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王某某、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6閱讀量:(1074)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一初字第276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吉林市龍潭區。
委托代理人:孟慶宇,吉林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吉林市龍潭區。
被告:郭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吉林市龍潭區。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慶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郭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12月23日,兩名被告(夫妻關系)為收購玉米與原告簽訂了借款協議。雙方協議約定,原告借給兩名被告五萬元,利息五千元,三個月后歸還本息,如有爭議由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管轄。在雙方簽訂借款協議當天,原告就向被告郭某某支付了1500元現金,還向被告郭某某銀行卡匯款48500元。2014年3月23日,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沒有及時向原告還款,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還款。原告認為兩名被告拒不還款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兩名被告連帶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總計55000元;2、判令兩名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其放棄答辯權利。
原告向本院提供證據如下:
1、房屋抵押借款協議書,證明被告為收購玉米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利息5000元,被告以其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
2、安平小區房屋買賣合同,證明被告為向原告借款以自己房產作抵押。
3、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從自己銀行賬戶內取出48500元借給被告。
4、銀行存款單,證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已向被告銀行賬戶存入48500元。
5、借據,證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已經收到原告出借的50000元。
6、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證明兩名被告系夫妻關系。
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權利。
本院對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原告提供的證據1、3、4、5、6,能夠證明兩名被告系夫妻關系并向原告借款5萬元、利息5000元及借款期限為三個月的事實,故對五份證據的該部分證明力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與本案原告訴請無關,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郭某某因購銷玉米向原告借款5萬元,當天原告給付被告郭某某現金1500元,通過存款方式給付被告郭某某48500元,被告郭某某給原告出具借據,借據中被告郭某某本人簽名按捺,同時被告郭某某加蓋上被告王某某名章,借據中約定還款期限為2014年3月23日。兩名被告至今未償還過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兩名被告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通過原告向被告郭某某支付借款及被告郭某某給原告出具借據的行為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郭某某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故本院認定原告與被告郭某某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與被告郭某某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屆滿,被告郭某某應履行還款義務,故對原告請求被告郭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兩名被告系夫妻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規定,被告王某某亦應承擔償還債務的義務,故對原告請求被告王某某連帶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約定利息問題,借據中約定的本金5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的利息5000元,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逾期利息問題,原告訴請的利息為從2014年3月23日按照中華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規定,原告主張的逾期利息5000元,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對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連帶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5.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贊
審 判 員 果 丹
人民陪審員 李國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 遲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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