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甲、劉某乙與劉某丙共有物分割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9-26閱讀量:(1524)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川0726民初587號
原告劉某甲,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安昌鎮。
委托代理人伍思妤,四川科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乙,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安昌鎮。
委托代理人伍思妤,四川科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丙,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安昌鎮。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訴被告劉某丙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二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甲、劉某乙撤回對被告劉某丙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劉某甲、劉某乙負擔。
審判員 王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周岐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