車房條件的成就。但由于陳某某將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第一支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故該房屋過戶是需要征求抵押權人即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肇慶第一支行的同意或還清銀行按揭消滅抵押權后才能過戶,胡某某要求陳某某支付房屋折價款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陳某某的抗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由于雙方同意《房地產評估報告》對該房屋的評估價格,故陳某某應向胡某某支付上述房屋折價款419076元。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第四條約定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C3)*號車房是過戶給胡某某而不是陳某某向胡某某支付折價款,且該車房沒有被抵押,不存在過戶或轉讓的障礙,對于胡某某要求陳某某支付上述車房的折價款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八條,《﹥》第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胡某某支付位于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黃塘東路康樂花園*幢(D2)*房房屋折價款419076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05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770元,合共10820元,由原告負擔1082元,被告負擔9738元;評估費2217元,由原告負擔221.7元,由被告負擔1995.3元。原告已預交上述費用,本院不予退回。被告應負擔的費用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逕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的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賴偉珍
審 判 員 葛雪媚
人民陪審員 何朝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文曉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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