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28閱讀量:(1371)
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凱民初字第2087號
原告黔東南州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某中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中學校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張斌,貴州兄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長春,貴州宏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黔東南州某高級中學訴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黃原慧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中學的委托代理人張斌,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長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中學訴稱:被告為了便于建設其開發的“黔龍居”商住樓,2011年8月1日,與原告簽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約定,由被告租用原告空地(約300平方米)及延伸進入原告校園內的空中建筑平臺約160平方米,用于堆放建筑施工材料,租用期至2014年8月10日止,租用費為20萬元,并交納20萬元作為押金。該協議第五條約定:該大樓竣工組織驗收前由乙方(被告)自行拆除延伸進入甲方(原告)校園內的空中建筑平臺,乙方須為甲方硬化從學生食堂至教學樓的道路(長約50米,寬4米),清理堆放在甲方內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并平整租用空地。現黔龍居商住樓已竣工驗收完畢,而被告卻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未拆除空中平臺和清理建筑材料、垃圾,也不為原告硬化從學生食堂至教學樓的道路,原告多次派人催促并送達書面通知書,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拒絕履行協議義務。原告認為,租賃期限屆滿后,被告拒不履行其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請求判決:1、被告立即拆除延伸進入原告校園內空中的平臺,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曾租用的空地;2、被告為原告修建(硬化)原告校園內學生食堂至教學樓長50米,寬4米的道路。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公司承認原告某中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以及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查,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事實及訴訟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拆除伸入原告黔東南州某高級中學校園內的空中平臺,并清理建筑垃圾,平整租用的空地。
二、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為原告黔東南州某高級中學修建(硬化)原告校園內學生食堂至教學樓長50米,寬4米的道路。
案件受理費180元,減半收取90元,由被告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向上訴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黃原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 邵繼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