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287)
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榆民女子初字第91號
原告趙某,晉中電力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戰曉程,山西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山西某某配件器材廠職工。
原告趙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牛建榮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戰曉程、被告王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僅有夫妻之名,未有夫妻之實,2013年11月因晚歸被告將原告砍傷,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堅決要求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不實,雙方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發生沖突是因為她經常在外吃飯、喝酒,我一時沖動才動的手,本意是嚇唬她,并沒有砍她,此后一直找她,希望給我一次機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無共同子女。雙方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以雙方僅有夫妻之名,未有夫妻之實且被告曾經砍傷自己,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則認為原告所述不符實際,雙方結婚多年,夫妻感情尚能維系,且并未砍傷原告,故不同意離婚,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協議不成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在處理家庭事務中,夫妻雙方理應相互信任、互諒互讓,發生矛盾應相互溝通、冷靜對待,然而,本案被告在夫妻發生矛盾時不夠冷靜,甚至拿刀嚇唬原告,雖然不能證明砍傷原告,但該行為確實不妥,對此行為,本院予以嚴厲的批評。鑒于雙方結婚時間將近二十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礎,被告亦表示要努力挽回婚姻,為審慎處理,給彼此一次修復夫妻關系的機會是必要的,也希望被告今后能冷靜考慮,理性對待雙方關系,如確無法維系,也應正視矛盾、協商解決,故現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其他訴訟費240元,共計39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建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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