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某與李某某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645)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168號
原告:林某某,男,漢族,住潮州市潮安區。
委托代理人:黃瑞章,廣東志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住潮州市潮安區。
原告林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林培婷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瑞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林某某訴稱:原、被告多年有業務往來,被告向原告定作菲林版。截至2010年7月2日,被告結欠原告定作款人民幣28365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請求判令被告付還原告定作款人民幣28365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二、人口信息查詢表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
三、欠條1份,證明被告結欠原告28365元的事實。
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答辯,也沒有提供抗辯證據,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內容真實、形式合法,且與本案相關聯,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效力及所訴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定作合同糾紛。原、被告之間的定作關系未違反法律規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李某某結欠原告林某某菲林版定作款人民幣28365元,有其本人書寫的欠條及原告庭審陳述內容予以佐證,可予認定,其怠于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付還原告林某某定作款人民幣28365元,并賠償該款的利息損失(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該款已由原告林某某預交,原告表示同意墊付,被告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逕付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林培婷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吳曉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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