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12-06閱讀量:(1521)
廣東省佛山市順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佛順法杏民初字第555號
原告麥建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順某區。
委托代理人麥洪正,廣東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伍錦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順某區。
被告佛山市廣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順某區大良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旅游區**號*層之*。
法定代表人伍錦某,董事長。
被告黃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順某區。
被告鐘的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佛山市順某區。
上述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捷,河南地依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麥建某訴被告伍錦某、佛山市廣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得某石化公司”)、黃某、鐘的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伍暉儀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麥建某的委托代理人麥洪正,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麥建某訴稱,被告伍錦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從2014年8月向原告借款,原告根據被告伍錦某的指示向談某某、黃某的銀行賬戶支付了借款合計280萬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伍錦某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書,確認向原告借款280萬元,月息2%,按月支付利息,至今尚欠250萬元未還;同時,還確認從2015年4月起沒有支付利息,并承諾分三期歸還,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作為擔保人在上面蓋章確認。其后,被告伍錦某未能按還款計劃書歸還借款。另,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系一人獨資公司,在書寫還款計劃書時被告黃某系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故被告黃某應對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被告鐘的某與被告伍錦某系夫妻關系,上述債務發生在倆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被告鐘的某應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被告伍錦某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50萬元及利息(按月息2%,從2015年4月1日起計付至實際清償日止,暫計至2015年5月31日為10萬元);二、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黃某、鐘的某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伍錦某辯稱,1.對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有異議,對于借款本金,答辯人借款后從2014年9月9日起向原告陸續歸還款項19次合計174675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應為121.807195萬元;對于利息,依據答辯人歸還款項計算,其中借款本金21.807195萬元的利息應從2015年5月26日起計付,借款本金100萬元的利息應從2014年10月10日起計付,利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2.還款計劃書的書寫日期為2015年5月22日,而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自然人股東于2015年5月26日變更為答辯人,答辯人于2015年5月29日應原告的要求在還款計劃書上加蓋了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書寫“擔保人”字樣,被告黃某對涉案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答辯人與被告鐘的某并非夫妻關系,被告鐘的某對涉案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黃某共同辯稱,與被告伍錦某上述答辯意見中第1、2點一致。
被告鐘的某辯稱,與被告伍錦某上述答辯意見中第3點一致。
在訴訟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及四被告的質證意見如下:
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伍錦某、鐘的某、黃某的人口信息查詢表各一份、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及企業機讀檔案變更登記資料各一份,證明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其中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系一人獨資公司,該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變更自然人股東為被告伍錦某,之前的自然人股東為被告黃某;
四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原告據此認為被告黃某對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無據。
2.順某農商銀行自助業務回單兩份、還款計劃書一份,證明被告伍錦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書,確認向原告借款兩筆合計280萬元,尚欠250萬元借款本金沒有歸還,同時確認從2015年4月起沒有支付利息,被告伍錦某承諾分三期歸還本金及利息,利率按月息2%計算;同時,被告伍錦某承諾若有任一期不能按時歸還本息的,原告可以要求其全額歸還,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在上面蓋章,確認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人;
四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當時被告伍錦某存在眾多債務,銀行往來賬目混亂,故被告伍錦某在還款計劃書中所確認的本金和利息并非事實,應以實際轉賬還款為準。
3.結婚登記證明一份,證明被告伍錦某與被告鐘的某于1999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
四被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該組證據是原告當庭提交,需要三天質證期,但四被告逾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質證意見或其他相反證據。
4.2014年7月9日順某農商銀行自助業務回單一份,證明原告于2014年7月9日根據被告伍錦某的指示,向被告黃某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了50萬元,被告伍錦某于2014年9月9日向原告歸還50萬元就是歸還該筆借款,原告與被告伍錦某之間還存在多筆資金往來,故被告伍錦某拖欠原告的借款應以還款計劃書上確認的本息為準;
四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內容有異議,認為該份證據不能佐證原告與被告伍錦某之間另外存在50萬元的借款關系,該借款與被告伍錦某無關。
在訴訟中,被告伍錦某向本院提交的證據及原告、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黃某、鐘的某的質證意見如下:順某農商銀行自助業務回單十三份、中國農業銀行個人客戶收付款回單六份,證明被告伍錦某從2014年9月9日起向原告陸續支付款項19次合計1746750元;
原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2014年9月9日及2014年9月10日兩筆轉賬款與本案無關,是被告伍錦某分別歸還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出借50萬元本金及2014年8月9日-9月9日利息,其余十七份轉賬單確實用于支付涉案借款利息,但并非歸還借款本金;
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黃某、鐘的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
在訴訟中,被告黃某提供的證據及原告、被告伍錦某、廣得某石化公司、鐘的某的質證意見如下:微信截圖打印件一份及相應證據說明一份、光盤一只,證明被告伍錦某于2015年5月29日應原告的要求在還款計劃書上加蓋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公章并書寫“擔保人”,此時被告黃某并非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被告黃某不應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認為上述資料屬于電子證據,存在修改、刪除的可能,不能證明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在還款計劃書上加蓋公章的時間,應以還款計劃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被告伍錦某、廣得某石化公司、鐘的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
在訴訟中,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鐘的某沒有證據向本院提交。
經庭審質辯,本院對上述證據作如下認證:
1.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4,對被告伍錦某提供的證據,雙方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2.對原告提供的證據3,四被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且該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3.對被告黃某提供的證據,原告對其真實性有異議,經本院詢問,原告確認微信號及聲音來源于原告,只是對微信聊天的時間予以否認,因上述微信聊天的內容與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及企業機讀檔案變更登記資料能互相印證,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確認。
案經開庭審理,結合采信的證據,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
2014年8月26日,原告麥建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案外人談某某支付了180萬元;2014年10月10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黃某支付了100萬元。2015年5月22日,被告伍錦某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確認上述兩筆轉賬款屬于其向原告的借款,確認利率為月息2%,按月支付利息,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萬元未歸還,2015年4月其利息未支付,并承諾分三期歸還,第一期于2015年6月1日前歸還本金100萬元,2015年8月1日前歸還本金100萬元,2015年10月1日前歸還本金50萬元;同時還約定如被告伍錦某任一期不能歸還,原告有權要求歸還全部借款本金。落款處:“借款人:伍錦某,身份證號碼:**,2015年5月22日”。
2015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伍錦某進行微信聊天,原告陳述“可否加多一個公司的公章上去做擔保?廣得某的章或者某天公司的章”;被告伍錦某陳述“廣得某OK”。隨后,被告伍錦某持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在還款計劃書上蓋章,并在蓋章處上面書寫了“擔保人”字樣。
其后,被告伍錦某未能按還款計劃書上約定的期限歸還第一期款項,原告遂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
另查,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系自然人獨資公司,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經核準變更股東,由被告黃某變更為被告伍錦某;被告伍錦某與被告鐘的某于1999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伍錦某之間的借款關系,屬民間借貸,原告依據還款計劃書主張被告伍錦某一次性歸還借款本金250萬元及利息,被告伍錦某提出抗辯,認為已歸還了部分本息,目前尚欠原告本金為121.807195萬元及利息。結合本案,根據原告與被告伍錦某的陳述,兩人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雖然被告伍錦某陸續向原告支付了多筆款項,但雙方于2015年5月22日進行對賬,被告伍錦某向原告出具了還款計劃書確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萬元,故原告主張被告伍錦某歸還借款本金以250萬,理據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伍錦某的上述抗辯意見,理據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原告請求被告伍錦某支付利息的問題,雖然還款計劃書上約定月息為2%,由于該利率水平已超過法律規定,故原告主張的利息應從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對被告伍錦某上述債務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在還款計劃書上蓋章,確認對涉案債務承擔擔保人的責任,雖未明確具體擔保方式,依據法律規定應視為約定不明,視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故原告主張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據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被告黃某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涉案債務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被告黃某提出抗辯,認為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已于2015年5月26日變更自然人股東為被告伍錦某,被告伍錦某于2015年5月29日持有該公司公章自行在還款計劃書上蓋章承擔擔保人責任,與被告黃某無關;結合本案,根據原告與被告伍錦某之間的微信通話內容,可以確認原告在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加蓋公章前,已明確知道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實際已屬于被告伍錦某,公章也掌握在被告伍錦某手中,該事實也與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變更登記時間相吻合,被告黃某并沒有對被告伍錦某上述債務承擔擔保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據此認為被告黃某對被告廣得某石化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據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被告鐘的某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債務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被告鐘的某提出抗辯,認為與被告伍錦某并非夫妻關系,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結合本案,原告提供了結婚證明,佐證被告鐘的某與被告伍錦某系夫妻關系,而被告鐘的某在期限內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倆人并非夫妻關系,故本院確認上述債務發生在倆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被告伍錦某、鐘的某均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債務屬被告伍錦某的個人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述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鐘的某應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的該項主張,理據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伍錦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麥建某償還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計算方法:以2500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廣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鐘的某對被告伍錦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麥建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13800元,財產保全費3920元,合計177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伍錦某、佛山市廣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鐘的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伍暉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潘芷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