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王某甲、秦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451)
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0525民初1289號
原告王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古藺縣。
委托代理人張定凱,四川朝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甲,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古藺縣。
被告秦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古藺縣。
原告王某與被告王某甲、秦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高翔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定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甲、秦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訴稱,2014年4月,二被告將古藺縣太平鎮衛生院對面的原太平洋酒樓三樓的一套住房的裝修工程承包給原告,并口頭約定原告包工人工資和輔材,裝修完畢后付清承包費。工程完工后,二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有26000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條,約定于2015年年內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元。但被告王某甲至今未支付該款,因二被告系夫妻關系,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二被告給付原告欠款26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至還清本息止。
被告王某甲未予答辯
被告秦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王某甲將古藺縣太平鎮衛生院對面的原太平洋酒樓三樓的一套住房的基礎裝修工程承包給原告,工程完工后,經結算,被告王某甲尚欠原告工程款26000元,并于2015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其上載明:欠王某工人工資26000元,定于2015年內還清。到期后,被告王某甲未支付該款。被告王某甲與被告秦某某于2009年5月6日登記結婚。
以上法律事實,有原告王某當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王某甲和秦某某的戶籍證明,欠條,被告王某甲與秦某某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且這些證據已經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以包工人工資、包輔材的形式承包了被告王某甲指定住房的裝修工程,符合承攬合同的實質要件,雙方形成了承攬合同關系,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住房裝修工程結束后,經原告與被告王某甲結算,被告王某甲差欠原告工程款26000元,并約定于2015年年內還清。原告承包工程時,二被告存在夫妻關系,該筆欠款應當按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秦某某對該筆欠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請求由二被告支付其工程欠款26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欠條未約定利息,原告主張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支持原告從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至付清該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王某甲和秦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王某工程款26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6年5月3日起至付清該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王某對被告王某甲和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元,減半收取225元,由被告王某甲和秦某某負擔。(此款原告王某已預交,被告于履行時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高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諸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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