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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雞東民初字第885號
原告黃某某,女,20**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
委托代理人韓麗娟,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原告隋某某,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
委托代理人韓麗娟,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原告隋一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學生。
法定代理人黃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
委托代理人韓麗娟,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李某某,職務總經理。
地址黑龍江省雞西市雞冠區紅旗路。
委托代理人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務人員。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職業。
原告黃某某、隋某某、隋一某訴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甲財險公司)、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黃某甲、委托代理人韓麗娟,被告某甲財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鄭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稱:朱某彬系三原告的母親。2014年8月2日10時,朱某彬駕駛125型兩輪摩托車,沿雞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前公路右轉彎時,與相向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G41***號金杯牌普通貨車相撞,導致朱某彬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雞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朱某彬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負次要責任。據查,王某某駕駛的金杯牌普通貨車在被告某甲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三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甲財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尸體接運冷藏費8163.49元,死亡賠償金11萬元。要求被告王某某賠償交強險不足部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尸體解剖費、酒精檢驗費、摩托車檢驗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項合計205014.80元。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某甲財險公司辯稱: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金杯牌普通貨車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處于有效的承保期內。三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同意賠償。但其中的尸體接運冷藏費不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之內,訴訟費亦不在交強險理賠范圍,被告公司不予承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彬搶救無效死亡的事實存在。三原告及朱某彬生前并非在恒山區居住,賠償數額不應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沒有依據,訴訟費及解剖費、檢驗費不應由被告承擔。
三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三原告的母親朱某彬2014年8月2日10時30分駕駛摩托車與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金杯牌普通貨車相撞,經搶救無效死亡。王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彬負主要責任。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二、死亡證明、火化證明。證明發生交通事故當日,朱某彬經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9月18日朱某彬尸體火化。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三、急救費、門診費、住院費收據。證明朱某彬傷后發生醫療費合計2058.49元。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
四、尸體接運及冷藏費收據。證明朱某彬死亡后,因接運尸體支付費用200元,冷藏尸體支付費用5460元。二被告對證據均提出異議,認為該費用不應由其承擔。
五、雞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及收據兩份。證明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對朱某彬酒精含量及其駕駛的摩托車性能進行檢驗,支付檢驗費1500元。朱某彬死亡后進行尸體檢驗,支付檢驗費1800元。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均稱該費用不應由其承擔。
六、戶口簿、雞東縣平陽鎮平陽村村民委員會介紹信、依安縣中心鎮建設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三原告系朱某彬的被撫養人,而且隋某某、隋一某系孤兒。二被告對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無異議。
七、雞東縣平陽鎮中心衛生院證明、雞西市恒山區小恒山街道辦事處幸福社區居民委員會介紹信。證明朱某彬生前在雞東縣平陽鎮中心衛生院工作,并且長期居住在恒山區幸福社區。被告某甲財險公司對證據及證明目的無異議。被告王某某對證據提出異議,稱既然朱某彬生前在平陽鎮工作,其長期在恒山區幸福社區居住不符合客觀事實。
被告某甲財險公司、王某某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以上證據經當庭出示、質證,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認定如下:
被告某甲財險公司、王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一、二、三、五、六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采納;證據四,二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朱某彬尸體的接運費用以及對尸體檢驗期間發生的冷藏費用,屬于合理的費用支出,予以采納;被告王某某對證據七提出異議,認為朱某彬生前在雞東縣平陽鎮工作,不可能長期居住于恒山區幸福社區。對其質證觀點,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證據佐證其長期居住于恒山區幸福社區的事實存在,恒山區幸福社區出具的介紹信缺乏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采納。雞東縣平陽鎮中心衛生院出具的證明予以采納。
依據上述采納的證據,結合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本院對案件事實認定如下:朱某彬系原告隋某某、隋一某的母親,二原告的父親隋寶貴于2004年因病死亡。后朱某彬與黃某甲未經登記共同生活,非婚生育原告黃某某。2014年8月2日10時30分許,朱某彬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東毅125型兩輪摩托車,沿雞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平前公路右轉彎時,與相向被告王某某駕駛的黑G41***號金杯牌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車輛損壞,朱某彬及摩托車乘車人原告隋某某受傷。朱某彬傷后被送到雞東縣人民醫院,因重度內開放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支付急救費、門診費、住院費合計2058.49元。為處理交通事故需要,交警部門對朱某彬是否飲酒及其駕駛的摩托車性能進行檢驗,支付檢驗費1500元。朱某彬死亡后,為接運其尸體支付費用200元,2014年8月13日,雞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雞西市刑事技術支隊對朱某彬尸體進行檢驗,支付檢驗費1800元。檢驗后,朱某彬尸體于2014年9月18日火化,尸體共冷藏48天,支付費用5460元;2014年9月9日,雞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雞公交認字(2014)第0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彬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逆向行駛,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制動不合格車輛上道路行駛,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朱某彬生前為農村戶籍家庭成員,在雞東縣平陽鎮中心衛生院從事護理員職業。其父母先于朱某彬死亡,朱某彬死亡時,其長子隋某某尚有1年2個月零11天不足18周歲,次子隋一某尚有3年1個月零27天不足18周歲,女兒黃某某尚有9年零22天不足18周歲。被告王某某系黑G41***號金杯牌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其為該車在被告某甲財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交強險合同處于有效履行期間。在本次事故中受傷的隋某某明確表示就其因傷遭受的經濟損失另案起訴,不要求在機動車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按照損失數額比例獲得賠償。
再查明,原告隋某某、隋一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母親朱某彬死亡,二原告所在的雞東縣平陽鎮平陽村村民委員會在征求二原告的伯父、舅父同意的情況下,指定黃某甲做為二原告的監護人,并以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參加本次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違反規定駕駛制動不合格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彬死亡,其系侵權人;朱某彬死亡后,原告黃某某、隋某某、隋一某作為朱某彬的近親屬,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二被告主張民事賠償,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適格,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肇事車輛黑G41***號金杯牌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甲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交通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處于履行期間,某甲財險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的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如交強險賠償限額不足以賠償原告遭受的損失,不足部分應由被告王某某按照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朱某彬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應依法減輕被告王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責任的比例按照交通事故主次責任,以7:3確定較為適宜;三原告請求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因其未能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朱某彬生前的經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該請求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黑龍江省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被告某甲財險公司賠償尸體接運冷藏費,因該項費用不屬于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的賠償事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該損失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之外,由被告王某某按照本院確定的賠償比例予以承擔。但其中的冷藏費,由于朱某彬尸體冷藏12天后于2014年8月13日已檢驗完畢,卻于2014年9月18日火化,按照本地習俗,8月16日之后發生33天的冷藏費屬于不合理費用,不應由被告承擔;原告要求賠償尸體檢驗、酒精檢驗及摩托車檢驗費,屬于為處理交通事故而發生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承擔;三原告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此項賠償數額應單獨計算后,計入死亡賠償金。由于三原告均在城鎮內的學校就讀,計算標準應當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計算。隋某某尚有1年2個月零12天不足18周歲,賠償數額為5096.38元{14162元+(14162元/12個月×2個月)+(14162元/365天×12天)}×30%。隋一某尚有3年1個月零27天不足18周歲,賠償數額為13414.13元{14162元×3年+14162元/12個月+(14162元/365天×27天)}×30%。黃某某尚有9年零22天不足18周歲,賠償數額為19246.74元{14162元×9年+(14162元/365天×22天)}/2人×30%。本案被侵權人朱某彬有三名被撫養人,按照上述標準計算,被告王某某承擔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年賠償總額累計并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王某某依法應予承擔。三原告立案時請求的賠償數額為266000元,審理過程中增加訴訟標的額至323151.29元,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補交或者申請緩交訴訟費用,增加部分依法應按照自動撤訴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甲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隋某某、隋一某醫療費2058.4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黃某某、隋某某、隋一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死亡賠償金192682元(9634.10元×20年)中的90000元,合計112058.49元,此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二、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黃某某、隋某某、隋一某交強險不足部分死亡賠償金(含被撫養人生活費)68561.85元{(9634.10元×20年-90000元)×30%+5096.38元+13414.13元+19246.74元}、喪葬費6455.10元(43034元/2×30%)、檢驗費990元(3300元×30%)、尸體接運費60元(200元×30%)、尸體冷藏費1706.25元(5460元/48天×15天×30%),合計77773.20元,此款于本判決書生法律效力后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原告已申請緩交的案件受理費5290元,減半收取264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1983元,三原告自行承擔6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審判員 丁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魯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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