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喬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0閱讀量:(1381)
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寧民初字第1078號
原告喬某某,女,住寧陵縣。
委托代理人趙東昌,河南信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男,住寧陵縣。
原告喬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武洋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喬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農歷2013年11月6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開始共同生活。由于婚前互不了解,加上我們都是再婚,婚后不久兩人就因生活瑣事而生氣吵架。2014年5月4日因孩子的事兩人生氣吵架,被告于當天夜里離家出走,后來被告前妻給原告打電話,說被告又找她去了,才知道被告的下落。既然被告與其前妻還是念念不忘,我們就沒必要在生活下去了。原告一氣之下回娘家居住,現兩個人已分居生活,夫妻之間已無任何感情可言,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為不在維持這沒有感情的婚姻,訴至法院要求:1、要求與被告離婚。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張某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2、寧陵縣民政局婚姻檔案證明一份,證明雙方系合法婚姻;3、申請證人解某某(媒人)、張某甲(媒人)、呂某甲、喬某甲出庭,證明雙方感情不和,經常生氣打架,現兩人分居生活。
被告張某未出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和陳述,結合庭審本院認定以下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經解某某、張某甲介紹相識,雙方均是再婚,農歷二0一三年十一月初六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13年12月20日在寧陵縣民政局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無子女,婚后因被告經常與其前妻聯系,原、被告發生爭吵,造成被告經常打罵原告,原告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喬某某與被告張某均為再婚后組建家庭,應該更加珍惜幸福生活。但二人婚后經常生氣打架,且結婚時間較短,婚姻基礎差,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對原告離婚訴請,本院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喬某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喬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武 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呂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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