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譚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626)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中區法民初字第02048號
原告楊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永川區。
委托代理人石鵬,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瑞玉,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譚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合川區。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譚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澤波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冉光耀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鵬、趙瑞玉,被告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3年11月12日,楊某某與譚某某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楊某某在期貨或者在現貨公司開戶存入60000元人民幣,由譚某某在期貨和現貨電子交易盤上買賣,在交易過程中,虧損與收益與楊某某無關,譚某某每月支付1200元利息給楊某某。現譚某某將楊某某賬戶內的資金全部揮霍,且沒有支付任何利息。楊某某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譚某某向楊某某償還人民幣60000元。
被告譚某某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是為了共同炒期貨,賬戶是楊某某的,譚某某也向該賬戶存入了6000元。因為炒期貨有風險,最后全部虧損了,楊某某與譚某某都應承擔損失,且楊某某還收取了1700元的利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譚某某(甲方)與楊某某(乙方)簽訂協議,約定“先由乙方在期貨或者在現貨公司開戶存入6萬(陸萬元整)人民幣在乙方賬戶,在(再)由甲方同時存入6仟(陸仟元整)人民幣在乙方賬戶作為保證金,由甲方在期貨和現貨電子交易盤上買賣。在交易過程中虧損與收益跟乙方無關,但由甲方每月按1200元(壹仟貳佰元整)付給乙方作為利息。”隨后,楊某某在天新茶葉交易市場開戶,并存入60000元,譚某某也向該賬戶存入6000元。此后,該賬戶由譚某某進行茶葉即期現貨的買賣,至2013年12月,該賬戶僅余現金172元,其余資金均虧損。楊某某了解到賬戶資金已全部虧損且譚某某并未按約支付利息,要求譚某某返還本金60000元,譚某某予以拒絕,楊某某遂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上述事實,有楊某某提交的協議原件和譚某某提交的交易商名稱為楊某某的交易商月對賬單等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載卷為憑,并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某與譚某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根據雙方的協議約定,楊某某在開戶存入60000元現金后,并不參與期貨的買賣,且不承擔交易中的虧損和享受交易的收益,只是每月收取1200元的利息。該約定明顯不符合合伙中關于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要求。楊某某將現金存入賬戶后,由譚某某自行進行期貨交易的操作,楊某某只是定期收取利息,其約定具有借款合同關系的法律特征,理由如下:首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了楊某某出借的金額及利息的收取,符合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其次,楊某某雖將出借款項存入自己開設的賬戶,但其將賬戶密碼告知譚某某,由譚某某自行決定交易操作,其已履行了向譚某某交付款項的義務;再次,雖然譚某某不能從賬戶中取出現金,但其使用賬戶內的資金進行期貨交易并不受限,應視為雙方對借款的用途作出了限制,即該借款只能用于譚某某進行期貨交易,該借款用途的限制并不違反法律關于借貸雙方可以約定借款用途的規定。據此,本院確認楊某某與譚某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雙方在協議中雖未約定還款時間,但楊某某可以在合理期限內隨時要求譚某某歸還借款,現譚某某至今仍未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本院對楊某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譚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減半收取受理費650元,由被告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吳澤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冉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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