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1282)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武涼刑初字第450號
公訴機關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8日被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馬占山,武威市涼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以涼檢公訴刑訴(2015)第3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文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馬占山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8時許,被告人董某某與被害人丁某某及其兒子徐某某因鄰里間糾紛發生爭吵后引起撕打,撕打中徐某某用扁擔將董某某頭部致傷,董某某將丁某某摔倒致傷。丁某某的傷情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十醫院診斷為,左肩關節脫位,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經武威市涼州區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某所受傷害為輕傷二級。
本案民事部分,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董某某與被害人丁某某協商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由被告人董某某賠償被害人丁某某損失醫藥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繼續治療費,總計20000元。被害人丁某某出具了諒解書,請求對被告人董某某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由被害人的報案及陳述、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鑒定書、諒解書、證人證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遇事不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董某某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賠償了被害人的各項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確有悔罪表現,可對被告人董某某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魏博平
人民陪審員 李成文
人民陪審員 許德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田志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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