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黃某某與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3閱讀量:(1276)
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5102民初387號
原告:黃某某,男,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公民身份號碼:×××631X。
委托代理人:黃澤龍,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雪虹,廣東建升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漢族,住潮州市湘橋區。公民身份號碼:×××6319。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周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黃澤龍、被告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訴稱:被告前多次向原告購買鋁網片。2014年12月20日,被告立據認欠原告貨款人民幣30000元,此后,被告付還原告貨款人民幣5000元,尚欠人民幣25000元。請求判決被告立即付還原告貨款人民幣25000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被告周某某沒有提交答辯狀,在庭審中辯稱:被告認欠原告貨款人民幣25000元,要求在一年內分期還清。
經審理查明:周某某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黃某某購買鋁網片,至2014年12月20日,周某某共結欠黃某某貨款人民幣30000元,同日,周某某出具《欠條》1份交黃某某存執,該《欠條》的內容是:“欠黃某某貨款人民幣為叁萬元正(30000元),周某某2014年12月20日。”后周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付還黃某某人民幣3000元,2016年春節前付還黃某某人民幣2000元,現尚欠黃某某貨款人民幣25000元。因周某某沒有還清貨款,黃某某遂于2016年4月11日訴至本院,要求處理。
本院認為:周某某與黃某某之間的買賣行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周某某結欠黃某某鋁網片貨款人民幣25000元,有周某某所出具的《欠條》為據,雙方當事人對此也均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認定。周某某沒有履行還清貨款的義務,應承擔本案糾紛的責任。現黃某某要求周某某付還尚欠貨款人民幣25000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依法予以支持。案經本院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黃某某貨款人民幣25000元。
二、被告周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還原告黃某某貨款人民幣25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25元,由被告周某某負擔。
被告周某某應負擔的上述受理費,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素君
人民陪審員 林本崇
人民陪審員 鄭紹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孫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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