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曹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2閱讀量:(1792)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資民二初字第548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華江,湖南宏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被告曹某某,系被告吳某某舅舅。
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黃某,系湖南展泰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總經辦助理。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吳某某、曹某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容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樊田文、張孝芳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華江,被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黃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吳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2月,二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資興市誠金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申請對接民間借貸,同年2月25-26日,經中心介紹對接,被告吳某某與出借人黃某甲、樊某某、郭某某、袁某某、郭某甲、黎某某、劉某某、邱某某、何某某、陳某某十人分別簽訂《借款合同》,總借款金額為125萬元,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借款利率為12.5‰,逾期還款按每日應付總額的3‰支付違約金。被告曹某某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期間內,被告曹某某僅償還兩個月的借款利息,其余本息均為償還。
2014年5月27日,經資興市誠金民間借貸中心介紹,上述出借人將全部債權轉讓給原告徐某某,原告與出借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由出借人出具《債權轉讓通知書》送達給二被告。同日,原告將上述出借人的借款本金及一個月的借款利息全部支付給出借人。現二被告債務到期未償還,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250000元、借款一個月利息15625元、逾期150天的逾期違約金562500元(本金1250000元×3‰×150天),合計1828125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債權轉讓協議書,擬證明黃某甲等十位出借人將二被告債權轉讓給原告徐某某;
2、債權轉讓通知書及送達回證,擬證明債權轉讓事項已通知二被告;
3、借款合同及借據,擬證明被告吳某某向黃某甲等十人借款的事實;
4、擔保承諾書,被告曹某某為全部借款作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5、被告償還借款利息的憑證,擬證明被告曹某某償還二個月借款利息;
6、原告支付原債權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憑證,擬證明原告已支付原債權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曹某某辯稱,被告向原債權人借款屬實,確實僅償還二個月利息,但被告在債權轉讓后,支付原告部分利息。
被告曹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支付憑證,擬證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05000元。
被告吳某某未答辯,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對原告及被告曹某某提交的證據未發表質證意見。
庭審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曹某某質證和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曹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5、6均無異議,本院對證據1、2、3、4、5、6予以認定。
對被告曹某某提供的證據,原告質證和本院認證如下:原告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份支付憑證共顯示三次轉款記錄,分別為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5日和2014年4月4日,而債權轉讓時間為2014年5月27日,三次轉款時間均在債權轉讓之前,故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2月26日,經資興市誠金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對接,被告吳某某與案外人黃某甲、樊某某、郭某某、袁某某、郭某甲、黎某某、劉某某、邱某某、何某某、陳某某在資興市誠金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簽約室分別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總金額為125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借款月利率為12.5‰。同日,被告曹某某簽署一份《擔保承諾書》,該承諾書內容為“我外甥吳某某在貴公司中心對接借款125萬元(大寫:壹佰貳拾伍萬元整)。以湖南鴻通倉儲物流有限公司資產作為抵押,本人愿為其做再擔保,如到期還款有問題,由我代為其償還”。借款后,兩被告僅支付黃某甲等十位債權人兩個月的利息,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償還。2014年5月27日,黃某甲等十位債權人與原告徐某某簽訂《債權轉讓協議》,黃某甲等十位債權人將對被告吳某某、曹某某的125萬元債權及相應利息轉讓給原告徐某某。2014年11月3日,黃某甲等十位債權人向兩被告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通知兩被告將125萬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償還原告徐某某,該《債權轉讓通知書》由被告吳某某簽收。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有:一、債權轉讓是否生效;二、如果債權轉讓生效,被告吳某某應償還的本息;三、被告曹某某應否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黃某甲等十位債權人已將《債權轉讓通知書》和《債權轉讓協議》送達二被告,二被告知曉債權轉讓情況,故該債權轉讓已生效,對兩被告發生法律效力。
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本金為125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2月26日-2014年5月26日,借款期間月利息為12.5‰,即15625元/月,沒有超過法律規定,故對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25萬元及尚欠的一個月利息1562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督杩詈贤妨砑s定,如未按約定還款,按逾期金額的3‰每日支付違約金,超過法律規定,本院依法調整為年逾期利率24%(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4),逾期時間為2014年5月27日-2014年10月27日,共計5個月,即違約金為1250000元×24%÷12月×5月=125000元,由被告吳某某承擔。
三、被告曹某某出具了一份《擔保承諾書》,承諾該125萬元借款,如到期還款有問題,被告曹某某代為償還。該承諾書表明,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被告曹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即被告曹某某對借款本金、計息及違約金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曹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被告吳某某追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在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1250000元,利息15625元,違約金125000元,合計1390625元;
二、被告曹某某對被告吳某某的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1253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26253元,由被告吳某某、曹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容 娟
人民陪審員 樊田文
人民陪審員 張孝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朱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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