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排除妨礙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940)
淮安市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淮法民初字第1770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志康、孫海斌,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許某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排除妨礙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志康、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04年,原告家在某市某區朱橋鎮畢圩村陳莊組*號自家地基上蓋了主屋和廚房。2007年,被告架設220KV旗塘2W84時,此線路距離原告家房屋只有3米。原告2008年回來后,發現了這一情況,多次找被告協商此事,被告不予理睬(2007年原告一家一直在外地,被告也沒有通知原告房屋需要拆遷,同一組其他戶,相同的情況都進行了拆遷安置)。原告一直生活在擔心、恐慌中,特別是逢到刮風下雨,家里的電器受到高壓電的影響,會產生火花,影響財產和人生安全。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拆除220KV旗塘2W84距離原告家不在安全范圍的供電線路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辯稱:一、線路架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程規定。本案所涉220KV旗唐線,經過省發改委項目核準(蘇發改能源發(2005)1282號)、省輻射環境保護咨詢中心環境影響評價(2006-HP-233)和規劃局路徑審批,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線路建成后,經實測,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的距離為2375米以上,完全符合《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1999)要求。因此,該線路是合法架設,原告無權要求拆除。二、電力線路運行符合環保要求。2013年8月26日,我公司委托具有環保檢測資質的機構對原告住所地周圍進行電磁環境現狀檢測。檢測人員選取了原告家房屋三處人員經常活動地點進行檢測。經檢測,220KV旗昭/旗唐線#121-#122塔間原告民房各測點處工頻電埸、工頻磁場各項數值,分別滿足《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HJ/T24-1998)中工頻電場為4KV/M、工頻磁場為0.1MT的推薦限值要求,對原告人身、財產不構成侵害。綜上所述,線路架設行為合法,且對原告的房屋居住不構成妨礙。因此,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7年8月,經江蘇省發展與改革委員會以蘇發改能源發(2005)1282號項目核準、江蘇省輻射環境保護咨詢中心環境影響評價(2006-HP-233)和規劃局審批,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在某市某區朱橋鎮畢圩村境內建成了220KV旗唐線電力線路。原告張某某家房屋位于220KV旗唐線121號、122號塔東北側,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的距離為23.75米以上。2013年8月7日,被告因發現原告在220KV旗唐/旗昭下121-122#線路下方建有違章建筑而下發要求原告予以拆除的整改通知書。2013年8月26日,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委托具有環保檢測資質的江蘇省蘇核輻射監測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住所地周圍進行電磁環境現狀檢測。檢測人員選取了原告家房屋三處人員經常活動地點進行檢測。經檢測,220KV旗昭/旗唐線#121-#122塔間原告民房各測點處工頻電場、工頻磁場各項數值,分別滿足《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HJ/T24-1998)中工頻電場為4KV/M、工頻磁場為0.1MT的推薦限值要求。原告張某某認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導線邊線向外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不少于15米、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不少于5米。因被告所架線路與其房屋之間沒有達到該要求而要求被告予以拆遷。被告則根據省政府辦公廳(2007)24號文件,拒絕給予拆遷。201年11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張某某提供的張某某的宅基用地許可證、到庭證人陳某甲、陳某乙、高某的證言、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提供的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蘇發改能源發(2005)1282號文件、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同意驗收意見、某市規劃局核定的紅線圖、江蘇省蘇核輻射監測有限責任公司(2013)蘇核輻監(綜)字第(79)號檢測報告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電力線路保護區:(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154-330KV15米。”《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154-220KV5米”。被告所建220KV旗唐線,經過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取得了當地政府的同意,按有關技術標準要求采取了安全措施。經實測,線路邊導線與建筑物的距離為23.75米以上,符合《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1999)要求。2013年8月26日,被告江蘇省電力公司某供電公司委托具有環保檢測資質的江蘇省蘇核輻射監測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住所地周圍進行電磁環境現狀檢測。經檢測,220KV旗昭/旗唐線#121-#122塔間原告民房各測點處工頻電場、工頻磁場各項數值,分別滿足《500KV超高壓送變電工程電磁輻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HJ/T24-1998)中工頻電場為4KV/M、工頻磁場為0.1MT的推薦限值要求。該線路既未跨越原告張某某的房屋,也不與其房屋處在同一水平線上,因此,被告所架線路并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原告所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某市財政局,開戶行:某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1201040002***)。
審 判 長 宋永慶
審 判 員 徐武成
人民陪審員 孫 軍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 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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