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畢某與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2閱讀量:(1583)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廬民一初字第04252號
原告:畢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貨車駕駛員,戶籍地安徽省肥東縣,經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委托代理人:李豐升,安徽李豐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鑫,安徽李豐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
原告畢某與被告劉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偉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畢某訴稱:劉某與其原系夫妻。年月日,雙方在安徽省肥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4年1月6日,畢某與劉某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位于合肥市廬陽區的房屋歸畢某所有,6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由畢某承擔。離婚協議書簽訂后,畢某按協議約定承擔了夫妻共同債務,但劉某總是拖延或拒絕協助畢某辦理涉案房屋的登記手續,故畢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要求確認位于合肥市廬陽區的房屋所有權歸畢某所有,劉某履行協助畢某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義務;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某承擔。
后,畢某撤回要求劉某履行協助畢某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義務的訴請。
劉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畢某與劉某原系夫妻。2014年1月6日,畢某與劉某在安徽省肥東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婚前有房屋位于合肥市廬陽區的房屋,雙方協議歸男方所有,家中有陸萬元債務歸男方所有(承擔)。無其他財產分割問題。
另查明:畢某于2012年5月31日就購買合肥市廬陽區房屋向恒*頤豐(合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公司)交付160817元首付款。2012年7月23日,畢某、劉某就購買該房屋與恒*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2012年7月31日,涉案房屋備案在畢某名下。后,畢某、劉某在中國建設銀行安徽省分行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在庭審中,畢某同意涉案房屋判歸其所有后,因涉案房屋所差欠的債務由其承擔。
以上事實由畢某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認購備案確認單、付款憑證、個人貸款支付憑證、離婚協議書,及當事人庭審陳述予以證實。因被告劉某未到庭,視其放棄抗辯,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涉案房屋產權歸原告所有,因此,原告訴請合肥市廬陽區的房屋歸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但購買該房屋差欠的債務及銀行按揭貸款應由原告承擔。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權利,由其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合肥市廬陽區的房屋(備案單號為****)歸原告畢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464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謝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許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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