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景某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0閱讀量:(134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77號
原告景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緒文,湖北陳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
原告景某某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肖幫利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助理審判員何源、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9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景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止。雙方約定借款的年利率為27.6%。月利率為23‰,每日按借款額的萬分之五計違約金。因被告違約導致訴訟發生的,其訴訟費、訴訟代理費、公證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均由其承擔。雙方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將自己所有的坐落于十堰市白浪區白浪街辦白浪中路16號1幢1-4-1房權證:20××48)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擔保,并在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合同到期后,被告不償還合同約定的本息。請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共計290400元(其中本金200000元、利息暫為78200元直至被告還清借款止、違約金暫為12200元直至被告還清借款止);原告景某某對被告王某某抵押房屋(坐落于十堰市白浪區白浪街辦白浪中路16號1幢1-4-1,房屋所有權證號:20××48)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代理費。
原告景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一:借款合同、借據、轉賬憑證各1份,證明王某某向景某某借款200000元,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為27.6%,月利率為23‰的事實;
證據二:抵押合同書、房屋他項權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王某某以其所有的房屋為借款擔保;
證據三:代理費發票,證明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為10000元。
被告王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材料及證據。
經庭審核實,原告提交的證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2年11月16日,王某某作為甲方、景某某作為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向景某某借款200000元,期限為12個月,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年利率27.6%,月利率23‰,若甲方違約而導致訴訟發生的訴訟費、訴訟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借款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同日,景某某向王某某的銀行賬戶轉入現金185400元,現金支付14600元,王某某向景某某出具今借到景某某人民幣200000元的借據1份。同日,王某某作為甲方、景某某作為乙方簽訂抵押合同書,約定王某某自愿為200000元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將其位于白浪區白浪街辦白浪中路16號1幢1-4-1號房屋作抵押,并辦理了他項權登記,抵押金額為200000元。借款后,王某某按照月息23‰,向景某某支付了2012年11月16月起至2012年12月16日止的利息4600元。尚欠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未付,引起訴訟。
另查明,景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景某某借款200000元,有借條為證,借款屬實,債務應當清償。雙方約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規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的抵押擔保合同有效,原告景某某對抵押的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原告主張律師代理費1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景某某償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2012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四倍計付),并支付律師代理費10000元;
二、原告景某某對被告王某某抵押的位于白浪區白浪街辦白浪中路*號*幢*號房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房屋的價款,在20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景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56元、公告費1200元,合計6856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財政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十堰分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十堰市分行五堰支行;賬號:24×××33。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肖幫利
代理審判員 何 源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石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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