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226)
山西省陵川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陵民初字第3號
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陵川縣禮義人,現住陵川縣。
委托代理人李紅衛,山西潤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陵川縣人,農民。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紅衛,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經營肥料,種子等生意,在2013年3月被告從原告處購買肥料48噸,每噸2750元,共計132000元;還購買了一些玉米種子。被告在支付了肥料款13024元和3310元種子款以后,還剩118976元的肥料款和300元種子款未能結清。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后半年支付原告貨款4000元,與2014年3月18日退回三噸的復合肥,折合8250元,剩余107026元遲遲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原告無奈,只好訴諸法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肥料、種子欠款107026元,并按原告在銀行貸款的利率支付從2013年5月至今的利息,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被告王某某答辯:我購買的是某某的肥料48噸,不是拉的原告的肥料,每噸2550元,我支付了原告13024元的肥料款和3310元的種子款是事實。種子款還有300元沒有給,后來還給過原告4000元,2014年3月18日退回85袋復合肥,按每噸2750元,一噸25袋,每袋110元,折合9350元,剩余102616元沒有支付。我現在手里還有683袋化肥,由于價錢高,不是某某的真實肥料沒有賣出去,我要求退回,每袋按110元計算,但原告遲遲不來拉貨。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某某原承包經營晉城某某公司。在2013年3月,被告王某某從原告趙某某處購買肥料48噸,每噸2750元,共計132000元,還購買一些玉米種子。事后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肥料款13024元、種子款3310元,剩余款項未支付。經原、被告雙方結算,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出具欠條,內容為:”今欠到趙某某肥料款118976元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整,王某某,2013年5月3日。”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欠條,內容為:”欠到趙主任種子款叁佰元整,王某某,2013年6月26日。”后經原告催要,被告于2013年后半年支付原告貨款4000元,于2014年3月18日退回85袋復合肥,每袋110元,共3.4噸,每噸2750元,折價9350元。剩余肥料款105626元和種子款300元,被告未給付。原告趙某某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支付肥料、種子款,并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認定以上事實的證據有:欠條兩張(原件),收據兩張,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欠原告趙某某肥料、種子款,有欠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原告趙某某要求被告牛王成償還剩余肥料款105626元以及種子款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沒有約定利息,原告趙某某請求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主張的”肥料價錢高,每噸肥料應按2550元計算,質量不符合標準”而要求退貨,雙方對肥料交付以及所退肥料價款按照約定并已履行,故辯解價錢高而要求退回剩余肥料,理由不能成立,雙方對肥料的質量要求并未約定,現被告主張質量不符合標準,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本院亦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趙某某種子款和肥料款共計105926元。
案件受理費244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亮
人民陪審員 宰李靜
人民陪審員 楊志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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