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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溆浦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溆民一初字第294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
委托代理人:譚顯友,湖南金太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滕久余,湖南金太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被告:吳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務農。
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湖南方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陽市xx路xx號中國xx大廈六樓。組織機構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易圖榮,湖南振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財保邵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向昱謙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肖時文、謝群組成合議庭,代理書記員熊天琴擔任法庭記錄。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進行了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譚顯友、滕久余與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圖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進行了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久余、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圖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申請對原告張某某的傷殘進行重新鑒定,本院予以準許,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放棄重新鑒定,鑒定期限依法不計入審限。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均向本院提出庭外和解申請,和解期限2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0年10月4日21時40分許,被告肖某某駕駛湘E9NNN號小型轎車行駛至溆浦縣仲夏鄉(xiāng)水田垅路段時,與原告駕駛的自行車相撞,導致原告右脛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并形成骨不連損傷,后經(jīng)鑒定為八級傷殘。被告肖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沒有停車救助受害人,而是駕車逃逸,后被溆浦縣交警大隊抓獲。2010年10月17日溆浦縣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肖某某對該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不承擔該事故責任。被告吳某甲系湘E9NNN號小型轎車的車主。被告吳某乙多次代表被告肖某某、吳某甲處理交通事故的有關事宜,并于2012年8月15日出具了保證書,保證于2012年9月5日前補交原告張某某墊付的醫(yī)藥費,并盡快把后續(xù)事宜解決。被告吳某乙至今未補交原告墊付的醫(yī)藥費,也未解決后續(xù)事宜,故其應該與被告肖某某、吳某乙對原告張某某因該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湘E9NNN號小型轎車在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投有保險。該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一、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27914元、誤工費33516元、護理費11266.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84元、營養(yǎng)費3000元、醫(yī)療費11000元、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3148.1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214428.6元;二、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張某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溆浦縣公安局興隆派出所證明原件1份;
3、溆浦縣盧峰鎮(zhèn)xx村村委會證明原件1份;
4、劉某紅的證言原件1份;
5、劉某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6、原告張某某與劉某紅的租房合同原件1份;
7、舒某華證言原件1份;
8、舒某華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9、原告張某某與舒某華的租房合同原件1份;
10、黃某水、張某生、許某高證言原件1份;
11、黃某水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
以上證據(jù)2-11系一組證據(jù),擬證明原告張某某在溆浦縣城務工居住多年,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損失賠償。
12、懷化市正威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1份;
13、醫(yī)療費收據(jù)原件5份;
14、送(銷)貨單原件1份;
15、交通費收據(jù)2份;
16、原告張某某之子張某元的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1份;
17、賠償計算清單1份;
以上證據(jù)12-17系一組證據(jù),擬證明:1、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損害情況及遭受的損失,且原告共花費醫(yī)藥費、交通費26562元;2、張某元系張某某之子,被告應賠償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062.7元;3、該交通事故賠償計算方法。
18、被告肖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復印件1份;
19、被告吳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復印件1份;
20、被告吳某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復印件1份;
21、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資料復印件1份;
以上證據(jù)18-21系一組證據(jù),擬證明四被告的身份情況。
22、溆浦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1份,擬證明被告肖某某對該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3、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吳某甲系事故車輛的車主;
24、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肖某某于2010年10月9日向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2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1份;
26、強制保險保險業(yè)專用發(fā)票復印件1份;
27、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業(yè)專用發(fā)票復印件1份;
以上證據(jù)25-27系一組證據(jù),擬證明: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系湘E9NNN號車輛及被告吳某甲的保險人。
28、保證書原件1份,擬證明被告吳某乙系該交通事故的賠償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9、詢問筆錄原件2份,擬證明被告吳某乙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
30、溆浦縣xx學校證明1份,擬證明原告之子張某元在縣城就學多年;
31、溆浦縣交通警察大隊有關付款情況說明,擬證明被告吳某乙交交警隊轉交原告各項費用共67000元。
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認為:證據(jù)2、3、4、6、7、9、10不具真實性,不能證明原告張某某居住在城鎮(zhèn),不應作為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shù)囊罁?jù);證據(jù)12,三被告未收到,剝奪了三被告的知情權,申請重新鑒定;證據(jù)17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jù);證據(jù)28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證據(jù)29車輛所有人應以登記為準,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吳某乙為實際車輛所有人;對其他證據(jù)無異議。
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認為:證據(jù)1-29、31的質證意見與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相同;證據(jù)30,對其真實性有異議。
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辯稱:被告吳某甲、吳某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由被告肖某某賠償;被告肖某某只應對超出保險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予以賠償。
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復印件1份,擬證明事故車輛在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投有保險,且在保險期限內。
對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張某某無異議。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認為,被告肖某某肇事逃逸屬于保險公司商業(yè)險拒賠范圍。
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辯稱:原告不符合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標準計算的情形;原告在第一次手術后做出傷殘鑒定為八級傷殘,后又經(jīng)過二次手術治療,原告為先評殘后治療,要求對原告的傷殘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機動車輛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復印件1份,擬證明被告肖某某系肇事逃逸;
2、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復印件1份,擬證明肇事逃逸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賠范圍;
3、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條款復印件1份,擬證明強制險賠償?shù)姆秶跋揞~;
4、機動車保險投保單復印件1份,擬證明投保人吳某甲對保險單中的免責條款予以確認。
對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原告張某某認為:對該四份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該四份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應該免責,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無效。
對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jù),被告肖某某、吳某甲、吳某乙認為:證據(jù)2中的免責條款不能適用于本案,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未明確告知投保人具體的免責義務,例如肇事逃逸屬免責范圍,故該免責條款不具備合同效力;對其他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據(jù)1、5、8、11、13-16、18-27、31,原、被告均無異議,該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證據(jù)2、3、4、6、7、9,四被告均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幾份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予以采信;證據(jù)10,不符合法律對證據(jù)形式的相關規(guī)定,且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證據(jù)12,四被告認為是由原告單方面作出,要求重新鑒定,后又放棄重新鑒定,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符合法律對鑒定及鑒定書的有關要求,內容真實客觀,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證據(jù)17,四被告認為不能作為本案的判決依據(jù),本院認為,原告自列的賠償清單不符合證據(jù)形式,不具證據(jù)效力,不予采信。證據(jù)28,四被告認為本案為侵權之債,不是合同之債,該證據(jù)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該證據(jù)保證書是因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證據(jù)29,四被告認為車輛所有人應以相關機關登記為準,該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吳某乙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本院認為機動車以登記為準,該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擬證明的相關內容,不予采信。證據(jù)30,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對其真實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據(jù)真實客觀,符合法律有關證據(jù)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jù)對證據(jù)的認證情況和當事人的陳述意見,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0年10月4日,被告肖某某駕駛車主為被告吳某甲的湘E9NNN號小型轎車由溆浦縣城西湖口方向準備駛往溆浦縣江口鎮(zhèn)。21時40分許,當車行至仲夏鄉(xiāng)水田隴路段時,被告肖某某在超越前方車輛后,發(fā)現(xiàn)相對方向原告張某某騎著自行車,采取向左避讓措施,使小車的右側與原告張某某的自行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原告張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肖某某駕車逃逸。同日,原告張某某被送往溆浦縣中醫(yī)院救治,于2011年1月30日從溆浦縣中醫(yī)院出院。溆浦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0年10月17日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被告肖某某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不承擔該事故責任。2011年7月29日,懷化市正威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傷做出鑒定意見,認為原告張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構成八級傷殘,其休息期限、營養(yǎng)期限、護理期限分別為14個月、6個月、5個月,其后續(xù)治療費用暫考慮25000元。201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29日,原告張某某前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五三五醫(yī)院進行二次手術治療。2012年8月5日,被告吳某乙向原告張某某出具保證書1份,保證在2012年9月5日前將原告墊付的15000元左右的醫(yī)藥費補齊,并盡快把后續(xù)賠償事宜解決。原告張某某因該次交通事故共花費醫(yī)療費60631元,被告肖某某共支付原告賠償費用67500元(含吳某乙已交),其中醫(yī)療費50100元,司法鑒定費1400元,護理費5500元,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生活費500元。原告張某某墊付醫(yī)療費10531元。
另查明,原告有被撫養(yǎng)人1人,現(xiàn)年12周歲。被告肖某某系借用被告吳某甲的湘E9NNN號小型轎車,該車已在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20萬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且均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被告肖某某駕駛車主為被告吳某甲的轎車與原告張某某的駕駛的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被告肖某某為該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公安機關的交通事故認定意見,本次事故應由被告肖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張某某不承擔責任。被告吳某甲雖為該車所有人,但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吳某甲對該次交通事故有過錯,故被告吳某甲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張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吳某乙為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故對原告在庭審中要求認定被告吳某乙為車輛實際所有人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被告吳某乙所出具的保證書,只約定被告吳某乙對被告肖某某拖欠原告的相關醫(yī)療費承擔保證責任并盡快把后續(xù)賠償事宜解決,并不能證明被告吳某乙對被告肖某某與原告的后續(xù)賠償費用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吳某乙對原告張某某墊付的10531元醫(yī)療費承擔保證責任,因雙方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被告吳某乙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吳某乙對該交通事故產生的其他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該事故車輛在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且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但被告肖某某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保險人責任免除的情形,而被告肖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在與被告吳某甲訂立合同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故對被告肖某某在庭審中要求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系農村戶口,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鎮(zhèn),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jù)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但原告張某某系農村戶口,雖其經(jīng)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鎮(zhèn),故對原告張某某要求根據(jù)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賠償損失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訴訟請求中要求賠償?shù)尼t(yī)療費已包括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骨不連手術必然發(fā)生的后續(xù)治療費用,且實際治療費已超過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費用,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所需后續(xù)治療費用的標準,故對原告要求四被告賠償后續(xù)治療6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后續(xù)治療費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對原告張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按票據(jù)核定為60631元;2、誤工費,按本省2012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收入21836元即59.82元∕天標準計算,原告張某某自受傷計算至定殘前一天共297天,誤工費為17766.54元(21836元÷365天×297天);3、護理費,按本省2012年度居民服務及其他服務業(yè)年平均收入36067元即3005.58元∕月標準計算,原告護理期限為5個月需1人護理,護理費為15027.90元(36067元÷12月×5個月×1人),對原告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被告承擔護理費11266.5元的請求,本院予以認可;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12元∕天標準計算,原告住院13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584元(132天×12元);5、營養(yǎng)費,按12元∕天標準計算,原告營養(yǎng)期限為6個月,營養(yǎng)費為2160元(30天×6個月×12元);6、交通費,按票據(jù)核定為144元;7、殘疾賠償金,按本省2012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7440元,原告構成八級傷殘計算20年為44640元(7440元×20年×30%);8、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本省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807元,原告構成八級傷殘計算至其子張某元十八周歲,其應負擔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為7044元(5870元×8年÷2人×30%)9、精神撫慰金酌定為5000元;以上共計150236.04元。被告XX財保邵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的范圍內承擔原告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95861.04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85861.04元(44640元+11266.50元+144元+17766.54元+7044元+5000元)。被告肖某某應承擔原告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54375元,但被告肖某某已支付原告各項賠償費用56100元。被告肖某某支付的賠償數(shù)額已超過其需承擔的賠償范圍,多出部分被告肖某某可另行向原告張某某主張權利。因被告肖某某已履行被告吳某乙擔保的債務,故被告吳某乙的保證責任應免除。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95861.04元,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16元,原告張某某承擔2319元,被告肖某某承擔219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向昱謙
人民陪審員 肖時文
人民陪審員 謝 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書記員 熊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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