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曾某甲與何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252)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隨縣民初字第01304號
原告曾某甲。
委托代理人潘宏成(代理權限:參加開庭、辯論、和解、代收法律文書),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
原告曾某甲與被告何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黎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宏成、被告何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甲訴稱:原告與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生活環境、習慣不同,導致夫妻感情淡漠,且被告對家庭、孩子極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現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原告曾某甲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曾某甲身份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原告身份信息情況。
證據二:原、被告結婚證復印件1份,擬證明原、被告屬合法夫妻關系。
被告何某辯稱:原告訴稱與事實不符,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家庭和睦。原、被告雖有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無異議,本院均予以采信。
依據上述采信的證據,綜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依法確認的基本事實如下:
2008年2月,原告曾某甲與被告何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9年12月22日,雙方經隨州市曾都區人民政府婚姻管理部門進行再婚登記。婚后,未再生育子女,一直在厲山共同生活。期間,為雙方子女教育等問題,夫妻之間溝通較少,形成積怨,導致夫妻關系緊張。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曾某甲與汪艷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兒曾某乙,現隨原告一起生活,在隨縣厲山鎮一中讀書。2005年8月,雙方辦理離婚手續。被告何某與鄒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兒鄒某,現隨前夫一起生活,在隨州市一中讀書。2007年4月,兩人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雙方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與理解,庭審中原告未舉出感情破裂的有效證據,尤其是雙方均屬再婚,更應該珍惜來之不易的夫妻緣分,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原告請求離婚,本院不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曾某甲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曾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隨州市分行開發區分理處,賬號: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張黎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 周桂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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