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1706)
赤峰市松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松民初字第2951號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圣然、李明明,內(nèi)蒙古樂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樹峰,赤峰市松山區(qū)上官地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林立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圣然、李明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樹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2年10月17日經(jīng)政府登記結(jié)婚,婚后于2013年12月4日生育一男孩王某甲。由于婚后被告不承擔家庭責任,不照顧原告及其子女,現(xiàn)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1000元,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而且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且孩子年幼,故請求法院作雙方和好工作。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chǎn)及債權(quán)、債務(w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于2012年10月17日經(jīng)政府登記結(jié)婚,于2013年12月4日生育一男孩王某甲。原被告婚后無共同財產(chǎn)及債權(quán)、債務(wù)。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王某不顧及家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經(jīng)本院作原告王某某的調(diào)解和好工作,原告王某某仍堅持要求離婚,可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王某某要求離婚之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準許?,F(xiàn)子女年紀尚小并隨原告王某某一居生活,原告王某某亦堅持要求撫養(yǎng)子女,被告王某在庭審時表示同意孩子由原告王某某撫養(yǎng),并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800元。因子女尚在哺乳期,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本院將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王某賠償其人民幣100000元。雖然被告王某為原告王某某出具了承諾書,但該承諾書是事先打印的,而非被告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quán)請求損害賠償,而本案被告王某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王某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甲由原告王某某撫養(yǎng),被告王某自2014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80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時止,限每月15日前支付當月?lián)狃B(yǎng)費。
三、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5元,原被告各負擔3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林立楠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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