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馬某與何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745)
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浦民初字第3739號
原告馬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孫海斌、趙志康,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盧伯和,江蘇岸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馬某訴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漢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海斌,被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盧伯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某訴稱:原、被告于1997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于1999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何某甲。婚后感情一般,雙方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被告經常對原告進行謾罵和毆打。原告于2002年3月至2006年5月在外租房居住,2010年12月原告再次外出租房生活至今。現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請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被告何某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經常離家出走才是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的根本原因,以后只要原告能夠糾正自己不負責任做法,做一個善良的母親和負責人的妻子,原、被告能夠建立和諧穩定家庭,且婚生子何某甲正在初三讀書,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雙方于1999年*月*日生一子取名何某甲,現在某市第一中學初三讀書。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訴至本院,請求判令雙方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狀況證明1份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的吵打行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關系,但從雙方目前提供的證據來看,雙方并無原則性矛盾,且雙方子女正值初三關鍵時期,原、被告應以家庭子女為重,今后只要雙方能夠增進溝通、相互信任、互諒互讓,夫妻關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綜上,本院對原告離婚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馬某與被告何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某市財政局綜合處;開戶行:江蘇銀行某清浦支行,帳號:34×××54)
審判員 楊漢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吳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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