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3閱讀量:(1141)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鄂1303刑初144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無職業。因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被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該局宣布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何東風,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曾檢公訴刑訴(2016)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玲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何東風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5年5月12日22時許,魯某、汪某乙、汪某甲、葉隨四人到張某的出租屋借傘,與屋內的被告人趙某及金某發生口角,后魯某等人離開。同月14日晚,趙某通過張某與魯某等人約定在隨州市城區“楚醇酒店”門口見面。魯某、汪某乙、江某、喬某隨即趕至該酒店門前,趙某與金某隨后趕到,雙方發生爭吵,趙某打了江某一巴掌,又從袖口抽出一把菜刀砍向江某的頭部,江某用手抵擋時,左手食指被砍斷、中指被砍傷,右前臂被砍傷。后趙某逃離現場。
經隨州市曾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江某的損傷屬輕傷一級。
2016年2月26日,隨州市公安局曾都區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在城區烈山大道“2008時尚旅店”內將趙某抓獲。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江某已達成賠償協議,共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6萬元,已履行完畢,被害人書面表示對被告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并有以下經庭審核實的證據予以證實:1、受案登記表,被告人趙某的基本信息,公安機關出具的關于抓獲趙某經過的說明、辨認筆錄;2、證人金某、倪某、喬某、魯某、汪某甲、汪某乙、張某的證言;3、被害人江某的陳述;4、隨州市曾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5、被告人趙某原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趙某歸案后能坦白認罪,又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具備可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經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代光念
人民陪審員 吳祖國
人民陪審員 石中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楊 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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