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甲,王明某,李某甲,李某乙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12-07閱讀量:(2870)
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31號
公訴機關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甲,男,身份證號碼:***3815,漢族,小學文化,在業,住佛山市禪城區。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9月24日被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傳炳、林瞿爍,廣東淼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明某,男,身份證號碼:***1517,漢族,大學文化,在業,住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佛山市三水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正宏、廖潔瑩,廣東浩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甲,男,身份證號碼:***0235,漢族,高中文化,在業,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F羈押于佛山市三水區看守所。
辯護人劉文霞,廣東務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乙,男,身份證號碼:***6772,漢族,高中文化,在業,住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佛山市三水區看守所。
辯護人嚴達興,廣東金石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以佛三檢刑訴[2015]61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甲、王明某、李某甲、李某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審理期間,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延期審理;2016年3月29日,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本院恢復審理,本院于同日決定恢復本案的法庭審理。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京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甲、王明某、李某甲、李某乙及辯護人陳傳炳、林瞿爍、劉正宏、劉文霞、嚴達興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區白坭鎮西岸新碼頭,成立于2003年3月,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馮某甲,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生鐵、氧化鋅、回收自用冶煉工業廢渣等。2015年2月2日佛山市三水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責令整改問題13項。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馮某甲將尚未整改完畢的煉鐵廠生產工作承包給被告人王明某,被告人王明某也未按規定整改,并使用嚴重老化應淘汰的高爐設備。2015年3月14日20許,在經被告人馮某甲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煉鐵高爐點火。22時許,擔任熱風班班長的被告人李某乙對煤氣危險區域進行檢查,但并未對熱風爐閥門進行安全檢查。3月15日2時20分許,高爐主任李某丙通知被告人李某乙引煤氣,2時35分許,被告人李某甲(為**公司調度主任)看見三號熱風爐耐火球無人清理,提議由余某一等原料工人去三號熱風爐進行“扒球”的維修工作,并讓余某一去找被告人王明某,后被告人王明某安排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違規作業,在進入3號熱風爐作業前,未進行通風置換,未對作業環境的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進行檢測,作業過程中也未進行持續通風、未按規定佩戴呼吸護具等個人防護用品,在煤氣危險區域作業未按規定攜帶煤氣檢測報警裝置。
同年3月15日3時許,爐前工人發現三號熱風爐內有3名員工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中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救援過程中又造成5名員工受傷。
經鑒定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直接原因是高爐煤氣隔斷系統存在缺陷,作業人員在輸送煤氣之前沒有對隔斷系統的水封閥進行安全檢查,致使煤氣經管道泄漏進入三號熱風爐。**公司在沒有確保安全以及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進入熱風爐內進行清理熱風球作業,造成爐內3名作業人員中毒死亡和5名救援人員中毒受傷。
案發后**公司已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馮某甲、王明某、李某甲、李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并認為:被告人馮某甲、王明某、李某甲、李某乙無視國家法律,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馮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沒有異議。
辯護人林瞿爍對指控被告人馮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無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馮某甲有自首情節;2、被告人馮某甲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不是違章生產、作業的直接指揮者、領導者;3、被告人馮某甲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賠償損失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馮某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明某對指控其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名沒有異議,提出以下辯解意見:三水區安監局的十三項整改要求我沒有接到,也不知道這件事。高爐設備是否需要淘汰是老板的事,跟我無關。三號熱風爐的工作人員不是我安排的,而設備檢修工作是李某甲負責的。
辯護人劉正宏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王明某具有自首的情節,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自己的行為作出合理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2、本案的承包合同實際上是內部生產責任制,被告人王明某既沒有投資也不分享利潤,三號熱風爐在事故發生前仍在檢修當中,但不是由王明某參與檢修,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責任,但相比其他責任人較輕,是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另外被告人王明某不知道安監部門要求整改的事情。3、案發后被告人王明某采取了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搶救。4、本次事故的民事賠償已全部解決,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王明某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甲認為其行為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提出以下辯解意見:1、三水區安監局的十三項安全整改要求我不清楚。2、我在公司的工作是負責車輛調度、物料的堆放和衛生清潔工作。3、案發當天我和安全主任韋某一起路過三號熱風爐的時候,看見沒有人在工作,我就打電話給王明某,王明某說沒有余某一的電話號碼,于是我就打了一個電話給余某一說找你有事叫余某一找廠長一下,事后我就跟韋某兩人一起回宿舍。
辯護人劉文霞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設備老化應淘汰而未淘汰、被告人王明某違規作業、負責安全的被告人李某乙未對熱風爐閥門進行安全檢測、被告人馮某甲未完成安監部門整改問題的情況下擅自將煉鐵廠發包給被告人王明某,應主要由被告人馮某甲、王明某、李某乙承擔責任。2、被告人李某甲有自首情節。3、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政府監管部門疏于監管的行為及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均有責任。因被告人李某甲在本案中情節、責任顯著輕微,懇請對被告人李某甲判處免于刑事處罰或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乙提出以下辯解意見:當時一、二號爐用于生產的,由我管理,而三號爐沒有用不歸我管,也沒有權限去管理;本案事故我有責任,但不應全推到我頭上。
辯護人嚴達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公司有專門的機修人員,被告人李某乙在進入公司后,也自主多次對高爐進行了檢修,被告人李某乙在本次事故中過失程度相對較低,在其認知范圍內對公司設備確保安全,受限于他的認知水平和公司的設備狀況而發生事故,因此過失程度較低。2、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乙積極參與搶救,并因此中毒昏迷,也是受害者之一。3、被告人李某乙有自首情節,有明顯的悔罪表現。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李某乙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區白坭鎮西岸新碼頭,成立于2003年3月,法定代表人為被告人馮某甲,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生鐵、氧化鋅、回收自用冶煉工業廢渣等。該公司的煉鐵廠使用嚴重老化應淘汰的高爐設備。2015年2月2日佛山市三水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責令整改問題13項。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馮某甲將尚未整改完畢的煉鐵廠生產工作承包給被告人王明某。2015年3月14日20許,在經被告人馮某甲同意的情況下,**公司煉鐵高爐點火。22時許,擔任熱風班班長的被告人李某乙對煤氣危險區域進行檢查,但并未對熱風爐閥門進行安全檢查。3月15日2時20分許,高爐主任李某丙通知被告人李某乙引煤氣。2時35分許,被告人李某甲(為**公司調度主任)看見三號熱風爐耐火球無人清理,提議由余某一等原料工人去三號熱風爐進行“扒球”的維修工作,并讓余某一去找被告人王明某,后被告人王明某安排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違規作業,在進入三號熱風爐作業前,未進行通風置換,未對作業環境的有毒、有害氣體及氧氣濃度進行檢測,作業過程中也未進行持續通風、未按規定佩戴呼吸護具等個人防護用品,在煤氣危險區域作業未按規定攜帶煤氣檢測報警裝置。
同年3月15日3時許,爐前工人發現三號熱風爐內有3名員工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中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救援過程中又造成5名員工受傷。
經鑒定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直接原因是高爐煤氣隔斷系統存在缺陷,作業人員在輸送煤氣之前沒有對隔斷系統的水封閥進行安全檢查,致使煤氣經管道泄漏進入三號熱風爐。**公司在沒有確保安全以及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進入熱風爐內進行清理熱風球作業,造成爐內3名作業人員中毒死亡和5名救援人員中毒受傷。
案發后**公司已賠償大部分被害人員損失。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馮某甲、王明某、李某甲、李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一)被告人馮某甲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是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公司唯一的老板。公司分兩個廠,一個是氧化鋅廠,另一個是煉鐵廠。煉鐵廠分為三個部門,分別是燒結車間、高爐車間、鍋爐及氣輪機車間。2015年3月14日20時許,我公司煉鐵廠高爐點火,直到15日凌晨零時許我才回到張槎休息,到15日凌晨4時許,我接到負責調度的李某甲經理助理的電話,告訴我剛才公司煉鐵廠高爐發生煤氣泄漏事故,我回到公司5時許,發現公安、政府等部門都在現場,我向王明某了解了情況后,被傳喚到派出所。在今年春節后,王明某開始以按生產產量計算方式承包了煉鐵廠并簽訂了承包合同,由他管生產成本的控制、工人工資多少以及安全生產。他沒有公司股份,煉鐵廠的工資由公司結算。高爐具體運作都是由王明某負責,包括招收工人,排班、具體的生產工作安排等。據我所知,高爐每班(三班倒)安排3名工人負責,高爐的輔助設備熱風爐有三個,平時是三個熱風爐輪流使用的,熱風爐每班安排2名工人負責。因14日正式點火,我聽王明某說他也不知道昨天安排了什么人負責高爐及熱風爐的工作,都是臨時從其他崗位抽調去這兩個崗位的。14日只使用了一、二號熱風爐,三號熱風爐還未啟用,還處于檢修階段。一、二號熱風爐可以正常生產,正常操作的情況下是不會出現事故的,我沒有到過現場,不清楚具體情況,我估計是三號熱風爐的熱風閥或者排煙閥沒有關好,導致其他爐產生的廢氣進入三號熱風爐內,致爐內工人一氧化碳中毒。在三號熱風爐內的工人是將三號熱風爐內的耐火球挖出來,具體幾個人不清楚。煉鐵廠有配備專門用來檢測煤氣的設備,是否有其他相關設備不清楚。高爐是先用柴點火,讓焦炭燃燒最上層的氧化鋅,從而產生廢氣的。高爐點火當天我不在現場,這些工作不用我負責,我當時在辦公室,王明某事先知會我,我也安排了公司負責安全環保的主任韋某到場監督。點火具體安排工人也是王明某安排。公司安全辦公室負責制定了各部門的安全生產流程,值班室都有在墻上標示。韋某負責安全環保,他是安全環保主任,還有一個臨時的助理朱某甲,公司共5個安全員,其中煉鐵廠有兩個,氧化鋅廠有三個,分別是誰我不清楚。高爐、熱風爐這些設備不屬于壓力容器設備,不需要安監等部門驗收,但安監部門平時經常來檢查督促改進。這些設備是2003年安裝的,也是由王明某負責安裝的。幾年前高爐也曾因為操作失誤造成煤氣泄漏,沒有傷亡。我主要負責統籌各個部門的總體生產情況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就會督促一下各部門的負責人。因為我不熟悉具體的生產業務,所以我多數都是跟進一下采購和銷售方面。我覺得王明某沒有落實好安全工作,導致了本次事故的發生。
平時王明某向我匯報煉鐵廠的生產工作,我由于時間有限,還派了朱某甲代表我監督協助王明某的工作,朱某甲每兩三日向我匯報煉鐵廠的情況,但近幾日朱某甲沒有向我匯報三號熱風爐的情況。安全和環保由韋某負責,包括人員入職前安全方面的培訓及整間公司的工作現場檢查。物資調度部由李某甲負責,負責整間公司的調度,李某甲是我的助理,直接對我負責,可以管理整間公司生產方面的工作,他的權力在我之下,其他人之上。點火前公司有沒有對相關設備進行檢測驗收我不清楚,但我在點火前在辦公室對李某甲、朱某甲、王明某說過,要他們在點火時以及點火后還沒有正常的那段時間一定要檢查好安全工作,點火前幾個小時我還打電話給韋某一定要檢查好工作。本次煤氣事故造成8人煤氣中毒,其中3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被告人王明某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2015年春節前,我通過朋友介紹與白坭鎮**公司的馮某甲簽訂合同承包該公司的高爐煉鐵的工作,并決定在2015年3月13日開工。簽了合同后我聘請了高爐主任李某丙和工長張某、李某乙,他們是正月初九到廠上班,其他工人由廠方負責聘請。上班后工人在廠里由廠方培訓一星期。3月12日,我與李某丙、張某、李某乙會同廠方姓朱的安全委員,一起裝煉鐵高爐,并決定第二天開工。到了3月13日開爐后,因為線路問題電壓不足而點不著火,后來廠方的電工處理完畢,直到3月14日下午14時11分,裝爐工作才搞定,并決定晚上20時開爐。到了晚上20時,我與李某丙、張某、李某乙會同廠方的兩名安全委員一起監督高爐點火。點火由廠方聘請的高爐工人晏某班長以及他的十個工人操作。順利點火后就開始上料煉鐵,我就一直在巡查,今天凌晨2時多我回辦公室喝水。到了凌晨3時41分,張某來到辦公室二樓說有工人中了煤氣叫我趕緊下來去現場。我就馬上跑下來與張某一起跑去現場,在跑去現場的過程中我打電話給廠方的常務總經理李某甲,跟他說公司有人煤氣中毒了,趕快找車送人搶救。我跑到現場時,看到李某丙倒在高爐下面一個鑄鐵機旁邊,離他大約10米的熱風爐旁邊又一動不動地躺著四個負責扒耐火球的操作員,我只認識其中的班長余某一。這時候救護車也來到了,我們就協助醫生馬上把人送醫院救治。當時有七男一女送到醫院救治,其中四個人分別為李某丙、張某、李某乙、余某一。根據現場判斷估計是因為那個正在檢修熱風爐的煤氣進氣口盲板沒有堵上,導致其他兩個正在使用的熱風爐里面主要成分為一氧化碳的水煤氣連通漏出,從而導致工人吸進去中毒。熱風爐有三個,三個爐之間是連通的,生產時里面放的是耐火球,主要作用是耐火球通過空氣、煤氣燃燒后往煉鐵高爐里面送熱風,熱風爐有一個套筒燃燒器和裝球孔、卸球孔,引煤氣的管在進燃燒器前有一個閥門叫煤氣切斷閥,但這個閥門一般不是關的很嚴實,檢修停用時要附帶加一塊盲板,這次出事故后我發現正在檢修的熱風爐沒有加盲板。熱風爐的檢修工作由廠方李某甲負責,檢修完成后就會通知我們,看過沒問題就開始使用。這次他們檢修好了兩個熱風爐給我,我認為夠用就開工了,剩下的正在檢修的熱風爐沒有再去理會它,所以到底有沒有加盲板就不清楚,高爐點火前也沒檢查是否關了煤氣切斷閥門,但在前幾天去看過是有關閥門的。我主要負責高爐生產的全部工作,也負責承包工作的安全責任,李某丙是我聘請的一個助手,我也跟他說過生產安全方面的注意事項。在開工前的一天(3月9日下午),我還會同廠方李某甲及安全委員召集了所有高爐生產工人開了一次生產安全會議。**公司規定每次進去高爐生產之前都由一個煤氣工和工廠的一個安全員一起,帶著一個叫煤氣檢測儀進去高爐工人工作的區域進行煤氣濃度檢測,只有確認了煤氣濃度不超標才可以安排工人進去工作,但昨天我就不知道有沒有人進去檢測。公司老板是馮某甲,也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平時我們稱呼李某甲為李總,負責公司日常工作,具體職務我不知道,陳總具體名字和職務不知道,負責煉鐵方面的采購和資源調配,馮某甲的兒子負責氧化鋅方面的采購及資源調配,劉某二負責氧化鋅的生產,安全方面是一個姓朱的男子和阿魏負責,我負責煉鐵的生產,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當時共有23人上班,他們都是2015年3月14日20時開始上班,具體分工有:我負責煉鐵整個生產工藝全面,11人負責爐前出鐵,班長是晏某,熱風爐有3個人負責燒爐,班長是李某乙,2個卷揚工負責往高爐里面上料(放鐵礦石、焦炭等),還沒有班長,還有2個工長負責操作高爐,還有4個運行工負責輸送鐵礦石、焦炭等料到高爐上面,班長余某一。工人進入熱風爐作業前是要先對熱風爐內進行煤氣濃度檢測的,公司也有相關操作規程,但我來的時間短,還沒有看過。高爐和熱風爐各有一個煤氣報警器,用來檢測煤氣濃度的。工人中毒的氣體來源我判斷是由高爐里的鐵礦石和焦炭燃燒。工人上崗前由負責安全的朱姓男子和阿魏對他們進行安全培訓,姓朱的男子和阿魏平時都有提醒我們在高爐、熱風爐進行作業時要先進行煤氣濃度檢測,確認安全才能進行作業。我到了工人中毒現場后,馬上采取緊急措施,將中毒工人送醫院搶救治療。3月14日20時18分,我們將裝好料的高爐點火,一個小時后點好火后,開始送風使燃燒速度加快,燃燒后就產生煤氣,由于剛剛燃燒的煤氣所含的水和雜質比較高不能用,我們就把高爐頂的閥門打開,將這些煤氣放上天空。等高爐燃燒4至6小時,煤氣壓力夠了,雜質少了才能正式利用,當晚由于卷揚機出了點事故,時間延遲。15日凌晨3時左右,李某丙向我報告后我根據情況同意向鍋爐和熱風爐引煤氣,當晚是一號熱風爐燃燒加熱,二號熱風爐送冷風,三號熱風爐在檢修。如果煤氣切斷閥和燃燒閥關閉不嚴實,或者老化后有縫隙都能滲漏煤氣進去熱風爐。三號熱風爐是今年3月9日開始扒耐火球的。3月14日白天有工人在三號熱風爐扒耐火球到下午17時30分下班,之后沒有人在三號熱風爐扒耐火球。3月15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卷揚機壞了,我就打電話叫李某甲過來,商量怎么維修,當時韋某也在,他來了后我們和機修商量好維修方案。李某甲問我三號熱風爐的耐火球怎么還沒有扒完,我講沒人。他就說上料的運行工凌晨以后沒事干了,讓他們去扒。我就讓工人把余某一叫來,說李總找他,后來李某甲怎么安排他們去扒耐火球的我不清楚。我在**公司上班期間沒有經過安全培訓和安全考核。我在2003年5月份來到**公司,當年7月份馮某甲在湖南****鋼鐵廠購買了高爐,還聘請廠長楊某一過來指導安裝,我跟楊某一一起設計安裝,到了當年10月份,安裝到一半的時候我離開了該公司。我沒有設計高爐的相關資質,在2003年的時候不用這方面的資質,當時安裝高爐后也不要驗收。
被告人王明某曾供述過不同的細節:我打電話叫李某甲過來卷揚機房看故障問題的時間是15日1時40分;我叫余某一過來對他說,三號爐還剩一點耐火球,李總說叫你們去扒,余某一說有部分料倉沒有上料要繼續上料,李某甲插話說高爐剛開爐,用料不多,你們去扒球。之后李某甲、韋某和余某一一起走了。
(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公司主要分為氧化鋅車間和高爐車間,高爐車間由王明某承包,我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馮某甲,他在公司掛的職務是董事長,下面沒有安排總經理,我們日常喊他馮總,然后就是高爐車間承包人王明某,掛著廠長以及總經理助理的職務,然后就是高爐車間主任李某丙,他負責日常高爐車間各方面的工作。我在公司的職務是調度,主要內容是:協助馮某甲董事長處理日常的環保監督、全廠設備維修,車輛調度等工作。今年春節后,馮某甲董事長跟我說煉鐵廠已經承包給王明某,要我負責協調煉鐵廠方面的工作,因為王明某剛接手很多方面不熟悉,特別是廠里一些重點的崗位更加要跟進,有情況要向他匯報。2015年3月14日20時許,高爐車間點爐,正式開工。我原本在廠宿舍休息,大約15日1時許到高爐車間卷揚機房處理送料的問題,大約2時許路過三號爐的時候,發現沒有工人工作,然后我就打電話給王明某,讓他安排工人工作,然后我打電話給原料班長余某一,讓他去卷揚機房找王明某,然后我就回到廠宿舍休息,和我一起離開廠的還有我們廠的安全主任韋某,他應該是回去他的住所了。大約4時許,王明某打電話給我說出事了,有人煤氣中毒,我走去高爐車間,剛好遇見救護車,我帶救護車前往高爐車間,看到中毒的工人已經被抱了出來,放在三號熱風爐旁邊的地上,中毒的有三四個人,我估算車不夠用,聯系司機,讓他們開小車過來幫忙,將人送到醫院。我和其他工人將煤氣中毒的員工送上救護車,我也跟著來到白坭鎮華立醫院。我只知道八名員工煤氣中毒。我們煉鐵的流程是這樣的,首先要將原料燒結成塊,然后將焦炭和燒結礦放進高爐,并讓熱力車間用鼓風機將冷風送入高爐讓焦炭和燒結礦燃燒。在燃燒期間會產生一氧化碳和粉塵,這些一氧化碳和粉塵由高爐排出,經過重力除塵、旋風除塵、布袋除塵三個工序后所剩的一氧化碳純度較高。這些一氧化碳會輸送向三個地方,一個是熱風爐、一個是鍋爐、一個是燒結。其中,鍋爐是用來產生蒸汽發電的,燒結就是一開始將原料燒結,最后,大部分一氧化碳是送進熱風爐加熱的。在一氧化碳送進熱風爐前,要將耐火球放進熱風爐,并點著明火,之后打開閥門引一氧化碳進熱爐點著,之后一直用一氧化碳來燃燒熱風爐里的耐火球,等熱風爐的溫度足夠高后,又利用鼓風機將熱風吹回高爐,從而達到利用一氧化碳及減低能耗的目的。我們廠的高爐車間是2015年2月1日停止運作,3月14日20時開始正式運作。2015年3月14日前,高爐車間將一號、二號的熱風爐搞好并安裝上了耐火球準備開工。到了3月14日20時許,高爐車間正式點高爐開工,當時是用二號的熱風爐負責送風,剛開始送的是冷風,一號的熱風爐準備用來加熱?,F在發生事故的是未使用的三號熱風爐,估計是高爐往三號熱風爐的閥門有泄漏,導致三號熱風爐內有一氧化碳,導致入內工作的工人中毒。出事的三號熱風爐之前就已經在清理當中,工人都與平時一樣都是只戴防塵口罩進去工作,正常情況下,清理熱風爐的時候,高爐并不會進行運作,不會產生一氧化碳。當時高爐正在運作,我讓王明某安排員工進去熱風爐是因為自認為并不會存在危險,當晚20時許,高爐點火開始煉鐵,一直到我離開約21時許,期間一直都有工人在該三號熱風爐里工作,清理里面的耐火球,一切正常,沒有異常情況,所以我才叫王明某安排工人前去的。按正常流程來說,工人進入熱風爐工作時需要對里面的氣體進行檢測,規定需要佩戴安全帽和手套、口罩等,但由于之前停止運作,里面沒有有毒氣體,應該沒有檢測。最近請來的工人多是新人,但都有經過培訓,培訓是由安全的韋某負責,培訓內容就是如何操作及注意事項。當時是王明某負責安排工人到三號熱風爐作業,當時我提過建議給王明某,讓原料班的工人去,因為原料班的工人放完料沒有什么工作,但具體的安排是王明某負責的,最后安排了誰我不清楚。熱風爐的閥門是熱風班長跟熱風工人檢查、運行、控制的,維修是機修主任。按照操作規程,至少兩名員工一起完成。出事之前安監部門有對我廠提出安全整改,但具體什么項目我不知道。原料車間的工人沒有在熱風爐工作的資質,他們也不懂熱風爐崗位的事,我們安排他們從事熱風爐工作不合適。
(四)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我于2015年3月1日由李某丙叫我過來白坭**公司上班,我剛進公司是在煉鐵廠的高爐那邊工作,當時廠還沒有開工,我負責看著那些高爐設備,3月3日后就負責考勤一號熱風爐的工人卸耐火球,3月6日左右,李某丙叫我過去管理熱風爐,任熱風爐的班長,但沒有上崗證和從業資格證。3月10日9時許,我自己過去檢查過一、二、三號熱風爐的所有閥門,都是關緊的。李某丙在2015年3月14日19時叫我過去高爐點火,我是在當天20時許點火的,15日凌晨2時30分許,李某丙說可以引煤氣了,我就和劉某二、劉某、楊某四人過去高爐打開凈煤氣總管的開關,將煤氣分別送往鍋爐和熱風爐,接著李某丙叫我們燒爐,我們四個人就一起過去一號熱風爐那邊打開燃燒閥,然后點火,再打開煤氣切斷閥,最后打開助燃風切斷閥。點燃一號熱風爐后,我去值班室看一號熱風爐拱頂溫度,如果達到1000度就可以向高爐送風。五分鐘后,劉某二、劉某在下面叫說熱風爐出事了。我馬上跑下去,在三號熱風爐看見楊某、張某在救人。我就從三號熱風爐口進去拖了一個人出來,接著自己也昏過去不知道后面的事了。一號熱風爐點火前,我們沒有去檢查過二、三號熱風爐的閥門,我在一號熱風爐也看不到三號熱風爐是否有人。一號熱風爐點火前,沒有人告訴我在三號熱風爐內是否有人干活。廠里沒有給我配備相關專業設備,沒有組織參加崗前培訓或者要求有相關的資格證件。我做這行30年了,按說上崗時候我們都要戴煤氣防毒面具和帶煤氣報警器的,但當晚我們都沒有帶。廠里沒人給我配備煤氣防毒面具和煤氣報警器,也沒有硬性規定說要這么做。對于當晚的事故,我認為第一是熱風爐的那些閥門老化了,就算是關緊了也會泄露煤氣出來,第二就是廠里沒有按嚴格管理生產,按規定,送煤氣的時候,除了高爐之外,其他的煤氣區包括熱風爐都是不能有人在里面干活的,第三是沒人告知三號熱風爐里面有人在干活。我們四個人在一號熱風爐點火的時候,在煤氣切斷閥和助燃風切斷閥都關閉的情況下,我在點火觀察孔聞到有煤氣味道,而正常在煤氣切斷閥和助燃風切斷閥都關的情況下,是不會有煤氣泄漏出來的。因此我推斷三號熱風爐也同樣有泄漏。我對熱風爐的運作也不太熟悉,我們瓦斯工都是靠自己的工作經驗,通過鼻子聞來判斷是否有煤氣。在2015年3月9日或10日,因為接到高爐要點火的通知,我就一個人檢查過三個熱風爐的閥門,后面不知什么原因沒有點火。之后就沒有檢查過熱風爐的閥門,領導也沒有安排我們這樣做,至于有沒有泄漏我也沒有去檢查,因為只有送煤氣過來才能做這方面檢查。我在2015年3月14日晚上自己一個人去管理的區域巡查過一遍,沒有發現有人,之后就沒有巡查過,也沒有安排人去巡查過。我不清楚公司有沒有規定瓦斯工必須巡查。
被告人李某乙之后曾作以下供述:在今年3月13日,姓吳的瓦斯工檢查過一、二號熱風爐燃燒閥的閥門,他檢查完我也檢查過,扭動過沒發現問題,到了今年3月1日4日中午,我和姓吳的、楊某還檢查過3號閥,發現燃燒閥有點漏水,我還叫焊工給它點上。熱風爐通煤氣后,天黑不允許檢查,要到天亮拿上煤氣報警器才能去檢查。我負責**公司熱風爐管理工作,沒有上崗證和從業資格證。
二、證人證言
(一)證人韋某的證言及辯認筆錄。主要內容:我在**化公司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全面負責整個公司的環保及安全生產工作,具體有新員工的入職安全生產培訓、日?,F場安全生產巡查、平時工人上崗前培訓。2015年3月15日凌晨3時23分有員工打我電話告訴我說發生事故,我連忙開摩托車回廠去到高爐車間,當時已有救護車來了,有四個人躺在地上,其中有一個比較清醒,我馬上安排人員搶救中毒的員工,并清點人數,經過核實,有8個人毒氣中毒,后來全部送往醫院急救。經過我在現場詢問員工,知道他們煤氣中毒是因為在高爐車間作業的時候,高爐車間發生煤氣泄漏,那8個員工不知不覺吸了就釀成這起事故。因為3月14日生鐵車間剛開爐,所以3月15日凌晨0時許我又回去生鐵車間巡查。我去到生產車間值班室的時候,見到廠長王明某、車間主任李某丙、爐前班長宴某一,管理煤氣的技術工張某及其他一幫工人,我交待他們說現在剛剛開爐,高爐的周邊煤氣很濃,不要過去高爐附近作業。直到凌晨2時40分左右我才離開回家。當時我沒有告訴工人什么時候才能過去作業,因為當時他們的技術人員都在,他們都懂。**公司成立于2000年,老板及法人代表是馮某甲,該公司主要生產鐵及次氧化鋅,我于2010年開始在公司工作至今。公司的生鐵生產在春節后由王明某承包,王明某任廠長,總共約有100個工人,具體怎么承包就要老板馮某甲或者王明某才清楚。春節過后我們公司的生鐵車間檢修,直到昨晚8時30分左右,才重新開爐使用。生鐵車間開始前我沒有參與檢查過熱風爐的開關、閥門、水封,至于廠長等人是否有去檢查我不清楚。應該是廠長王明某安排工人去三號熱風爐作業的,一般都是他在現場排工。生鐵車間是春節后才開始承包,他們陸陸續續有工人來到,我都對他們進行了入職安全生產培訓,印象中自3月1日開始至3月12日大概培訓了100人左右,具體安全培訓內容有公司的安全制度、勞保制度、崗位職業衛生、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公司生產工藝簡介等。我們公司有安全操作規程,并且有貼上墻,平時我對公司工作人員的培訓也都有講到這些規程和一些案例。我們公司各個部門都配備有安全頭盔、勞保鞋、勞保服、面罩、防毒口罩等,之前生鐵車間我們老板自己做的時候也是有配備的,但承包給王明某后據我所知有部分缺漏還在采購中。凌晨約2時40分我與管理設備的李某甲一起離開生鐵車間回家,當時一至三號熱風爐均沒有開始工作,也沒有工人過去作業。車間點火開爐作業前,我們公司安全部門沒有對相關設備進行驗收,因為生鐵車間到現在還屬于檢修階段,至于他們檢修階段未完成就開爐我也不知道怎么說,他們老板要生產,就先試用。具體驗收方面公司暫時沒有什么規定。一般停爐后需要入爐作業,要由一名安全員帶公司配備的便攜式一氧化碳檢測機進行檢測。工人進入熱風爐等場所需要審批,要到公司安全辦辦理申請進入有限空間許可證才可以進入作業,但是這一次工人進入三號熱風爐沒有找我審批。據我了解,當天他們去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是臨時決定所以沒有帶一氧化碳檢測機過去檢測,我當時不在現場不清楚誰決定的。白坭安監局在2015年1月中旬對我們公司發出一個安全整改指令,內容主要是由高爐值班室通向爐前通道有一立柱通道鐵板脫焊、高爐本體需要加裝照明燈、高爐停爐后無人值班、煤氣加壓機沒有安裝一氧化碳報警器、水處理車間部分壓力表損壞等,整改期限至3月12日。公司整改了一部分,還沒有完成所有項目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安監部門也還沒有過來驗收。李某甲是公司的管理人員,主要負責全公司的機動車管理及機械維修。2015年3月15日凌晨2時左右,我巡邏后到高爐車間的卷揚機房聊天,一邊看王明某等人維修卷揚機的料線,后來王明某給電話李某甲過來解決。李某甲過來后提出了解決方案并且順利解決,這過程中他和王明某沒有提及到安排工人去熱風爐清理耐火球的事,他走了十多米后我也離開了。他到了鍋爐房的時候,我見到他打電話。出事后,他對我說,他在出事前打電話給王明某,說熱風爐沒有搞好為什么沒有人清理耐火球,然后又打電話給余某一,叫余某一去找王明某。他還怪我沒有聽到他的電話,聽到的話可能會阻止他那樣做。余某一、劉某一、韋某一之前是我們公司原料班的工人,不能進入熱風爐工作,進入熱風爐里面必須要辦理一個《有限空間作業證》。馮某甲和王明某沒有經過培訓和安全考核,李某乙、李某甲有進行安全培訓和考核。李某乙主管熱風系統即煤氣系統,沒有上崗證和從業資格證,也沒有聽說要有這方面的證件才能上崗。
證人韋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甲、王明某、馮某甲、李某乙。
(二)證人李某丙的證言。主要內容:2015年2月25日,我和張某、李某乙、霍某一、邵某一五人一起受王明某的邀請來到**公司,公司安排了安全部門負責人韋某給我們培訓了三天時間,王明某就推薦安排我當了高爐車間主任,張某當值班工長,李某乙當了熱風班工長,霍某一是燒結工長,邵某一是燒結主任。我主要負責高爐的生產、管理,協助王明某的工作。培訓由廠方派人負責,我不認識他。培訓的內容是如何安全操作、安全生產。高爐共有50來個工人,我不清楚他們有沒有參加安全或技能培訓。3月14日晚上20時左右,高爐開始點火,當時我們當晚上班的工人以及王明某、李某甲都在,當晚順利點火后,工人都各就各位開始工作。當天上班的有20多個工人,其中爐前工有10多個人、卷揚工2個、運行工(也叫皮帶工,主要負責運輸皮帶上料)4個、熱風爐工4、5個。我就在高爐值班室密切留意工作的開展,王總也和我在一起。到了3月15日的凌晨3時許,有一個工人跑到值班室對我說:熱風爐出事了。跟著,我就連忙跑過去,當時值班工長張某也跟我一起跑過去熱風爐那邊。當我們跑到熱風爐的時候,我發現在三號熱風爐門前的鋼板上有一個女工人臉朝下倒在地上,我還看見在三號熱風爐里面還臉朝下躺著一個男工人,于是我就把那個女工人拉到水溝旁邊,那個女的已經沒有呼吸了,我就開始做一系列搶救措施。跟著我后面跑過來的張某等工人也進去三號熱風爐,我看見有其他的工人在三號熱風爐里面把人抱出來,這時候我開始感覺沒力氣,腦袋暈沉沉,接著暈過去,醒過來時已經在醫院。公司有相關的生產操作規定,有專門的相關制度。當天凌晨12時我跟王總還專門在值班室召集了全部上班的高爐工人開了個會,主要是提醒工人們上班要注意安全的問題。我認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氣體中毒,具體原因不清楚,我不知道氣體的來源,可能是管道那個閥門上不緊導致泄露。公司有規定工人進入熱風爐之前要先作檢測,工作期間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有人進去的,就算是要進去,一定要攜帶煤氣報警儀進去檢測,煤氣濃度不超標才可以進去。當晚在救人時聞到一股很難聞的味道。在我們開工之前幾天,我們就知道三號熱風爐由于耐火球太多堵塞了,我們向廠方提出這個問題,后面由于一、二號熱風爐可以工作,我們就沒有關注三號熱風爐的問題了。公司有對熱風爐的相關設備,特別是煤氣閥門進行安全驗收工作,在點火前幾天公司就派專門的技術人員對熱風爐的煤氣系統做檢驗,但不清楚公司在出事時作了什么應對措施,我在搶救現場暈過去了,醒過來時已經在醫院。我不知道工人為什么要進去三號熱風爐,也不認識那三個運行工,不知道誰讓他們進去三號熱風爐工作的。煉鐵車間分4個小組,每個小組都有負責人,平時上班就由這些負責人安排自己小組的工人上班,然后我需要安排工作的就找班長負責人安排。這四個小組分別是:熱風爐也叫瓦斯班,班長是李某乙,當天共有4、5個工人上班,具體是誰,我就不認識了,瓦斯工負責熱風爐的燃燒送風、控制煤氣系統的閥門的開關;高爐班的班長是張某,他負責高爐這邊的一切事務;爐前工的班長是宴某一,負責爐前出鐵等事務;還有一個班由余某一負責,這個班包括皮帶輸送工4人、卷揚工以及原料工。我們的管理制度就是班長管理自己班的工人,我管理班長的層級管理。當晚負責熱風爐的班長是李某乙,有4至5個工人上班,其中一個是楊某。整個高爐的送氣都是由當晚上班的熱風爐工負責,當晚是李某乙和幾個瓦斯工負責,不知道當晚在一號熱風爐點火之前有沒有去檢測三個熱風爐的閥門狀態,不清楚當晚三個熱風爐的閥門狀態。按照規定,開工之前就肯定要對這幾個熱風爐作檢測,包括各個爐的煤氣進氣、閥門的開關等,但當天我不清楚有沒有去檢測。如果開工前檢測了,點火之前就不需要了。在2015年3月14日高爐正式點火運作前,我吩咐過李某乙要熱風班的人對熱風爐的設備進行檢測,有問題向我反映。2015年3月13日原本打算正式進行運作的,就是在運作之前對設備進行了檢測,結果發現問題,所以才推遲到14日的。2015年3月13日熱風班在檢測煤氣管道,發現煤氣管道存在比較大量的灰塵,而且煤氣管道有部分地方爛掉需要修補,另外熱風爐的煙道有水需要排出,這些問題已經在3月13日解決好了。三個熱風爐的閥門我吩咐了熱風班對設備進行檢測和維修,閥門應該有檢測過,但我沒有親自看他們操作,這個由李某乙負責。熱風爐是有水封閥的,是煤氣進出的閥門之一,通過水來阻隔氣體的進出。不清楚熱風爐運作前,水封閥是否需要注水。不清楚三號熱風爐的水封閥是否有注水。我們有分工,這些檢測工作都是由李某乙以及他帶的幾個瓦斯工負責,需要上崗證,不知道這些人有沒有相關的證件。當我們去到**公司后就發現有三號熱風爐里的耐火球已經燒結在一起且懸掛在爐內的上面,如果工人清理的話相當危險,所以我們都跟廠方的人,包括李某甲等說過需要用雷管等爆炸物把耐火球炸下來才能清理。在這些問題解決之前,我們不可能使用三號熱風爐。后來聽說廠方的人不知誰叫了叉車工人,在叉車前綁了根很長的東西,把上面的耐火球全部捅了下來,又叫廠里的工人進去搬了大部分出來,剩下小部分耐火球還沒有清理出來,在他們沒有搞好之前,我們也沒有使用過三號熱風爐,因為三號熱風爐我們認為是不能使用的,所以都沒有專人去檢測和維修,廠里面也不知道是誰負責。在我們發現三號熱風爐的耐火球懸掛在爐內后,我們就開始不管三號熱風爐了,到廠找人弄好懸掛的耐火球后不知哪些人負責清理,直到高爐點火前兩天,王明某曾叫我叫四名工人到三號熱風爐清理。工人進入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沒有使用專門的儀器檢測里面的煤氣,因為高爐點火前沒有煤氣,我認為是煤氣泄漏引起工人中毒的,而煤氣泄漏應該是三號熱風爐的閥門出現問題導致的。因為直接操作閥門的人是熱風爐班長李某乙和熱風爐工人,他們有沒有對三號熱風爐的閥門操作過我不清楚,是否操作失當我不知道。三號熱風爐是沒有打算運作的,所以可能也沒有對三號熱風爐的閥門是否能正常使用作出檢測。而且在高爐點火后,我們也沒有安排過員工到三號熱風爐進行清理工作。我沒有叫人對三號熱風爐的閥門進行檢測,因為廠方沒有搞好三號熱風爐之前,我們都不使用。
(三)證人唐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在**公司工作,是高爐車間的爐前工,主要負責高爐出鐵水時將鐵水和渣分開。2015年3月14日20時我們廠的高爐開始點火,到了次日3時左右,我們班長叫我帶些人去氧化鋅車間拿些柴火回來,我就叫了另外三人一起去,途中我最先發現三號熱風爐有兩個員工倒著,頭露出外面,樣子不像睡覺,我覺得不對勁,馬上叫其他人跑回高爐休息室找人過來幫忙,我自己馬上沖過去三號熱風爐。我來到三號熱風爐前,看到兩名員工頭向外,腳在爐內,其中一個是原料班長余某一,另一個是女的名字不知道,我還看到爐內還有一名男的員工。我爬上耐火球,看到余某一和那個女員工臉色已經不對勁,又輕輕搖了下他們,馬上往回跑叫人一起搶救。后卓尚青和其他員工已經趕過來了,我就和他們一起折返到三號熱風爐前,這是我已經不能動了,我看到李主任和楊某等人從三號熱風爐將暈倒的員工拉出來,過了不久李主任和楊某也暈過去了,之后就失去意識。不清楚是誰安排員工到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在事故發生之前已經有員工在3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了,我也在事故發生前一天進去清理過,當時是李主任安排的,進去之前沒有進行大氣檢測。事故發生那天晚上,看到暈倒的員工有戴頭盔,沒有戴口罩。高爐車間是剛承包的,來的都是新人。
(四)證人朱某甲的證言。主要內容:**公司的廠長是王明某,負責整個廠的全面工作;法定代表人是馮總,負責全面工作;高爐主任是李某丙,負責高爐的安全生產;安全主任是韋某,負責整個生產線的安全問題;廠調度是李某甲,負責生產設備的調度,我屬于調度室,由李某甲領導,協調廠生產流水線各種設備;高爐煤氣主管是李某乙,負責煤氣生產安全等;值班長張某,負責在值班8小時內的生產安全操作。2015年3月14日20時30分許,公司煉鐵廠高爐點火。當時王明某廠長、李某甲、李某丙、張某、韋某和我、煤氣主管李某乙在現場,一直到21時,我回廠宿舍睡覺。前一晚吃飯時,李某甲經理告訴我,今天三號爐要裝耐火球,三號爐里面原來的耐火球要扒出來,就讓高爐車間的人去負責,我們就不要管了。次日凌晨3時40分許,我接到公司辦公室主任王某乙的電話,他問我公司是不是出事故了。我個人的看法是熱風爐在工作過程中,一、二號爐在正常工作,三號爐的煤氣閥門沒有關結實,導致煤氣泄漏,工人在三號爐內扒耐火球時中毒。熱風爐有三個爐,昨晚一、二號爐工作,三號爐因為要檢修沒有使用,但有工人去扒爐內耐火球。負責熱風爐工作的主管是李某乙。熱風爐總共有3、4個人上班,由安全主任韋某負責安全培訓。熱風爐當中一、二、三號爐之間有連接通的,但每個爐之間都有單獨的閥門可以關閉。煤氣中毒的工人是在三號爐內中毒的,最先中毒的有3人,是韋某一、余某一、劉某一三個上料工,其他中毒的人是在救前3個人時又發生中毒受傷的,是楊某、唐某一、張某、李某乙、李某丙。我們公司鐵廠有三個熱風爐,編號分別為一、二、三號,在點火前,一號熱風爐的清理工作已經完成,就是將熱風爐里的耐火球扒出來,然后將熱風爐里面修補一下,將扒出來的耐火球篩選,填補新的,再將耐火球放回熱風爐,二號爐沒有動過。我們將三號爐清理了一個星期左右,清理200噸左右的耐火球出來,還剩下10噸多耐火球,于是繼續安排人員清理。在點火前我沒有要求工人帶什么裝備進去,因為沒有開工里面肯定沒有有毒氣體。但在開工的時候,我們是要求工人進入熱風爐的時候,要戴口罩、安全帽、穿好勞保服裝及其它用品,并在進去前由高爐的煤氣主管或者監管員檢測里面氣體,確定沒有有害氣體再讓工人進入工作。我們公司有兩套煤氣檢測儀,其中高爐有一套,放在高爐值班室,用的時候值班長、煤氣主管和煤氣工、監管人員可以拿來檢測。煤氣檢測儀需要指定的人來操作,不懂的人是不會操作的,通常由值班長、煤氣主管和煤氣工、監管人員來檢測。
(五)證人王某甲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受聘于三水區安全生產協會,是化工工程師,我持有化工工程師證及廣東省中級安全主任證。我和三水區安全生產協會、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人在**公司事故后不久馬上過去現場察看,其實**公司煉鐵車間這套設備已經很落后,并且很陳舊,它的流程是這樣的:進料后由煉鐵爐燃燒煉鐵,生產出來的煤氣經過旋風分離、冷卻、布袋除塵,然后分給燒結、鍋爐、熱風爐用,熱風爐這部分的煤氣經過沉淀分給三個熱風爐切換使用,出事的地點就在熱風爐里面。熱風爐就是將煤氣點燃,將110度的煤氣燃燒將耐火球加熱到1100度,接著停止進煤氣,通風使風通過耐火球給煉鐵爐送高溫風,所以耐火球經常被燃燒的話就被燒變形了,不起作用要換。首先,在熱風爐在檢修過程是不能燒煉鐵爐的,這是操作規程明確規定的,要在熱風爐檢修完畢后,還要封入口,吹掃試壓,確認不泄漏才能開工,在開工的情況下,對熱風爐進行檢修,按照操作規程,要采取防護措施,對要檢修的熱風爐關閥門加盲板,要填寫進設備作業表向生產部申請,生產部技術人員到現場落實安全檢修措施,對被檢測的設備進行氣體分析,確保安全才審批,還要在現場監督,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防毒器材,帶一個便攜式報警裝備,要求安全人員準備好繩索和鼓風機,準備隨時用繩索救人,鼓風機開著,監護人還要登記人員出入情況,這過程中安全員還要不斷檢測設備里面的氣體包括含氧量、一氧化碳濃度、爆炸氣體分析,在設備里面作業的人員要輪流作業。煉鐵爐開工或者檢修,肯定要公司生產部門審批。煤氣中毒的人員都是皮帶崗位的,不是熱風爐的人員,他們不熟悉煤氣有關的東西,也是造成這次事故的原因,而熱風爐工是需要上崗證的。其實,公司對各個崗位的人都要培訓,調動崗位要經過安全培訓。操作工要不斷對自己負責崗位的范圍、設備進行巡檢,發現無關人員要趕出去,不知**公司是如何規定的,有的公司規定30分鐘至1個小時巡邏一次,有的公司規定2小時巡檢一次,這是公司內部的規定。我認為這次事故就是煉鐵爐開工后,三號熱風爐有煤氣泄漏進來使作業人員吸入中毒,這煤氣是因為三號爐的進煤氣的閥門沒有關死,沒有加盲板。
(六)證人楊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熱風爐工人。在2015年3月15日凌晨因救人煤氣中毒受傷住院,視力受到影響,也記不起當時的過程。
(七)證人晏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高爐車間的班長,我們班唐某等13人是在2015年3月15日零時上班的。凌晨2時30分后,我叫唐某一等4人去拉柴,但他們出去一二分鐘就一起回來了,說是三號熱風爐那邊出事了,我和我們班的人跑過去三號熱風爐那邊,看到李某丙坐在距離三號熱風爐約1米遠的地上,旁邊躺著一名工人,李某丙叫我進去救人,我在三號熱風爐的清理耐火球的入口處發現余某一和一個女工人躺在那里不動,余某一頭朝向入口處,那女的是腳朝入口處,因為余某一倒在距離入口處不到50公分的地方,那女的在里面一米多遠的地方,我就先拉余某一出來往外走,將余某一放在李某丙坐的地方,后給王廠長打電話沒打通,打了120,后來幾個工友進去救那個女的,出事的時候只有負責管理高爐的李某丙主任在那里,但他叫我進去救人時已經坐在地上動不了了。
(八)證人張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公司高爐班班長,主要負責安排工人拉料、上料、出鐵工作。我是在2015年3月15日凌晨0時上班的。大約3時左右,高爐點火,點火后不久,就有工人一路跑過來一路喊有人中煤氣了。接著李某丙和我、李某乙一起跑過去熱風爐那邊,看見有幾個人躺在三號熱風爐前面,還有一個年輕的工人從三號熱風爐里面搬一個人出來,當時我們就救人并將設備關停。三號熱風爐由于耐火球沒有清理好,所以當晚是沒有啟用的,我在三號熱風爐時聞到有甜甜的味道,據我的經驗是一氧化碳氣體的味道。我沒有發現三號熱風爐里面有人工作,一般熱風爐在工作的時候是不允許有人進入熱風爐的區域的,就算真的有人進入,也應該做好防護措施,要讓一個人在外面看著照應的。
(九)證人王某乙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公司節能辦公室主任,負責能源管理和人事工作。高爐車間負責人是王明某,高爐車間于今年3月15日第一次開爐,從2015年3月15日0時開始。高爐車間生產前的安全檢測由公司的安全辦負責,不清楚有否進行安全檢測。
(十)證人田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公司的高爐爐前工,3月15日0時至12時在上班。3時10分左右,我們班長叫我和廖某、唐某一以及一個不知名員工抱木柴回來高爐處,唐某一最早發現三號熱風爐外面躺著一個工人,三號熱風爐里面還有二個工人倒在里面,然后我們四人立即跑回休息室叫人去救人。我是去年進廠工作的,當時廠里面負責安全的負責人對我們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我們生產安全等方面的注意事項,今年我回廠來的比較晚,沒有對我再次進行培訓。
(十一)證人廖某的證言,所述事故經過與證人田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十二)證人劉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公司熱風爐操作工,俗稱瓦斯工,專門燒熱風爐的,主管我們的是李某乙,他是熱風爐主任。我在這廠當瓦斯工有四年了,我是2011年1月份入職的。在2015年3月15日凌晨0時,我回崗位上班,一起上班的瓦斯工有劉某二、楊某、李某乙,開始的時候我們都在值班室,我們知道我們的主要工作是點著一號熱風爐給高爐送熱氣,那個時候二號熱風爐已經在運作,不過給高爐送的是沒有溫度的空氣,為安全起見,在當天凌晨0時多,我和楊某、劉某二巡查的煤氣區,確定沒有其他人在該區域活動,到了當天凌晨1時多,公司的安全主任韋某過來跟我們說:因為點了火,現在到處都是煤氣,要我們在崗位不要亂跑,然后他自己也巡查了一遍,接著我和劉某二、楊某巡邏過熱風爐車間的閥門,看閥門有沒有關死,我們看到三個爐的閥門都關了。2時50分左右,鍋爐車間說他們的油燒完了,需要煤氣,高爐車間的技術人員看到排到上空的氣體沒有水分,認為氣體可能燃燒,于是通知我們去打開煤氣總管切斷閥,這煤氣總管有兩個分叉管,分別通往鍋爐車間和我們熱火爐車間,打開閥門后煤氣經過布袋過濾就可以將氣體通往鍋爐車間和熱風爐車間。于是我和劉某二、楊某三人一起去將那閥門打開,打開閥門的人是我。接著我們發現布袋箱附近有三處地方漏氣,我們三人用20分鐘左右的時間將它處理好。后來李某乙過來跟我們說要求點一號熱風爐,他帶我們三個一起去到一號爐的燃燒閥前,由我去打開煤氣通往一號爐三個閥的閥門,劉某二打開空氣閥,再由楊某用火把伸進去燃燒閥里面,煤氣很順利被點著了,可以推斷里面的煤氣的一氧化碳濃度很高,當時約是凌晨3時20分左右,過了二三分鐘,鍋前工廖某跑過來用恐懼的表情跟我們說熱風爐出大事了,我們跑去三號爐,看見3個人暈倒在三號爐里面,有2個人暈倒在三號爐卸球口外面,我們去救他們時有些人也暈倒在地上,我在旁邊幫忙將暈倒的人扶到邊上,他們是吸了煤氣的一氧化碳中毒暈倒的,我在場聞到很大的煤氣味。在出事當天凌晨1時多,我和劉某二、楊某都看過三個爐的閥門,看到每個爐的三個閥門都是關好的,但沒有看第二個閥門水封閥的水位,那就是說不能肯定有沒有泄漏煤氣,每個爐都有一個水封閥,如果水位夠關上了,煤氣肯定不能泄漏,當時因為煤氣還沒有送過來,從外面是看不到水位夠不夠,需要通了煤氣后去看水封閥有沒有氣泡冒出來才能肯定煤氣有沒有泄漏,中毒的原因我認為是3號熱風爐煤氣泄漏使工人中毒,我認為三號爐的閥門雖然從外觀上是關上了,但由于氣壓大關不死,泄漏氣體是很正常的事,原因可以歸納以下幾點:第一,廠老板急著開工,違反工作規程在三個熱風爐沒有完備好的情況下開工,應當要將三個熱風爐準備完善才可以開工,而現在只有一號爐維修好,另外在熱風爐沒有完備的情況下,老板也應該安排好人員隨時對每個爐進行煤氣檢測,以備不測;第二,李某甲安排人員清理耐火球的工作沒有跟廠長王明某銜接好,導致我們根本不清楚有人在清理耐火球,另外清理耐火球的人是原料車間的人,不是我們車間的人,所以他們不懂煤氣這方面的危害性;第三,在熱風爐工作的時候,煤氣有可能隨時泄漏,根本不能安排人員在里面工作,即使要安排,也要檢測清楚。在2015年3月15日凌晨1時許我們看過三個熱風爐的閥門都是關的,但有沒有關死就不清楚了。
(十三)證人朱某乙的證言。主要內容:2015年3月15日3時35分,我接到李某甲電話稱廠里出事了,叫我開車送人去醫院。后我去到三號熱風爐,見到有6個人躺在地上。后我們將中毒員工送到醫院搶救。
(十四)證人馮某乙的證言及辯認筆錄。主要內容:我父親馮某甲是**公司的老板、法人代表,李某甲是公司的經理,李某乙是一個部門的主管,王明某是廠長。中毒受傷的員工已離開白坭,受傷的工人也拒絕回來驗傷。
證人馮某乙辨認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馮某甲、王明某。
三、勘驗、檢查等筆錄
(一)辨認筆錄。主要內容:工人劉某二辨認出李某乙是他的主管,負責帶他和其他工人負責熱風爐和煤氣管的工作。
(二)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勘驗筆錄和照片。證實:位于佛山市三水區白坭鎮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的案發現場情況。
(三)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2015年2月2日,三水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白坭分局執法人員聯同三水區安全生產協會專家在**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安全主任韋某的陪同下對該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執法檢查,發現存在以下安全隱患:1.氧化鋅車間和煉鐵車間缺少禁煙警示標志,現場有煙頭;2.生產車間乙炔瓶與氧氣瓶混放,且安全距離不足5米;3.氧氣瓶壓力表損壞,乙炔瓶膠管破裂和滅火器膠管破裂需更換;4.水處理車間管道流向未標識;5.儲水罐壓力表損壞、需更換;6.水處理車間的鹽酸、氫氧化鈉儲罐未標識,且缺少洗眼器和危險安全告知;7.鹽酸、氫氧化鈉儲罐液位計缺少保護套管且周圍沒有砌圍堤;8.氧化鋅車間羅茨風機崗位沒有按時巡查記錄掛牌;9.收塵房墻體開裂危險,需立即維修;10.煉鐵爐停工沒有停工方案,且沒有進行吹掃和沒有安排人員值班;11.煉鐵爐風機電纜保護套管脫落,需更換;12.煉鐵爐往高爐的人行通道橋板脫落,需進行加固;13.一氧化碳壓縮機崗位沒有人員值班且壓力表沒有校驗。執法人員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限期整改。2015年3月16日9時30分三水區安全生產管理局白坭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公司整改復查,發現13項整改內容中只完成第2、3、4、5、8項,第1、6、7、9、10、11、12、13項仍未整改完成,責令停業整頓。
四、鑒定意見
(一)刑事化驗檢驗報告書。主要內容:送檢的韋某一心血的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為36.5%、余某一心血的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為39.4%,劉某一的心血碳氧血紅蛋白飽和度為40.8%。
(二)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證實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特征。
五、書證
(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于2015年3月15日立案。
(二)戶籍材料,證明四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三)抓獲經過。主要內容:2015年3月25日,公安人員以電話方式通知四名被告人到案。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馮某甲,經營范圍包括生產、加工生鐵、氧化鋅。
(五)煉鐵生產承包合同。主要內容:2015年2月11日**公司與王明某簽訂煉鐵生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一年,王明某負責高爐、燒結生產所需的全部人員的工資和鍋爐承包費,并負責高爐、燒結生產中單臺5000元以下的設備維修費用,5000元以上雙方協商。王明某須遵守國家安全環保的規定及公司的安全環保規定。
(六)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招聘登記表和**公司勞動合同,證實死者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的入職情況,其中余某一于2015年3月6日入職(鐵廠生產工、維護生產線運作),韋某一于2015年3月7日入職(鐵廠生產工、維護生產線運作),劉某一于2014年10月10日入職(氧化鋅生產工、維護生產線運作);另外,李某甲于2014年1月14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李某乙于2015年3月1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鐵廠生產工,維護生產線運作。
(七)安全教育培訓記錄表、三級安全教育卡、教育試題。主要內容:李某乙、李某丙、韋某一、張某、余某二、余某一接受過韋某入職培訓,內容包括安全通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典型事故介紹及事故處理規定、防塵、防毒、防火、防爆、防暑等基本知識、特種作業安全規定;李某甲、李某乙在三級安全教育卡上簽名,教育內容包括防塵防毒等內容;李某乙經過**公司的公司員工崗前培訓。
(八)通話清單。主要內容:2015年3月15日1時34分,李某甲的手機號碼158****5779接到王明某的手機號碼136****5388的來電;2時34分,李某甲打電話給王明某,2時36分,李某甲打電話給余某一的手機號碼187****2766。到了3時34分,王明某又打電話給李某甲。
(九)佛山市三水區環境保護局關于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員工中毒事件的初報、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三水區“3.15”較大中毒事故結案的復函、佛山市三水區“3.15”較大中毒事故調查報告、三水區“3.15”較大中毒事故技術調查報告、三水區“3.15”中毒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三水區“3.15”較大中毒事故傷員個案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反映本案事故的調查情況。佛山市三水區“3.15”較大中毒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本案事故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認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高爐煤氣隔斷系統存在缺陷,作業人員在輸送煤氣前沒有對隔斷系統的水封閥進行安全檢查,致使煤氣經管道泄漏進入三號熱風爐。**公司在沒有確保安全以及做好安全措施的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進入熱風爐內清理熱風球,造成爐內3名作業人員中毒死亡和5名救援人員中毒受傷。另外,**公司使用淘汰且嚴重老化的設備設施,人員更換頻繁,未及時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相關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對員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督促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冒險作業,為逃避監管,選擇在人的生理和精神較為脆弱的凌晨時間從事危險作業,事故發生后未按要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使中毒人員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上述因素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十)人民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書、附加協議、仲裁調解書。匯款單及說明。主要內容:**公司已與死者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的家屬及受傷人員李某丙、李某乙、唐某、張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支付,受傷人員楊某還在治療中。
(十一)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內容:(1)其中的高爐二瓦斯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煤氣區作業要有兩人作業,或進行安全監護,不符合技術操作規程和危及安全生產者不得點火燒爐;進入煤氣區作業應順風而站,防止煤氣泄漏,及時處理泄漏點,嚴防煤氣中毒;作業中認真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2)高爐值班長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規定:值班長在煉鐵廠及高爐爐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按高爐運行的要求抓好本班安全生產檢查,督促落實的工作;當班中認真檢查各系統運行部位,生產區、煤氣區時一定要有二人同行相互照顧,應和值班室保持聯系;班前班后組織本班班員開安全生產短會,總結布置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本班的休風、復風的安全生產工作及煤氣系統動火閥檢查工作。(3)煤氣爐安全技術規程規定:必須制定安全技術規程,崗位人員必須熟悉并且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程;水封是發生爐煤氣生產的安全裝置之一,水封必須保持溢流狀態。發現水不流時,應及時處理。冬季由于停爐、燜爐時間過長,防止水封中水凍結,一定要流水;防止閥門管道泄漏,把閥門、管道分段落實在人頭上,經?;蚨ㄆ跈z查;工人操作環境的一氧化碳含量按國家要求不準超過30PPM,一旦超過,必須打開風換氣;發生爐崗位當班人員必須掌握好氣封操作,防止煤氣外溢引發事故;要經常檢查各部閥門、管道、防止泄漏,引發事故,要熟悉本崗位工藝,技術操作規程,防止操作事故;停爐后未被吹掃的煤氣發生爐內部空間及在煤氣發生爐膛內工作,屬于甲類危險區,在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受過煤氣安全訓練,并有救護人員監護,佩帶氧氣呼吸器;發生站上崗人員必須經過訓練,經過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十二)**公司煉鐵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內容:(1)高爐工長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到煤氣區域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至少保證一人作業,一人監護,同時攜帶好防護用品,工作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通知煤氣防護站到場監督。(2)熱風爐工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必須熟悉操作規程;在高空及煤氣區域作業或巡點檢設備時,必須二人以上,工作時應站在上風向,工作區有殘余煤氣時,應戴氧氣呼吸器進行工作,并嚴格遵守高空和煤氣區域作業的規定;在煤氣區域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煤氣使用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3)生產調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規定:認真執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在安排和組織生產時應做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文明生產、及時制止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嚴禁違章指揮;及時掌握生產中的安全動態、執行廠有關安全生產的決定;在工作中認真貫徹本企業的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好安全生產。(4)班組長安全職責規定:認真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制度規定、對班組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負責;熟知本崗位的本班組的安全操作規程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經常組織員工學習,嚴格執行,發現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負責班中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要采取防護措施,并要上報和在交接班本上做好詳細記錄。(5)員工安全生產職責規定:在接受臨時任務時,必須獲得對該項工作的安全指示,并認真執行,有權拒絕任何人強令的冒險作業和違章指揮。
(十三)**公司煤氣車間操作規程。主要內容:其中的煤氣車間操作規程規定:煤氣車間必須具有數套氧氣呼吸器,進入煤氣危險區工作人員佩帶,在煤氣危險區工作和處理事故時均必須有兩人以上方可進行;經檢查確認各設備、各處水封水位、安全裝置、電氣設施、儀表指示裝置、電控制閥門、消防通訊、通風等設備完整好用,各閥門處于正常狀態,水、電、汽、原料供應正常方可投入生產。煤氣的輸送和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在危險區的操作人員應佩戴呼吸器或通風式防毒面具,使用微型CO檢測監測煤氣泄漏情況報警器,或在易泄漏煤氣的地方,放置一個或幾個CO檢測監測煤氣泄漏情況報警器;嚴重漏氣場所,禁止停留和一人操作,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戴上防毒面具、采取監護措施,堵塞漏氣;當發現煤氣中毒后,首先要了解中毒原因,切斷氣源,并設法加強通風,使中毒人員脫離現場,且通知救護人員帶醫療器具奔赴現場迅速搶救。
(十四)**公司高爐設計圖紙、相關立項材料、企業機讀檔案資料。主要內容:1、反映**公司高爐煉鐵項目立項情況;2、2010年12月15日,原佛山市三水**鋼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010年被佛山市三水**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申請注銷。
關于余某一等人由誰安排進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的問題。經審查,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證人韋某的證言及通話清單互相印證,足以認定下列事實:被告人李某甲看見三號熱風爐耐火球無人清理,對被告人王明某提議由余某一等原料工人去三號熱風爐進行清理,并打電話讓余某一去找被告人王明某,后被告人王明某安排余某一、韋某一、劉某一進入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相反,被告人王明某的相關供述無其他證據印證,且與查實的事實相悖,因此,本院對被告人李某甲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王明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明某所提高爐設備是否需要淘汰與其無關的問題。經審查,按照被告人馮某甲與王明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明某曾參與該煉鐵廠的高爐建設,理應知道該煉鐵廠使用其他煉鐵廠淘汰的設備,其作為專業人士,亦應知道這種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規定并意識到這種行為對生產安全的影響,存在主觀過錯,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王明某、李某甲所提不知道安監部門的十三項整改要求。經審查,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該二被告人知道整改的事情,本院對該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甲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者,被告人王明某作為煉鐵廠的生產承包人,均應當對煉鐵廠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被告人馮某甲和王明某使用嚴重老化應淘汰的高爐設備,在復產前未對煉鐵廠的設備進行全面檢修,明知三號熱風爐未清理完畢而違規生產,且被告人馮某甲明知安監部門的整改要求未完成存在安全隱患,被告人王明某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進入熱風爐內清理熱風球,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被告人李某甲作為**公司調度主任,協助被告人馮某甲處理包括全廠設備維修等工作,并負責協調與煉鐵廠的承包人即被告人王明某的工作,其在高爐點火后提議由余某一等原料工人去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并讓余某一去找被告人王明某,后被告人王明某按照其提議違規安排余某一等三人去三號熱風爐清理耐火球從而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被告人李某甲對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責任。**公司的煤氣爐安全技術規程規定,水封必須保持溢流狀態,防止閥門管道泄漏,把閥門、管道分段落實在人頭上,經常或定期檢查。被告人李某乙作為熱風爐班班長,對熱風爐的閥門開關和煤氣管道有檢查責任,但其在檢查時只從外觀上觀察閥門的關閉情況,未對水封閥狀態進行檢查確認,導致事發時水封閥處于打開狀態而發生煤氣泄漏事故;另外,被告人李某乙點火后在一號爐聞到煤氣味已意識到一號爐發生煤氣泄漏,應當意識到三號爐和一號爐使用同一條煤氣輸送管道也可能發生煤氣泄漏,但其沒有將此情況立即上報或及時作出處理。因此,被告人李某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綜上,四被告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均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本院按照四名被告人在本事故中應承擔責任的大小在量刑上予以區分。上述四名被告人違規生產、作業的行為造成3人中毒死亡和5人中毒受傷的后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馮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上述三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甲雖然否認其行為構成犯罪,但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影響對其自首行為的認定。被告人王明某雖主動投案,但對于誰安排余某一等三人進入三號熱風爐作業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否認,本院不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對其辯護人所提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诒桓嫒笋T某甲有自首情節并在案發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賠償損失做好善后處理工作,本院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對辯護人林瞿爍所提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但考慮到本案造成的嚴重后果及被告人馮某甲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對被告人馮某甲不予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明某作為承包者,對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且存在明顯過錯,辯護人劉正宏所提被告人王明某的責任相比其他人輕或者是從犯的意見并要求減輕處罰且判處緩刑的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但在量刑時對被告人王明某在事故發生后采取應急措施、積極參與搶救的態度及本案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均予以考慮,對辯護人劉正宏所提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有自首情節,且在事故發生后積極參與搶救,被告人李某乙在施救過程中亦中毒受傷,亦考慮到兩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本院對該兩被告人依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劉文霞、嚴達興所提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本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王明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李某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黃 旭
代理審判員 甘 露
人民陪審員 何麗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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