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某與彭某、劉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1閱讀量:(1670)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粵0606民初9739號
原告孟某某,女,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公民身份號碼×××2226。
委托代理人黃家林,廣東國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彭某,女,漢族,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公民身份號碼×××2088。
被告劉某某,男,滿族,住長春市朝陽區。
第三人東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原告孟某某訴被告彭某、劉某某,第三人東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審判員譚文斌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于2016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黃家林,被告彭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孟某某起訴認為,原告和被告、第三人之間就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達成連帶清償協議,該買賣合同糾紛案號是(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216號,但被告和第三人至今沒有任何清償行動。據此,原告請求判令:1、兩被告對第三人債務23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首、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彭某辨稱,因之前被告與另一位股東經營某某公司,原告已經起訴過,雙方進行了調解。現原告只起訴被告而沒有起訴另一位股東,建議原告起訴另一位股東。
本院依法向被告劉某某、第三人某某公司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但被告、第三人既無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綜合當事人的訴辯,本院確認雙方爭議焦點在于:
被告應否承擔連帶責任及應承擔責任的范圍?
針對上述焦點,原告提供證據及被告彭某質證意見如下: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和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認為:無異議。
2、(2013)東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02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216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2014)東二法厚執字第644-1號執行裁定書復印件一份,證明該案已經經過了一審、二審和執行階段。
被告認為:對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無異議。
3、和解協議書原件一份,擔保書原件一份,證明原、被告已經達成了還款計劃且被告還提供了擔保。
被告認為: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當時某某公司被告占55%股份,企業經營不善被告應承擔較大責任,當時被告另外經營一間企業,所以同意私自償還原告債務,但另外經營的企業后來也倒閉了,現在已經無力償還。建議原告起訴另一位股東。
針對上述焦點,被告彭某沒有證據提供。
經過庭審辯證、質證,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1、2、3,被告彭某對其真實性均沒有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關聯性予以采信。
案經開庭審理,結合采信的證據,本院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孟某某訴某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東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某公司向孟某某返還358626元。因某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2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之后孟某某申請強制執行,因某某公司沒有可供執行財產,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同年8月18日,孟某某(甲方)、某某公司(乙方)、彭某、劉某某(丙方)庭外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書》,三方約定:關于(2014)東中法民二終字第216號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問題,三方確定乙方總付款額為230000元,乙方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給甲方,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50000元給甲方,于2014年11月30日前付50000元給甲方,于2015年1月31日前付30000元給甲方;丙方自愿作為保證人,對上述23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同日,劉某某出具一份《擔保書》,注明:三方簽訂的和解協議書,如果乙方不按計劃付款,丙方自愿承擔連帶責任擔保,以個人財產清償協議中所涉的債務。但之后彭某、劉某某沒有向孟某某支付款項。
以上事實,還有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兩被告、第三人簽訂的《和解協議書》,是三方意思真實表示,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有效且具有約束力。因第三人逾期沒有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兩被告作為保證人,應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原告請求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劉某某對東莞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應返還給孟某某的2300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孟某某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7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彭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譚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 楊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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