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劉某敲詐勒索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3閱讀量:(1795)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寶刑初字第61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天津市薊縣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寶坻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連偉,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男,19**年*月*日出生,天津市薊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3年10月15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變更為取保候審。現在居住地候審。
辯護人田雪,天津陳寶堂律師事務所律師。
寶坻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寶檢刑訴(201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劉某犯敲詐勒索罪,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審理中發現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遂于2014年2月14日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重新進行了審理。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劉連偉、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田雪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劉某某同被告人劉某經預謀后以借錢給孫某某為由,將孫某某騙至鈺華街道郝莊村一出租房內,二人先后與孫某某發生性關系。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以持有孫某某的裸照和性交錄像并將上傳至互聯網為由,對孫某某進行威脅,索要人民幣50000元。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劉某知劉某某敲詐孫某某,仍對孫某某恐嚇并伙同劉某某前往寶坻區寶平街道南關大街勸寶超市向孫某某索要錢財,后被告人劉某某、劉某被民警當場抓獲,未能取得錢財。
為證明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屬坦白。
二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7日,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劉某經預謀后以借錢給孫某某(女)為由,將孫某某騙至鈺華街道郝莊村一出租房內,二人先后與孫某某自愿發生性關系。2013年10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以劉某持有孫某某的裸照和性交錄像并將上傳至互聯網或告知其家人相要挾,向孫某某索要人民幣50000元。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劉某明知劉某某敲詐孫某某,仍對孫某某恐嚇并伙同劉某某前往寶坻區寶平街道南關大街勸寶超市向孫某某索要錢財,后被告人劉某某、劉某被民警當場抓獲,未能取得錢財。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法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孫某某陳述筆錄,證實2013年10月6日晚,其通過QQ網聊認識一網名為“大雞雞”的男網友,當日其向該網友借錢,并與該網友發生了性關系。次日,該網友帶領另一男子以借錢給其為由,將其帶至寶坻區一平房出租房內,二人分別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二男子走后,其發現自己的蘋果4手機被盜。2013年10月10日晚,網名“大雞雞”男子稱手機是他拿走的,里面有其裸照,如果不給5萬元,就將裸照傳到網上或告知其家人,其報警。后該男子多次向其要錢,其將情況報告公安機關,10月15日中午,二男子來寶坻勸寶超市餐廳向其索要錢財時被民警當場抓獲的事實。
2、證人張某某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10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中午,劉某開著劉某某的夏利車,拉著劉某某與其一起來寶坻城區玩,在車里劉某某打電話,劉某對著劉某某的手機曾大聲喊“到底有沒有”、“到底給不給”之類的話,口氣挺橫。
3、證人郝某某證言筆錄,證實2013年國慶放假期間,曾有年齡均在20多歲的二男一女租住在其家正房西側一間房內,中午入住,當天傍晚就走了。
4、被告人劉某某辨認筆錄,證實其與劉某是在郝某某的出租房內與孫某某發生性關系并盜走孫某某手機的事實。
5、被害人孫某某提供的手機盒上的串號與劉某某盜走的孫某某手機上的串號相一致的事實。
6、被害人孫某某手機內QQ聊天記錄,證實網名為“大雞雞”的男子向其索要5萬元,還威脅不給錢就將裸照給其父母看的事實。
7、價格鑒定結論,證實孫某某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500元的情況。
8、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實二被告人在現場被抓獲歸案情況。
9、居民信息表,證實涉案人員身份情況。
10、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情況。
11、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證實扣押蘋果4手機及發還被害人情況。
12、被告人劉某某供述筆錄,其供稱2013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其以網名“大雞雞”通過QQ聊天與網名“謊言”的孫某某聊天,后孫某某提出向其借錢,二人發生性關系。次日其將此事告知劉某,后二人預謀以借錢給孫某某為由與孫見面,后在寶坻城區一平房出租房內二人分別與孫某某發生性關系,離開時,其將孫某某手機盜走。兩天后的晚上,其以錄有孫某某的裸照和性愛錄像,并將裸照、性愛錄像上傳網上相要挾,向孫某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后其將此事告訴劉某,說其向網友敲詐3000塊錢,劉某提出得分給他1000元。2013年10月15日中午,其與劉某來寶坻勸寶超市找孫某某拿錢時,被民警抓獲。
13、被告人劉某供述筆錄,證實2013年10月7、8號的一天上午,劉某某告訴其一女網友向他借錢,并與女網友發生性關系的事。當日下午,其與劉某某預謀以借錢給女網友為由與該女見面,后二人在寶坻城區一平房出租房內分別與該女發生性關系,離開時劉某某將該女手機拿走。幾天后的一天中午,劉某某告訴其從女網友處敲詐3000元,其提出得分給其1000元。2013年10月15日中午,劉某某提出去寶坻找女網友要錢,其與劉某某一同乘車來到寶坻,在勸寶超市餐廳與女網友見面時被民警抓獲。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庭審中均能認罪悔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德新
人民陪審員 項立秋
人民陪審員 李秀林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曾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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