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姚某、鄭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0-27閱讀量:(1474)
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閩0602刑初43號
公訴機關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連城縣,漢族,專科文化,無固定職業。2011年9月28日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2014年9月1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林某某,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黃少杰,福建簪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鄭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薌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檢察院以薌檢公刑訴(2016)2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鄭某甲犯盜竊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州市薌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鄭某甲,辯護人林海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2015年,被告人姚某與被告人鄭某甲共謀由被告人姚某負責盜竊,被告人鄭某甲負責收購并銷贓,共同實施以下盜竊。
1、2015年9月24日19時許,被告人姚某事先到達位于漳州市龍文區的漳州市理工學院宿舍*幢天臺,2015年9月25日凌晨2時許沿該樓樓梯到達4樓,進入402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陳某乙的一部黑色酷派5891手機(價值人民幣282元),盜走被害人陳某丙的一部iphone5手機(價值人民幣1400元),盜走被害人賴某甲的一部白色移動云多米手機(價值人民幣826元),盜走被害人白某的一部白色小米NOTE手機(價值人民幣2444元)。隨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宿舍樓426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張某甲的一部三星牌L710手機(價值人民幣533元)。后被告人姚某將上述在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漳州市理工學院宿舍樓4幢盜竊來的5部手機拿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九一北路銀河移動通訊城,以人民幣1500余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某甲。
2、2015年10月9日凌晨2時40分許,被告人姚某到達福建省漳州市衛生職業學院學生宿舍8幢北邊,從一樓徒手攀爬下水管道至二樓后,沿樓梯到達該棟幢五樓,進入*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黃某甲的現金人民幣100元及一部iphone6手機(價值人民幣4158元),盜走被害人石某現金人民幣600元及一部魅族3手機(價值人民幣853元),盜走被害人林某甲現金人民幣200元及一部白色小米4手機(價值人民幣977元)。隨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503宿舍內盜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黑色移動Al手機(價值人民幣445元),盜走被害人李某一部黑白相間華為榮耀3C手機(價值人民幣427元),盜走被害人蘇某一部黑色艾優尼牌U3型手機(價值人民幣1052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505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鄧某一部前黑后白紅米№TE移動4G增強版手機(價值無法鑒定),盜走被害人林某乙一部黑色華為榮耀6手機(價值人民幣977元),盜走被害人王某甲一部白色酷派8705手機(價值人民幣335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509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陳某丁現金人民幣350元,盜走被害人劉某乙一部白色酷派大神F2手機(價值人民幣693元),盜走被害人戴某一部白色小米3手機(價值人民幣913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512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徐某甲現金人民幣400元,盜走被害人蔡某甲一部灰色小米1S手機(價值人民幣502元),盜走被害人賴某乙一部深灰色移動定制機AI手機(價值人民幣559元)。被告人姚某在福建省漳州市衛生職業學院學生宿舍8幢實施盜竊后,將盜來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機、一部黑白色魅族3手機、一部白色小米4手機藏匿在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通鑫學生公寓*幢樓頂,并將盜來的一部前黑后白紅NOTE增強版手機、一部白色小米3手機、一部灰色小米1S手機拿到漳州市區以1000余元賣給一陌生人;將其余7部手機全部拿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九一北路銀河移動通訊城,以1000余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某甲。
3、2015年10月19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姚某到達福建省漳州市城市職業學院宿舍樓*幢北邊,徒手攀爬小水管道至二樓陽臺,通過翻圍墻逐個進入未關陽臺門的學生宿舍內。進入該幢205宿舍內盜走被害人許某一部白色魅族MX4手機(價值人民幣1147元),盜走被害人王某乙一部白色華為手機(價值人民幣306元,已追回并退還),盜走被害人方某一部白色魅族MX4手機(價值人民幣1147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06宿舍內,盜走被害人賴某丙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機(價值人民幣835元,已追回并退還),盜走被害人張某乙現金人民幣400元,盜走被害人傅某一部白色步步高VIOY18L手機(價值人民幣1176元,已追回并退還),盜走被害人鄭某乙―部白色小米2A手機(價值人民幣361元),盜走被害人王某丙―部白色小米4手機(價值人民幣1041元,已追回并退還),盜走被害人黃某乙現金人民幣200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19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張某丙一部白色OPPO手機(價值人民幣832元),盜走被害人羅某甲一部白色聯想牌A3860手機(價值人民幣445元,已追回并退還)。隨后,被告人姚某通過徒手攀爬下水管進入福建省漳州市薌城區通鑫學生公寓A7幢二樓陽臺,進入該幢106宿舍內盜走被害人湯某一部黑色移動AI定制手機(價值人民幣564元),盜走被害人張某丁一部白色OPPOR2017手機(價值人民幣901元,已追回并退還)。2015年10月19日傍晚,被告人姚某將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市職業學院宿舍1幢及在薌城區通鑫學生公寓A7幢106宿舍盜竊所得的11部手機拿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九一北路銀河移動通訊城,以人民幣1800余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某甲。
4、2015年10月28日2時40分許,被告人姚某到達福建省漳州市衛生職業學院學生宿舍7幢,徒手攀爬一樓防盜網至二樓陽臺,進入203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張某戊一部IPADmini平板電腦(價值無法鑒定)。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04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陳某戊現金人民幣30元,盜走被害人陳某己一部白色華為3C手機(價值人民幣484元,已追回并退還)及一部白色聯想A3860手機(價值人民幣601元,已追回并退還)。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05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康某現金人民幣40元及一個黑色皮質雙肩包,盜走被害人高某現金人民幣100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06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廖某現金人民幣100元,盜走被害人江某現金人民幣90元,盜走被害人蔡某乙現金人民幣150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07宿舍內盜走被害人袁某現金人民幣50元,盜走被害人陳某庚一部紅米NOTE移動增強版手機(價值無法鑒定)及一部IPAD4平板電腦(價值無法鑒定,已追回并退還)。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09宿舍內盜走被害人梅某一部已更換外殼的國行16G金色ifhone5手機(價值人民幣1132元,已追回并退還)及現金人民幣20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10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徐某乙一部白色華碩牌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2332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11宿舍內盜走被害人周某現金人民幣350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14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黃某丙一部白色聯想A3860手機(價值人民幣559元)。后被告人姚某進入該幢216宿舍內盜走被害人黃某丁一部黑白相間OPPOR827T手機(價值人民幣838元)。作案后,被告人姚某將在漳州市衛生職業學院學生宿舍7幢盜來的一臺白色華碩牌筆記本電腦遺棄在漳州市衛生職業學院后山。2015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姚某將其余盜來的6部手機和兩臺平板電腦拿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九一北路銀河移動通訊城,以人民幣2300余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鄭某甲。
二、被告人姚某單獨實施以下盜竊事實:2015年10月30日3時許,被告人姚某到達福建省泉州幼兒高等專科學院宿舍A幢,徒手攀爬一樓防盜網進入該幢二樓陽臺,進入未關陽臺門的學生宿舍107內,盜走被害人余某現金人民幣1200余元,盜走被害人羅某乙一部黑色紅米1手機(價值人民幣281元),盜走被害人柳某一部白色華為CHM-CL00手機(價值人民幣644元),盜走被害人胡某現金人民幣120元,盜走被害人張某己現金人民幣60元。以上被盜物品除部分現金被被告人姚某花掉以外,其余現金及物品均被繳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鄭某甲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建議對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內處以刑罰,并處罰金;對被告人鄭某甲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幅度內處以刑罰,并處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姚某、鄭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乙、陳某丙、賴某甲、白某、張某甲、黃某甲、石某、林某甲、李某某、李某、蘇某、鄧某、林某乙、王某甲、陳某丁、劉某乙、戴某、徐某甲、蔡某甲、賴某乙、許某、王某乙、方某、賴某丙、張某乙、傅某、鄭某乙、王某丙、黃某乙、張某丙、羅某甲、湯某、張某丁、張某戊、陳某戊、陳某己、康某、高某、廖某、江某、蔡某乙、袁某、陳某庚、梅某、徐某乙、周某、黃某丙、黃某丁、余某的陳述及提供的部分車輛購買憑證,證人劉某甲、陳某甲、薛某的證言,價格鑒定結論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件來源及歸案經過、情況說明、提取物證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發還物品清單,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及被告人鄭某甲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現場平面圖及現場、扣押物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鄭某甲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告人鄭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事前與被告人姚某通謀,事后明知是盜竊所得贓物而多次予以購買,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其中,被告人姚某盜竊數額達人民幣37562元及電腦等物,被告人鄭某甲盜竊數額達人民幣22342元及電腦等物,均屬數額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鄭某甲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曾因盜竊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姚某、鄭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案部分贓物已被追回歸還被害人,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姚某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贓物已被追回歸還被害人,建議對被告人姚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得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鄭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責令被告人姚某、鄭某甲將未退賠的贓款贓物或按贓物鑒定價值退賠給被害人。
四、繼續追繳被告人姚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廷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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