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1165)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涼民初字第4055號
原告馬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占山,武威市涼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冬梅,武威市涼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某。
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某、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由于婚前相處時間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經常酗酒,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認為再無和好可能,請求離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撫養。
被告辯稱,原告所說不屬實,被告不同意離婚,被告不同意婚生子張溢軒由原告撫養,也不給付撫養費,因為原告沒有收入,對孩子成長不利,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英倫汽車不同意,車是被告與原告結婚后買的,原告與被告夫妻感情還好,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13年1月經他人介紹相識談婚,2013年2月4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于2013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張溢軒,共同生活期間,原、被告雙方經常為家務瑣事吵鬧,致夫妻關系不睦,2014年10月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庭審中,被告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穩定,婚后亦建立起了較為牢固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間,雙方雖為家務瑣事吵鬧,影響了夫妻關系,但并未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只要能相互體諒,克服家庭困難,婚姻關系仍能維系,原告訴請離婚,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馬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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