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0-25閱讀量:(1436)
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開民初字第00653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個體,住遼寧省興城市。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現役軍人,住遼寧省興城市。
委托代理人陳智輝,遼寧名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太和區中央南街錦繡天第C區32-***、***號。
負責人崔某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越洋,遼寧天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胡某某、趙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開民初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書,宣判后,原告陳某某不服,上訴至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錦民終字第006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15)開民初字第00021號民事判決;二、發回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重審。”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陳智輝、被告胡某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越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8日15時20分,原告陳某某駕駛遼P48***號小型轎車在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渤海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昆侖山路口時,與沿渤海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昆侖山路口左轉彎由胡某某駕駛的遼P48***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胡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與胡某某達成協議,原告車輛到指定4S店維修,由胡某某另行賠償原告車輛折舊及精神損失共計1萬元。后原告車輛經維修發生費用68000元。被告趙某某是車輛所有人,其作為車輛出借方,應承擔相應賠償義務。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系遼P48***小型轎車的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78000元。
被告胡某某辯稱,原告的所訴的事實屬實。車輛實際所有權人是我,我本人貸款買車,因我沒有貸款資格,所以以我岳父趙某某的名義購買。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遼P48***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3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肇事時胡某某駕駛證被扣分已達12分,按法律規定不能駕駛車輛,故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趙某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5時20分,原告陳某某駕駛遼P48***號小型轎車在錦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渤海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昆侖山路口時,與沿渤海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昆侖山路口左轉彎由胡某某駕駛的遼P48***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2014年7月11日,原告作為乙方、被告胡某某作為甲方,雙方簽訂一份交通事故協議書,約定:“甲方賠償乙方車輛指定奧迪4S店維修,另甲方賠償乙方車輛折舊及精神費損失共計人民幣10000元整,以后出現任何后果,互不追究對方責任”。原告與胡某某均在該協議書上簽名、按指紋。后原告的遼P48***號小型轎車經錦州某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原告共支付維修費用68000元。
另查,被告胡某某駕駛的遼P48***小型轎車系胡某某以被告趙某某的名義,以貸款方式購買,車輛實際所有人是胡某某。胡某某的駕駛證載明準駕車型為C1,該證清分日期為2014年6月3日,累計積分21分,狀態系違法未處理、超分、停止使用。該車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確認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修車發票及結算單、交通事故協議書、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處罰決定書詳細信息、機動車保險條款及庭審筆錄載卷為憑,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財產權。公民由于過錯致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區大隊作出的胡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胡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遼P48***小型轎車的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的系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故應先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問題,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胡某某駕駛證已扣滿12分,按保險條款屬于免責條款,故不應在商業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胡某某雖辯稱某某保險公司未向其示明免責條款,但胡某某作為駕駛人員,應知其駕駛證被扣滿12分后不應再駕駛車輛,卻仍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對事故后果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某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本院予以采納。原告為證明其車輛維修情況提供了錦州某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車發票及結算單,被告對此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告的機動車損失金額予以確認;被告胡某某與原告在交警部門簽訂了一份交通事故協議書,同意另行補償原告1萬元,胡某某對此予以認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因遼P48***小型轎車雖登記在趙某某名下,實際是胡某某所有,故趙某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故該費用由被告胡某某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2000元;
二、被告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賠償金人民幣76000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0元,郵寄費160元,合計191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俐
審 判 員 王利民
人民陪審員 王 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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