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 訴章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1閱讀量:(1492)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貴民一初字第01572號
原告:王某某 ,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原告王某某 與被告章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愛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章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 訴稱:2013年1月1日17時10分,原告王某某 駕駛皖R×××××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318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馬衙街道靈芝村地段處與被告章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池州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右脛骨平臺骨折,予以手術。由于皮膚缺損伴感染,2013年3月15日,原告再次入住醫(yī)院治療,2014年3月31日,原告又住院進行內(nèi)固定取出術,現(xiàn)治療終結。原告的傷情經(jīng)鑒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現(xiàn)原告王某某 要求被告章某某賠償其交通事故各項損失83508.5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王某某 主張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50378.56元(被告應賠償31265元)、誤工費365天×62.50元/天=22812.50元、護理費(26天+29天+17天)天×97.50元/天=7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與營養(yǎng)費72天×30元/天×70%=1512元、殘疾賠償金8098元/年×20年×10%=1619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70%=35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000元,合計83508.50元。
被告章某某未答辯應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1日17時10分許,被告章某某駕駛SHJ12***B兩輪摩托車在池州市貴池區(qū)馬衙街道辦事處靈芝村靈芝小區(qū)左轉彎上318國道往池州市區(qū)方向行駛,因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與王某某 駕駛的皖R×××××號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發(fā)生碰撞,造成王某某 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經(jīng)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章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 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 受傷后被送往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救治,經(jīng)診斷為右脛骨平臺骨折,予以手術、抗炎等對癥治療26天。2014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3日,王某某 因傷口感染再次在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9天。2014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17日,王某某 第三次在池州市人民醫(yī)院住院行內(nèi)固定物取出術,現(xiàn)已治療終結。2014年11月27日,王某某 的傷情經(jīng)安徽秋誠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王某某 的醫(yī)療費用合計50378.56元,其中被告章某某已支付7000元?,F(xiàn)原告王某某 向本院起訴,要求被告章某某賠償其交通事故各項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上述事實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及原告向本院舉證的居民身份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受傷治療的門診病歷及住院與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用票據(jù)等證據(jù)證明,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章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 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的認定,原告王某某 以此主張民事賠償權利,本院予以確認。本院根據(jù)原告的舉證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確認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50378.5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天×10元/天=720元、營養(yǎng)費72天×15元/天=1080元(前三項合計52178.56元)、誤工費150天×62.50元/天=9375元、護理費72天×97.50元/天=7020元、殘疾賠償金8098元/年×20年×10%=1619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70%=3500元、交通費500元(前五項合計36591元)、鑒定費1000元。被告章某某賠償10000元+42178.56元×70%+36591元+1000元×70%=76816元,章某某已支付的費用7000元應予扣減;王某某 自己承擔42178.56元×30%+1000元×30%=12953.5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章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某 交通事故各項損失76816元,扣除章某某已支付的費用7000元,尚需支付賠償款69816元。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 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35元,減半收取417.50元,由被告章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愛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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