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故意傷害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645)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古刑初字第23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文盲,戶籍所在地為浙江省樂清市,現(xiàn)住云南省麗江市,系本案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糧農,個體,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為云南省麗江市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系被害人胡某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馮時云,系云南義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和,曾用名劉某丙,男,漢族,19**年**月**日生,小學文化,個體戶,籍貫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戶籍所在地為云南省麗江市。2014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楊志芬,云南康滇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楊鳳琪,云南康滇律師事務所律師。
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古檢公刑訴(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某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沈瑞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某和及其辯護人楊志芬、楊鳳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馮時云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27日10時許,在麗江市古城區(qū)金山鄉(xiāng)新團村委會某某山村鑫凱高新磚廠內,被告某和及其妻子張某某、兒子劉某丁與陳某某、胡某某夫妻因為磚廠承包糾紛等事宜發(fā)生爭吵,繼而引發(fā)打架。在打架過程中,被告某和持磚頭將胡某某嘴部打傷,造成胡某某兩顆牙齒脫落、三顆牙齒松動,劉某乙用磚頭將陳某某頭部打傷。陳某某將張某某頭部打傷,胡某某用磚頭將劉某丁耳朵部位打傷。經鑒定,胡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某和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雙方矛盾糾紛引起,陳某某、胡某某夫妻同樣動手,被害人有過錯,可以酌情對被告某和從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某訴稱:由于被告某和的故意傷害行為,致其輕傷,要求追究被告某和的刑事責任并賠償:1、醫(yī)療費:3815.8元;2、誤工費:4485元;3、護理費:698元;4、營養(yǎng)費:15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6、后期治療費:15000元;7、傷殘賠償金:46472元;8、司法鑒定費:1900元,以上共計74570.8元。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胡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材料:1、身份證明,擬證實胡某某的身份情況;2、病歷本、入院證、出院證:擬證實胡某某被打傷后在醫(yī)院住院治療6日,3、醫(yī)療費用:擬證實胡某某共花去醫(yī)療費3815.8元;4、鑒定意見:擬證實胡某某被劉某乙致傷后,傷情被評定為輕傷,經云南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某的傷殘等級坪定為十級,后期醫(yī)療及康復費用評估為15000元,誤工損失日評定為傷后45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傷后30日,護理期評定為傷后7日;5、鑒定費收據(jù):證實鑒定費用為800元;6、證明:擬證實胡某某在麗江市古城區(qū)金國鞋業(yè)工作,月薪3100元。
被告某和辯稱是胡某某、陳某某先動手打劉某丁,雙方才發(fā)生互毆。胡某某的傷是陳某某造成的,所以劉某乙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辯護人辯稱被告某和的供述與辯解及證人劉某丁等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劉某乙的行為未造成胡某某輕傷,且證人李某甲、李某乙與劉某乙有某某,其證言缺乏真實性。在卷證據(jù)中無其他證據(jù)證明劉某乙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10時許,在麗江市古城區(qū)金山鄉(xiāng)新團村委會某某山村鑫凱高新磚廠內,被告某和及其妻子張某某、兒子劉某丁與陳某某、胡某某夫妻因為磚廠承包糾紛等事宜發(fā)生爭吵,繼而引發(fā)打架。在打架過程中,被告某和持磚頭將胡某某嘴部打傷,造成胡某某兩顆牙齒脫落、三顆牙齒松動,劉某乙用磚頭將陳某某頭部打傷。陳某某將張某某頭部打傷,胡某某用磚頭將劉某丁耳朵部位打傷。經鑒定,胡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2014年3月27日14時許,民警將被告某和傳喚至派出所進行訊問。
被害人胡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2月2日在麗江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6天,共花費住院及門診醫(yī)療費人民幣3815.8元,其病情診斷為:一、右上頜尖牙、第一磨牙骨折并多齒松動,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胡某某出院后,因左上第一切牙、右上第一切牙、右下第二切牙無法保留,于2014年2月8日到麗江市人民醫(yī)院予以拔除。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某和將賠償款29333元交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下列公訴機關當庭舉證,并經當事人當庭質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受案登記表:證實了劉某乙于2014年1月27日報警稱其被陳某某打了。
2、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某和的基本身份情況。
3、抓獲經過:證實了被告某和的抓獲經過,被告某和沒有自首情節(jié)。
4、被告某和供述:劉某乙與陳某某有合同糾紛。2014年1月27日10時許,因劉某乙兒子劉某丁被陳某某和他妻子胡某某攔住打罵。劉某乙遂出去與陳某某、胡某某互扔磚頭。陳某某騎在劉某乙身上拿磚頭打劉某乙時,劉某乙踢了陳某某一腳,磚頭就打在劉某乙旁邊的胡某某的嘴上。陳某某的頭部被劉某乙打破,張某某的頭部被陳某某打傷,劉某丁的左耳下部被胡某某打破了,
5、被害人胡某某陳述:劉某乙與陳某某有合同糾紛。2014年1月27日10時許,胡某某、陳某某與劉某乙、劉某丁在磚廠內發(fā)生口角并打架。劉某乙就拿磚頭打了胡某某嘴部三下。胡某某用磚頭將劉某丁的耳朵打傷了,劉某乙的下巴被胡某某抓破了。
6、證人陳某某的證言:陳某某系被害人胡某某的丈夫。其稱:2014年1月27日9時許,我和胡某某因為磚廠的事情和劉某乙發(fā)生口角。劉某乙、張某某、胡某某三人在相互扔磚頭,我去勸阻的時候,被劉某丁砸傷頭部。劉某乙拿磚頭砸傷了胡某某的頭部和嘴部。
7、證人劉某丁證言:劉某丁系被告某和的兒子。其稱:2014年1月27日10時許,我與陳某某因磚廠的事情發(fā)生口角,胡某某朝我扔磚頭,我父親劉某乙就出來和陳某某扭打在一起,劉某乙去搶陳某某手里的磚頭時,磚頭飛出去打在了胡某某的嘴上。陳某某打傷了我母親張某某頭部,我的右耳被胡某某打傷。
8、證人張某某證言:張某某系被告某和的妻子。其稱:2014年1月27日10時許,在鑫凱高新磚廠辦公樓前,陳某某用磚頭打傷我的頭部。
9、證人溫某某證言:溫某某系被害人陳某某的女婿。其稱:2014年1月27日10時許,胡某某、張某某、劉某乙、陳某某、劉某丁幾人在磚廠辦公樓東面的鋼架下發(fā)生口角并扭打起來。劉某乙、胡某某拿著磚頭在打,其他人沒有使用工具。劉某丁耳朵被胡某某打傷,劉某乙、胡某某也受傷了。
10、證人周某某證言:2014年1月27日11時許,周某某去鑫凱磚廠結賬時,看見門口有一方在向另一方扔磚頭,劉某乙的兒子、妻子都受傷了,對方一名女子的門牙被打掉了。
11、證人楊某某證言:楊某某系被告某和的兒媳。其稱:2014年1月27日10時許,我看見胡某某拿磚頭砸劉某丁,張某某、劉某乙就出來和陳某某、胡某某扭打在一起。張某某頭部受傷了,劉某丁的耳朵被砸傷,胡某某嘴巴在流血。
12、證人和麗某某證言:2014年1月27日10時許,和麗某某去鑫凱磚廠拉廢鐵時,看見胡某某、陳某某與另外的三個人在用磚頭相互砸,和麗某某等人去勸架的時候,看見對方的一個老人把胡某某按在地上用拳頭打,胡某某睡在角落里一動不動。陳某某、胡某某、對方的三個人都受傷了。
13、證人李某甲證言:2014年1月27日,李某甲在鑫凱磚廠撿磚時,看見劉某丁、劉某乙、張某某和胡某某、陳某某在爭吵并且相互扔磚頭。劉某乙把胡某某按在地上,用磚頭打傷了胡某某的嘴巴。劉某乙打傷陳某某的后腦,劉某丁和張某某也受傷了。
14、證人李某乙證言:2014年1月27日10時許,劉某乙與胡某某在金山鄉(xiāng)鑫凱高新磚廠內發(fā)生爭吵并且相互扔磚頭。劉某乙用磚頭砸陳某某的頭部,胡某某去搶劉某乙手里的磚頭時,被劉某乙打傷嘴部。胡某某打傷劉某丁的右臉。
15、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證實了經麗江市古城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某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的事實。
16、鑒定意見:證實了經云南正大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胡某某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十級。
17、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實了案發(fā)現(xiàn)場位于麗江市古城區(qū)金山鄉(xiāng)新團村委會某某山村鑫凱高新磚廠內。
18、收條:證實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某和將賠償款29332.64元交至本院。
針對被告某和稱是胡某某、陳某某先動手打劉某丁,雙方才發(fā)生互毆的意見,經查,在卷證據(jù)中僅有證人劉某丁證言與被告某和的供述與辯解可以證明是胡某某、陳某某先動手打劉某丁,雙方才發(fā)生互毆。證人劉某丁與被告某和系某某,有某某,故對其證言不予采信。其余證人的證言均可以相互印證,證明雙方因口角發(fā)生斗毆,故對其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針對被告某和及其辯護人辯稱劉某乙的行為未致胡某某輕傷,劉某乙的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意見,經查,在卷證據(jù)中證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證言可以與證人陳某某、和麗某某的證言及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證實被告某和致被害人胡某某輕傷,被告某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本院認為,被告某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某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某和與被害人胡某某因經濟糾紛引發(fā)矛盾,且被害人也動手將被告人打傷,被害人也具有過錯,故可以酌情對被告某和從輕處罰。由于被告某和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胡某某造成了經濟損失,劉某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胡某某提出的合法、合理、合情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1、醫(yī)療費:3815.8元;2、誤工費酌情支持:45天×50元/天=2250元;3、護理費698元;4、營養(yǎng)費:30天×20元/天=600元;5、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6天×20元/天=120元;:20年×6141元/年×10%=12282元;6、后期治療費:15000元;7、傷殘賠償金,被告人胡某某所提交的收入證明無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證據(jù)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其傷殘賠償金的標準按照農村人均純收入計算;8:司法鑒定費:1900元;合計36665.8元。因被害人胡某某具有一定過錯,故由被告某和承擔賠償總額的80%即29332.64元。為此本院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為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某和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某人民幣29332.64元。(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收到本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麗梅
代理審判員 王 芬
人民陪審員 楊建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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