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西安強某倉儲有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1-29閱讀量:(1486)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未民二初字第01205號
原告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郝斌,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侯亞偉,陜西偉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強某倉儲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車家堡工業園*字*號。注冊號61011210000****。
法定代表人張某,經理。
原告袁某某與被告西安強某倉儲有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郝斌、侯亞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西安強某倉儲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月20日,其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其租賃被告的房屋,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30日,第一年租金為13.86萬元,后每年遞增10%,每年于租賃期開始前支付租金。2013年2月其向被告預交5萬元租金,2013年4月因經營變動,雙方協商解除租賃合同,被告承諾向其退還剩余租金2.3萬元并出具欠條。該款經其多次催要無果,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其租金2.3萬元及計算至起訴之日的逾期利息465.8元,并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20日,原告及石某某同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二人共同租賃被告位于車家堡工業園區鐵路西臨、面積為770㎡的倉庫用于合作經營,租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30日,租金每年為13.86萬。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按年度支付租金,2013年初,原告與石某某解除合作關系,房屋由原告單獨承租。2013年2月,原告向被告支付2013年度租金5萬元。因經營變動,雙方協商于2013年4月解除租賃合同,2013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寫明被告應退原告庫房剩余租金2.3萬元,于10至15個工作日退還。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該款,遂致訴訟。審理中,原告稱其訴請中利息465.8元是以欠款2.3萬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9月2日計算得出。
上述事實,有租賃合同、收款收據、欠條、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租賃合同的簽訂與解除均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定充分履行各自義務。雙方租賃關系解除后,被告已向原告出具欠條確認其應退還款項,但其未在約定時間付款,應向原告支付相應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其2.3萬元并支付該款自應付款之日起至起訴之日利息465.8元的訴請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西安強某倉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袁某某退還2.3萬元,并支付利息465.8元。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7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于上述付款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新
代理審判員 張 彥
人民陪審員 楊建國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唐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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