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8閱讀量:(1272)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榮法民初字第00146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生,瑤族。
委托代理人:趙瑞玉,重慶精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夏正華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4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趙瑞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2月4日前,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計185000元。2013年2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承諾2013年3月15日前還清。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欠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欠款,被告未償還,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85000元,從2013年3月15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為止,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某未到庭應訴,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4日前,被告周某多次向原告陳某某借款共計185000元,2013年2月4日,被告周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內容如下:“本人周某欠陳某某資金壹拾捌萬伍仟元(185000元),在2013年3月15日前還清,欠款人周某”。被告周某欠款后,沒有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原告陳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185000元應出具借條,但被告周某卻出具欠條,被告周某收到原告陳某某起訴狀副本后,在舉證期內,對原告陳某某起訴要求償還借款185000元的訴訟請求未提出抗辯意見,視為對該筆債務是借款的認可,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周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約定了償還期限,沒有約定利息。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被告周某向原告陳某某借款,約定2013年3月15日前還清,到期后,被告周某未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周某應從2013年3月16日起計付利息。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被告周某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本金185000元,從2013年3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至付清為止。
如果被告周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預交2000元,實際收取2000元,訴訟保全費1620元,共計3620元,由被告周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夏正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振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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