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程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18閱讀量:(1527)
山西省大同市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礦民初字第424號
原告呂某某,男,漢族,工人,現住大同市礦區。
委托代理人李彥佳,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女,漢族,干部,現住大同市礦區。
委托代理人周潤喜,山西光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某某與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彥佳,被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潤喜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同年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舉辦婚禮。婚后無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夠,性格差異大,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婚后被告常住娘家不回家。原、被告于2015年3月分居至今。被告的所作所為最終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原告對婚姻已不抱任何希望,故請求離婚;被告返還借婚姻索要的彩禮七萬五千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兩人并沒有吵過架,不能回家是因為原告將門鎖換了,但被告對原告還有感情,故不同意離婚。
原、被告針對原告主張的感情破裂問題并未舉證。
根據在案的結婚登記材料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一致陳述,本院確認案件事實如下:
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確立戀愛關系,2014年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舉辦婚禮。婚后無子女。共同生活中因瑣事發生爭吵,原、被告于2015年3月分居。
本院認為,原、被告感情基礎好,理應培養一定的夫妻感情,而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是應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標準。原告訴求離婚就其主張的事實缺乏相應證據,被告亦不同意離婚,故本院對原告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呂某某與被告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冬梅
人民陪審員 趙志軍
人民陪審員 袁 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馬曉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