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鞏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346)
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榆民二初字第246號
原告劉某,晉中市榆次區居民。
被告鞏某,晉中市榆次區居民。
委托代理人戰曉程,山西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與被告鞏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陳國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被告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戰曉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自由戀愛于2008年7月相識,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因脾氣、性格不合而常發生爭執,并且被告惡習不斷,現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原告起訴請求離婚。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還很好,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戀愛于2008年7月相識,XX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雙方在家庭瑣事等問題上發生矛盾后,未能及時溝通,產生了一些的隔閡,原告即訴至本院請求離婚,被告則堅持不同意離婚,并表示會改正自己的不足。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調解不成為本案事實。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相關證明材料在卷為憑,經雙方當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感情基礎較好,雙方均應珍惜業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現雖因家庭瑣事產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雙方遇事及時溝通,彼此關心,互諒互讓,夫妻感情定能和好如初。為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其他訴訟費240元,共計39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陳國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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